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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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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借读生的借读费、住宿生的住宿费(以下统称学校事业性收费)。
学校事业性收费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省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但课本以及必需的作业本除外。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课外活动,确需收费的,其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本条许可的收费,收费时应当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实收实支、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第七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
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和擅立项目收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5日前,将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学校收费时,应当向学生或者其家长公布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统一收取学生所交费用,并如实开具由省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十二条 建立收费督察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委托其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号码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或者通过评比、竞赛等活动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由财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学校不抵制、不举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机关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且整治不力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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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2011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鄂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及节约用水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体系,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第五条 发改、住建、农业、国土、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水规划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市发改、住建、农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节约用水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约用水现状和节水潜力分析;
  (二)节约用水规划的原则、依据和目标;
  (三)节约用水工程规划;
  (四)节约用水资金投入规划;
  (五)节约用水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市发改、住建、农业、国土、商务、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用水单位根据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节约用水工作实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三条 用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住建、农业、质监等部门制定本市各行业用水定额和节约用水考核指标,由市政府公布后执行,作为水权分配的依据和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考核标准。
依法制定的用水定额是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取用水总计划,并根据全市取(用)水总计划向取(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
  取(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取(用)水计划、行业节约用水考核指标和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年度的取(用)水计划下达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因用水需求变化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由用水单位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申请,计划下达部门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用水定额对用水指标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日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每3年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用水单位,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取水许可机关可以调整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用水应当实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
  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一、二、三级水表安装率、完好率均应分别达到100%、100%、95%以上),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
  对使用自备水源井和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范围责令限期安装更换,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取(用)水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二)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水平衡测试;
  (三)加强用水计量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四)制定水污染防治措施,改革生产工艺,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减少和消除污染源排放的废水量;
  (五)每月按时向计划下达部门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发现供水、用水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的,供用水企业及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供水管网的漏失率不得超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在用的非节水型卫生洁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生产用水应采取循环用水、污水处理回收综合利用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工业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污水处理后回用等办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工业企业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指标的,不得增加工业用水量。
  工业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科学编制农业发展规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灌溉应当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和采取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提高农业种植技术,推广生物节约用水和规模化养殖,发展循环型生态农业。
  第二十九条 经营洗浴业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洗车业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使用经处理的废水洗车,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洗车。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方式灌溉。夏季灌溉时应当避开强蒸发量时间。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用水户应当结合用水实际,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再生水管网,统筹调配使用再生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的研发和试点推广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节水型器具的监督管理。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三十四条 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水宣传工作,定期刊登和播报节水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景点的节水宣传,提高游客的节水意识。
  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水宣传标语,宣传节水知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投入制度,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对节水措施得力、节水效果明显或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取得良好节水效果的取(用)水单位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发改、财政、水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逐年增加节水专项资金的投入,支持发展节水技术,建设和改造节水工程设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良性运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视情节依规定实施行政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干扰、阻碍水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5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生铁冶炼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生铁冶炼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2]27号
2002年7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冶炼业的提升步伐,把100立方级以上高炉冶炼企业建成现代化企业,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了《晋城市生铁冶炼企业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发展100立方级高炉冶炼企业,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冶炼’业“关小建大”的调产方针,积极为100立方级以上高炉建设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努力把100立方级以上高炉冶炼企业办成具有一流的技术装备、一流的管理水平的现代化企业。为此,各县(市、区)要抽调精干的技术人员队伍组成工作组,进驻企业帮助指导工作,在现场管理、引进技术、引进人才、规范管理格局等方面给以具体帮助、指导。这个管理办法起点较高,要求很严,但一个百立方高炉就是一个亿元企业,没有一流的管理是根本不行的。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清这个现实,一定要把百立方米高炉建好扶好。要瞄准建设冶铸工业基地这一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培育冶铸企业集团,拉长冶铸产业链条,走出一条具有我市特色的煤、铁、铸联动发展之路。

晋城市生铁冶炼企业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冶铸产业的调产方针,我市改扩建了一批炉容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生铁冶炼企业。为把这批企业建设成为现代化企业,确保其有一支稳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稳定的交通运输条件,稳定的产品质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管理
(一)标准化管理
建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工作管理制度;标准资料系统完备、准确、适用,标准情报信息畅通,并定期对各种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1、产品技术标准
生产的主产品(生铁)和附产品(煤气、水渣、矿渣砂等)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企业内控标准严于国家或行业部颁标准。产品出厂受检率达100%,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工艺、工装、检测试验方法的标准健全,标准复盖率100%;与产品生产相关的色袋标志、贮运、保管、安全环保的标准健全。必须具备炉前化验、原材料化验、产品终端检测的设备,并正常运行。煤气检测、烟尘检测手段等副产品的检测与环保检测手段亦
必备。生产中,高炉运行各段温度、压力(风压等)检测装置必须完备。
2、工作标准
人、财、物、产、供、销各职能环节管理标准健全,复盖率95%以上,非生产工作岗位工作标准健全,复盖率90%以上,生产岗位有健全的操作或作业标准,复盖率100%。
(二)计量管理

