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00:48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你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工种的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疏浚管线工、人力抛石工、砌坡工、公路养路工、海滩救助打捞船员和海滩救助打捞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试行提前退休。这些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
项的规定办理。
另外,交通部门其他需要提前退休的工种,凡是与原国家劳动总局已批准其他部门提前退休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指批准时的劳动条件)相同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征得同级卫生部门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批准后实行,同时抄报我部备案。
请在试行特别繁重劳动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并报送我部。
附:
交通部门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名称表
-----------------------------------------------------
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1 |疏浚管线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建设码头,需架设排泥管线,因地面松软,不能使 |
| |体力劳动| 用机械,完全靠人工扛,将管子一节一节地接起 |
| | | 来,一条管线四、五米长,管线出口处还要搭三米 |
| | | 高的架子,管子由人工扛上去。管线还要经常维 |
| | | 修,一年四季不断。 |
| | |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每根管子重一吨多,至少要由八名工人 |
| | | 铺上大杠将管子移到位子上,两根管子对接处有24 |
| | | 个螺丝,需用18寸的大搬手拧紧。 |
2 |人力抛石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将石头装上船,运到抛石区域,由人工将石块从船 |
| |体力劳动| 上抛入水中。 |
| | |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石块的重量,一般小块重40~50公斤, |
| | | 中块重70~100 公斤,大块重100 公斤以上。每人每 |
| | | 天装石5~6立方米,抛石3~4立方米。 |
3 |砌 坡 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在码头修、筑防浪堤和护坡。 |
| |体力劳动|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由人工将石料抱、背、搬到作业区。有 |
| | | 时还要走7~10米长的跳板,石料小则50公斤,大则|
| | | 100多公斤,每人每天要完成3~4立方米。 |
-----------------------------------------------------
续表
-----------------------------------------------------
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4 |海滩救助打|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打捞沉船及触礁搁浅的船舶。 |
|捞船船员和|体力劳动|2.劳动强度:在沉船及触礁的地方,海底情况复杂,作业条件 |
|海滩救助打| | 差。海上气候变化大,船员在颠簸剧烈的船上作 |
|捞工 | | 业,或下水作业,体力消耗和劳动强度都很大,打 |
| | | 捞工作一年四季不断。 |
5 |公路养路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路面翻修,挖补坑槽,加固、修补缺口等工作中, |
| |体力劳动| 所用砂砾料的开采加工破碎及清除塌方和沥青的搬 |
| | | 运、石层洒料摊铺、打夯都是手工作业; |
| | |2.劳动强度:主要分散在农村、边疆或高原地区,长年露天作业, |
| | | 从事公路大、中修和维护,机械化程度低,劳动强度 |
| | | 大,经常在烈日或严寒条件下工作(砂石路面物尘 |
| | | 大、沥青路面、熬炼沥青时受沥青烟危害),环境艰苦。|
-----------------------------------------------------



1982年10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地方组织的出国活动和聘请专家用汇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地方组织的出国活动和聘请专家用汇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外汇使用的管理,节约外汇支出,根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出国访问、考察等使用外汇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属我省党、政、工、团及文教、卫生、文体、教育、学术、友好城市访问,出席国际会议和参加各项国际活动等出国,地方公安政治业务经费和地方各院校(包括教育部在我省的直属院校)聘请专家、外籍教师需要的外汇经费,均由地方非贸易外汇支付。
中央各部门在我省的院校聘请的专家、外籍教师的经费,直接向中央主管部申请解决。
二、各地、各部门为了引进技术设备、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补偿贸易、合资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等出国访问、考察、谈判、实习、出国展销产品、聘请专家、出国培训、设计联络、设备监造验收等,属于业务活动的出国经费,分别由留成外汇或地方外汇支付。
1、凡有留成外汇额度的地、市、县和部门,出国经费原则上从本地、本部门留成外汇额度内安排解决,在没有分成之前可由省地方外汇垫付。
2、中央各部门在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出国访问、考察、谈判等需要的外汇经费,向中央主管部门申请安排。
3、外贸部门出国推销、考察、展销和进口订货所需外汇,分别由外贸部中央外汇或省地方外汇或由省拨给外贸部门的留成外汇支付。
三、为接受华侨、外籍人捐赠给我省的物品需出国办理接受手续的旅差费用汇,应区别情况分别由地方非贸易外汇、旅游外汇或地方外汇安排。
四、各类出国代表团(组)按照黑计字〔79〕39号文转发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出国科技考察团(组)购买小件样品的请示》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得购买小件物品、样品,特别是不准购买如摄影机、照相机、复印机、放映机、打字机、录音机等消费品。出国的科技考察
团(组),如根据实际需要购置少量小件样品,应于出国前提出购物申请单及用汇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进出口领导小组批准。
五、出国批汇程序和手续
1、凡用留成或地方外汇出国的单位,应持省人民政府批准件(或影印件)和用汇项目预算,经省进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用汇手续。
2、凡用地方非贸易外汇出国的单位,持有关批件(或影印件)直接至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用汇手续。
3、凡用中央系统外汇出国的单位,应持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外汇额度调拨单至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用汇手续。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两周内编列国外使用外汇情况表并附有关费用原始单据到银行核销外汇,对于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开支发票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经办人逐项开列清单(包括时间、地点、用途、金额等),经出国负责人签字后,可以核销外汇。
七、凡使用地方非贸易外汇支付的出国代表团、考察团(组)、聘请外籍教师的旅差费、工资等费用外汇,用汇单位必须在上年末向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编报年度用汇计划,由银行汇总平衡,经省财贸办审查,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后,按计划供汇,没有编列计划的,银行不予供外
汇,遇有特殊情况,有关用汇部门必须向银行报临时用汇计划,经批准后方能用汇。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外用汇和擅自购置的各种物品,银行有权拒绝核销,所购物品一律收交省进出口办,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给予适当处分。




1980年7月26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6〕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严格“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土地审批专用章”)的用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土地审批事项行使审批权,具体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一)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批准;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五)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50公顷至100公顷的批准;
  (七)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
  (八)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0.3-3公顷)审批;
  (九)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十一)0.3—3公顷以下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十二)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时,经办人员填写用章申请单,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土地审批专用章”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章,并做好用章登记和存档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用章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审批土地,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