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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4:03:33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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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职改字〔2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精神,按照《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文人发[2000]53号),2001年继续进行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时间安排:


  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将于2001年第四季度组织进行。各地区、各部委要在2001年11月1-10日将推荐评审高级职称材料上报。


二、关于推荐评审程序


申请晋升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规定的推荐评审程序报送材料。经审核,凡不符合推荐评审程序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关于评审材料


  (一)向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任职资格,须提交的材料有:
  1.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2.《推荐评审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按正副高分别填写,并加盖公章)。
  3.个人评审材料分为A袋、B袋,其中A袋准备25份,B袋准备1份,每袋封面上须粘贴打印好的袋内材料清单。
  A袋包括以下材料:
  (1)《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推荐表》1份。
  (2)个人业务自传(2000-3000字)1份。
  B袋包括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复印)一式3份。
  (2)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分数线或免试条件者,要附有关文件。
  (3)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获奖证书复印件每件1份。
  (6)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且能反映自己水平的著作论文。
    ①专著3部(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
    ②论文5篇(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
    ③与他人合作的论著,要注明自己的作用和所承担的工作量。
    ④本人直接指导人员的论著或文艺作品集两部(报送材料要求同①),参加演、播、展的文艺作品5件,同时要附被指导者的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报送论著数量超过以上规定部分不予受理。
  (7)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研究报告l-2份。
  (8)两个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
  其中一个专家对参评人员整体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出具鉴定意见;一个专家对代表参评人员水平的主要论著或研究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9)如系破格或引进的人才,基层单位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报送的参评材料要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不得漏项。除《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用B4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统一印制表格之外,其他复印材料统一要求用A4纸。推荐单位要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三)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所报送的职称评审材料请自留底稿,评审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它材料将统一予以销毁,一律不予清退。各地区、各部门要通知到推荐单位和参评者本人。
  (四)评审材料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部委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送取。一律不受理个人报送的评审材料。


四、关于评审收费办法


  关于评审费用及办理职称证书费用的收取仍按文人发[20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评审结果


  (一)评审结果由文化部职改办通知各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
  (二)经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请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职称证书备案表》1份(填写好并贴好照片)、正面免冠两寸照片1张(用于制作职称证书)及职称证书工本费寄至文化部职改办。由文化部制作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附件:《推荐评审职称专业人员一览表》
   《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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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文物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7〕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文物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文物局: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决定自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国林区广袤,散布其间的众多文物,不仅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也是林业生态文化的重要内容。此次全国文物普查既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也是我国林业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积极推进我国林业生态文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高度重视。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林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落实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积极争取其相关负责人列为领导小组成员,并争取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配合文物普查小组开展好林区内文物的普查工作。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将林区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普查重点,丰富文物保护类别,充实林业生态文化内涵。
三、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各基层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文物普查。要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并为在林区内的文物普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文物数量较多的林业单位,还应选派专门人员,在当地文物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学习和掌握文物普查的专业知识,参与具体的普查工作。
四、巩固成果,加强保护。对林区的文物普查结束后,文物部门应同时将成果资料提供给文物所在地的林业单位,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文物名单汇总后,逐级报送至国家林业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基层林业单位要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林区内文物保护成果,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并利用多种形式加以展示和宣传,加强林区生态文化建设。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文物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7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391.pdf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