有健全的计量管理体系;有规范的计量检测点网图,并依网点按规定抽检、复检;计量检定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符合要求:在线检测计量器具合格率达100%;原材料、产成品的进出厂计量复盖率达98%以上;水电风二级计量复盖率100%。转库、转工序计量率95%以上,并使用先进的衡器。
(三)生铁冶炼装置及附属配套装置
1、高炉有效容积大于lOOm3;与高炉配套的除尘装置必须使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环保要求;不能进行荒煤气对空无规则排放,高炉剩余煤气要净化并综合利用。提高入炉风温,达1000~(2以上;上料装置实现自动化、机械化上料。
2、生产中要实现高熟料比,达80%以上,建立与高炉生产配套的烧结(球团)车间,淘汰原矿入炉的生产工艺,使用高碱度、低亚铁的烧结矿入炉或其它熟料入炉。
3、生产供电实行双回路。
(四)基础信息管理
在线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要准确齐全,完整无缺,无超前滞后填写,运行工艺、技术资料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月、季、年要有统计分析并突出重点。
(五)人本管理 ’
实施企业“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积极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职工队伍要有培训计划,并按时实现;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新工、转岗人员岗前必须培训。各级员工,操作工上岗必须应知、应会考试合格。
1、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并负责专业业务。
2、公司(厂)级领导进行年度培训,文化程度达高中以上,50%达大专以上;全员文化程度达初中以上水平,50%达高中以上水平。
二、生产管理
生产管理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
(一)计划管理
按有效合同以及市场预测编制月、季生产计划;按计划组织原燃材料进厂,按计划组织生产;产成品及时交库。调度协调有力,生产要稳定。
1、原燃材料料场要与高炉生产相配套,生产准备矿量达原冶金部<黑色矿山生产准备矿量管理办法)要求,燃料与之配套备量。按品种、规格存贮,界线清晰,标志明显。
2,、产成品按规格分类码放,生铁分类分号按批(炉)次存放,其它副产品按规格存放。实现无混堆,无混号。
(二)作业区域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要合理,畅通;无障碍物,废弃物当班清理,安全防护有效;警示齐全醒目;危险区域有专项管理制度。企业要有符合生产需要的厂内运输工具。
(三)工艺管理
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觌程作业,无违章;规程要齐全,修订要及时,运行无失控,各类工艺控制仪表设备,维护保养良好,要有专职人员操作,监控。生产中出现故障及时有效处理,实施岗位责任制。出现工艺技术问题,及时技术诊断、修改,要有记录。
要积极引进,研制新工艺,进行技术革新,以利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坚决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革新使成本降低1%,年度一次性奖励0.6%,产量增长I%,奖励0.3%。
(四)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机构健全,足额配备精通设备的专业人员,设备档案齐全、完整,重要设备要有运行分析资料,要有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制度;无跑、冒、滴、 漏,设备完好率达100%以上,生产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达100%,重大设备整改率为100%。
(五)规划、布局、绿化
企业要有中长期规划,要因时、因地而宜,实施综合利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厂址要选择要利于生铁冶炼生产,长途运输条件好,近程运输公路交通方便;
厂区生产设置布局要合理
厂区主干道路硬化率大于80%;
厂区绿化面积要达环保要求;
公共场所要整洁,无废弃物堆放。
(六)生产经济技术指标
高炉利用:系数达2.6吨/m3·天以上,;
入炉焦比达600Kg/T铁以下;吨铁综合能耗小于0.95t标煤/t;熟料比达80%以上,综合入炉品位>
55%;
休风率小于0.05%;
冶炼强度达1:44T/m3.D;
产品质量合格率达98%以上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100%;
产品质量异议率小于0.05%。
三、专业管理
(一)质量管理
按IS09002系列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各类生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Q9小组活动;质量事故实行“三不放过”
努力实现IS09002认证。
铸造生铣、炼钢生铁要达到国标的二类二级(S、P含量),球墨铸铁用生铁要达国标。
(二)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实施安全责任制,安全设施要完好、有效.事故处理执行,三不放过”;

1、企业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机电设备事故与重大火灾事故;设备故障停机率≤10‰;轻伤以下人:身事故≤5‰;隐患整改率≥98%。
2、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
(三)营销管理;
1、要建立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定期进行市场调研预测分析;
2、建立专业的营销队伍,营销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本行业专业知识与经济法律知识及公关能力;供销活动100%采用合同形式,合同履行率达,90%以上,以销定产,按合同期交货率达95%以上,处理用户异议不过月;要达到70%以上的产品,及大宗原材料有稳定、畅通的渠道供销。
3、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稳定定期销售价格,按售量计酬的销售激励办法,开拓市场,发挥销售人员的能动性;实行计划供应责任制,即根据生产计划,按时按量按质购进,保证生产稳定。
(四)财务管理
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经济核算制度及内部稽核、审计监督制度;经理(厂长)、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权;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实行财务总会计师负责制。
1、帐目要明确,记帐要准确;要做到财务核算、费甩支出无违纪、无帐外资金。
2、建立完善的成本、费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按时报出资金表、成本核实报表,并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建立严格的成本考核奖惩制度,实行“模拟市场,成本否决”核算制度。
3、坚决杜绝;布袋帐”与“老板一人”帐。
4、依法纳税,具体由国、地税部门核定。
5、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成本管理,保证一定的盈利水平。
四、现代化管理
(一)现代企业制度
要以法治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端正经营思想,明确目标,适应市场,制定经营战略并实施。
1、实施股份制公司运作;执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要有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达到自我晋城市人民政府约束,自我发展。
(二)计算机管理
要制订计算机管理目标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财务、资产、营销、生产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高炉运行炉况实现微机监控,营销进入互联网络;并积极实施计算机成果应用。
(三)精神文明建设与企业文化
要树立反映本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各级员工实行一岗双制(岗位责任制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企业要成为职工之家,企业要有凝聚力,员工要有敬业精神。
五、本办法适用于100m3似上高炉生铁冶炼企业,由晋城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