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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49:45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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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武警总部卫
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各口岸药品检定所: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的规定,以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关于“备案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的要求,我局决定自1999年10月20日起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并正
式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专用章式样(略)



19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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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因公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系英国政府驻华使、领馆颁发的允许中国公民在指定时间内可多次出入香港的签注式证明。其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时间。
第三条 凡因公需持多次往返签证护照赴香港地区执行公务,须事先报经批准,方可向护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护照手续。
第四条 总行干部因执行公务,需办理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者,须报经行领导批准后,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办理具体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级干部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需报总行审批;计划单列市副行级干部、分行处级干部和地市分行(中心支行)行长以及以下干部由
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五条 各地、市分行(中心支行)及以下机构一律不准自行审批办理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手续。
第六条 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有效期满,因公需续办者,仍按上述要求重新报批办理。
第七条 出境人员每次完成公务回境后一周内应将护照上缴护照管理部门,待再次赴香港执行公务时向护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逾期不交者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要严肃处理,同时报告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视情节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
护照。
第八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前,应收回其护照,并按规定交发照机关销毁。
第九条 各分行护照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护照的领用、交回、保管、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登记造册中应列明持有者姓名、单位、职务、年龄、护照号、签证种类及有效期限等具体情况并上报总行人事部、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20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2日

关于做好1999年专家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1999年专家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14号

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组部、卫生部的工作安排,今年我局直属在京单位内享受住院医疗照顾(副部级)专家的体检工作于10月9日在北京医院北楼进行。请各单位人事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继续做好专家体检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要把专家体检的医院、时间、具体要求等提前通知到专家本人。每位专家体检,单位应有专人专车陪同(该车进入北京医院时挂当日日期车条)。为工作方便,每位专家可随带比较清楚专家身体状况的家属。

2、各单位要重视专家身体情况。如这些专家病危或不幸去世,应及时通知我司。

3、你单位 等 位专家应参加体检。请将查体通知条(附后)及时转达专家本人。如果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请在9月11日前通知我司人事处。

联系人:崔丽君 电话:65914964

王 戈 电话:65930627

附:专家查体通知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