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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59:36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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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 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区(市)民政部门所属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卫生、物价、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红花岗区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县、绥阳县和赤水市的城区以及其他距离火葬场5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提倡桐梓县城推行火葬。其他县(市)的城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第二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八条 区内的人员死亡,其遗体均实行火化,骨灰应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提倡抛撒等文明节俭的多样化方式处理骨灰。严禁将遗体埋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
  第九条 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已建立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应将遗体(或骨灰)葬入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立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遗体应在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并推行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 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含外来人员)在火葬区内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外运。有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的城区,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进行悼念活动,医院太平间只能暂时存放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停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火葬区,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 运送、火化正常死亡者,需提交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县级以上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须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城区治丧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停尸治丧。
  第十六条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全市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数量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公墓,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含骨灰陵塔),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红花岗区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建立公墓的地区,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存放骨灰。
  禁止转让、买卖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二)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火葬区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土葬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保持服务场所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刁难死者亲属。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的殡葬服务性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 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殡葬用品,必须先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生产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从事殡葬用品生产、销售活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死亡,要求在本市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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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意见

发改运行[2013]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夏季是我国用电高峰时期,负荷需求高,保障难度大,需要从增加有效供应和强化需求侧管理两方面入手,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为确保今年电力迎峰度夏形势平稳,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特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今年迎峰度夏面临的形势和总体工作要求
今年以来,受需求放缓影响,除天然气外,煤电油运供需均较为宽松。预计迎峰度夏期间,全国电力需求增速将有所回升,大部分地区供需基本平衡,个别地区高峰时段平衡偏紧,西南水电消纳压力较大;气温、来水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空调负荷可能增加较多。
今年迎峰度夏的总体工作要求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把居民生活等重点用电摆在突出位置全力予以保障,积极消纳清洁能源,提高供电可靠水平,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深化改革,推动建立保障电力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确保电力迎峰度夏形势平稳。
二、尽力消纳清洁能源,缓解窝电矛盾
(一)加强运行调节。经济运行部门应科学制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大力实施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水电富余地区应进一步拉大丰枯电价价差,挖掘用电潜力,加大替代发电力度,扩大替代区域。电力企业应提高科学调度水平,优化运行方式,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加强与水利、气象部门的沟通配合,密切监测水情,合理安排腾库拦蓄,优化流域梯级发电。
(二)提高送电能力。电网企业应加快大型水电送出线路施工建设,力争尽早投运溪洛渡、糯扎渡水电送广东线路,溪洛渡水电送浙江线路应加快工期,确保明年汛期能发挥作用,今年通过现有线路转送电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加快云南、四川、蒙西和东北、西北等地的外送电通道建设。弃风严重地区应科学规划风电发展,暂停新上项目,积极探索风电消纳新途径。
(三)强化创新挖潜。有关方面应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落实并完善新能源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水火互济补偿政策,建立完善跨省区送电监管机制,加强对跨省跨区送电的指导和协调。
三、努力消除配电网瓶颈环节,提高供电可靠水平
(一)抓好配电设施落地。各地应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预留电网建设用地,为企业征地拆迁、建设施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抓好配电网改造。电网企业应提高城乡配电网投入水平,加快迎峰度夏工程建设进度,力争6月底前完成;查找薄弱环节,重点解决低压台区变压器和线路过载问题。
(三)抓好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电网企业应全力避免新增合表用电现象,加快现有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
(四)抓好代建配电资产回购。对以前由用户出资形成的配电网资产,电网企业应尽快予以回购。
(五)抓好优质服务。电网企业应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和负荷预测,严格计划停电管理,尽可能减少临时停电;对新增合理用电需求,主动与用户沟通协商,优化作业程序,缩短接电时间;加强对服务热线反映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改进服务。
(六)抓好管理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配电设施建设、改造,可通过由电网企业保障投资方合理收益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缓解配网矛盾。
四、强化各环节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一)开展安全检查。深刻吸取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教训,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风险管控。超前制定控制策略,加快标准和系统建设,提高驾驭大电网的能力。
(三)排查治理隐患。彻底排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排查公示、挂牌督办长效机制,重大隐患要限期整改。
(四)加强设备管理。加快老旧设备更新改造,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妥善安排设备检修和机组脱硝改造,稳定电煤库存水平,全力避免非计划停运,确保核电运行安全。
(五)强化设施保护。有关各方落实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责任,防止吊车碰线等外力破坏事件,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集中地区建立公开通报制度。
(六)提升应急能力。各地应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演练电力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继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积极研究和推广适用技术,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信息报告披露制度,全面提高事故处置、应急抢修和恢复供电的能力。
五、加强电煤衔接,努力保障电力生产供应
(一)推进中长期合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2013年电煤合同履行检查活动,研究推进中长期合同的鼓励政策,重点保障中长期合同的资源和运力,优先协调有关矛盾和问题;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制度,推动第三方机构建立电煤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促进提高中长期合同兑现率。
(二)挖掘运能潜力。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总公司应优化运输结构,加强电煤运输组织协调。
六、坚持有保有限,确保居民用电安全可靠
(一)常态化开展有序用电。各地应继续制定、完善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妥善处理一般用电和重点用电之间的关系,全力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得发生与民争电。
(二)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社区群众进行监督,把保障老百姓生活用电落到实处。
七、加强需求侧管理,提升电力综合管理水平
(一)强化供需平衡。注重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作用,促进错避峰用电,平衡供需缺口,避免拉闸限电;充分发挥峰谷、丰枯、尖峰电价等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电;尝试开展需求响应,通过技术手段和市场化方式削减高峰负荷。
(二)促进结构调整。有关各方应积极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产品有市场、附加值高、效益明显的企业用电安全可靠,严格限制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用电,限制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电。
(三)建立工作手段。积极推进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加快建立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发展电能服务业,扎实做好城市综合试点工作。
八、建立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
(一)做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工作。认真落实电价改革的相关措施,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水电、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不断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
(二)探索发输售用电直接交易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经济规律,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要求,在售电侧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大用户直购电为主体等多种方式,培育售电侧市场,加快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形成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构建政府监管下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当前要在坚持明确输配电价、足额缴纳相关基金和附加、严格执行环保和电价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大用户直供试点,开展电力用户与发、输、售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电力富余特别是夏季水电可能大量弃水的地区先行尝试;支持风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发电等通过直接交易多出力、多发电。
(三)完善电力运行调节机制。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不断完善调节机制和手段,统筹做好保障协调工作。加强发电生产运行管理考核,促使保持合理电煤库存,合理安排备用容量,提高火电机组负荷率,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建立健全停电管理考核机制,切实促进安全可靠供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8日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和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和教育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规范各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认真抓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从2012年起,每两年将从各省级环境教育基地中遴选出一批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根据《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环发〔2012〕113号)和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环境教育基地的申报和管理细则,部署本行政区域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  

