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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使用企业自备篷布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55:58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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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使用企业自备篷布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委、铁道部


国家经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使用企业自备篷布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委、铁道部



为完成国家运输任务,加强对企业自备篷布的使用管理,加速周转,保证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中,以敞车代棚车装运怕湿、易燃货物时,铁路应负责提供篷布。为弥补铁路篷布不足,提倡、鼓励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使用自备篷布。
运输毒害品、腐蚀性的货物,应按规定使用企业自备篷布。
二、企业自备篷布要求具有防水、防火、防霉性能,规格一般为9×5.5米。篷布腰绳、边绳必须是直径1.1~1.3厘米、拉力在300公斤以上的棕绳、麻绳,禁止使用其它代用品。篷布四角和两侧用黄色油漆涂打所属单位名称和编码,两侧编码下方各通栏涂打一条宽150
毫米的横杠标记。
三、发货人使用自备篷布,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自备篷布×张”字样,并在“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内划“■”号。
四、货主装车苫盖自备篷布,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使用篷布的有关规定。
五、铁路到站应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连同企业自备篷布一起交给收货人。
六、收货人对到达的发货人自备篷布应尽快到车站办理托运,在30日内不核收运费。铁路车站要优先受理,及时组织装车,不得积压,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承运日期表周期。进行中转作业时,应在当天装出。
七、铁路到站不办理零担发送业务的,应由收货人将自备篷布送至邻近的零担办理站办理回送。
八、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198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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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吸纳舟曲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对吸纳舟曲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7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舟曲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现就对吸纳舟曲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吸纳甘肃省舟曲灾区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对本市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企业(单位)可凭招用的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社会保险缴费卡账号等凭证材料,根据灾区劳动者的参保险种,按季度向企业(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相关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按规定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拨付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的专户(申请单位收款回执详见附件3)。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底。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化领导、加强配合、周密部署、精心操作,确保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略)

  1、《舟曲灾区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舟曲灾区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明细表》

  3、《舟曲灾区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费补贴款收款回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局关于统一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局关于统一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局《关于统一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对待执行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统一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农垦局



为了完善我市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41号)、《巴彦淖尔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办发〔2007〕2号)等有关规定,在农垦企业职工与城镇企业职工建立收缴发放合理分担职责的原则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办法。从并轨批准之日起,我市农垦企业及在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离退休人员待遇发放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发放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办法,即农垦企业及在册职工缴费基数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农垦企业缴费执行20%的费率,农垦企业职工个人执行8%的费率;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按《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巴政字〔2006〕305号)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并轨后仍实行单独建帐、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的模式进行管理。

三、业务管理。市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统一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核定,即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预算,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农垦局分别核定,并负责向地税机关提交核定征缴资料。核定工作要做到依据充分、数据准确、资料完整、移交及时。

四、基金征缴。市农垦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由农垦地税负责,农垦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当期应征数、新增扩面数、追缴欠费数征缴,并及时上解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农垦养老基金)。

五、职责。

㈠每年年初市政府要与农垦局签订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发生缺口时政府财政的补助额度、农垦财政调整预算调剂基金额度以及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状。

㈡农垦非农企业养老保险费应按月征缴,均衡入库,农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农副产品收购季节分两次征缴入库。因不能按规定入库出现养老金发放缺口,农垦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及时调剂缺口基金。

㈢并轨后与并轨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平衡等历史问题,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仍应由市农垦局负责解决,对退休人员的各种政策疑惑以及统一政策引发的一切矛盾,由农垦局做好政策解释和维稳工作。

㈣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缺口基金的匹配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属正常缺口的,市政府统筹补贴发放缺口的60%,农垦财政解决40%;未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任务而出现的基金发放缺口,由农垦局自行解决。对解决不力,影响正常发放所产生的各类后果,由农垦局承担。

㈤农垦局要加强对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协调地税部门和各农牧场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发尽发。

㈥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在切实落实好上述职责的基础上,市农垦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在保证基金平衡的原则下,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实行统一政策,纳入市级统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