  附件: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环发〔2012〕113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指以提高青少年环境素养,普及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根本目标,以环境保护为主题内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并在基地建设和教育活动实施过程中体现环境友好理念的场所。以下类型场所可申报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A类:具有公众环境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展览馆等;

  B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动植物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C类:环境监测站、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

  D类: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科研院所、企业、场矿、社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等。

  二、申报条件

  1.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原则上应获得过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环境教育基地、环境科普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等称号。

  2.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适合中小学生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有资金保障和相关管理制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环境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保证正常开放。

  3.有专门负责接待中小学生的解说指导人员,能够为中小学生开展环境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讲解服务和教学指导。

  4.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结合当地环境资源条件与特色,设计提出完整的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方案。通常情况下每年应接待中小学生达到2万人次。

  5.应确保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教育活动开始前应对中小学生进行现场安全和应急教育。

  三、申报程序

  1.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自2014年起逢双年申报一次,申报年的10月初至12月底接受申报。各省(区、市)环保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一式两份分别报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共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3.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向社会公布评审合格的中小学环境教育基地名单,联合命名并授牌。

  四、管理要求

  1.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由环境保护部、教育部联合管理,日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承担。各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当地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指导、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2.被命名的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每年年底向省级环保和教育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由各省环保和教育部门汇总后报送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

  3.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将对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进行考核、检查。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基地称号。

  五、附则

  1.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教育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