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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0:41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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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4日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九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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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建设部 人事部


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建设部直属各单位,中建总公司,中房总公司,建研院,建筑设计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动全国建设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人事部、建设部决定,表彰一批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现将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一)评选范围: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在建设系统所属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科技教育、园林风景等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的全体从业人员。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的范围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表彰名额:评选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50个,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8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这次评选要向一线的工人倾斜、向科技人员倾斜。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成绩突出。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职工队伍安定团结、奋发向上,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书育人等方面,为推动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培育“四有”职工队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在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6、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要求和方法

  (一)要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地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并适当照顾到少数民族职工、女职工、科技及归国工作人员。

  (二)评选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程序。推荐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选要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未设职代会的单位要征得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还要征求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对推荐人员的情况,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至15天。

  1999—2002年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政府直管的事业单位)厅(局)级(含)以上领导,不参加此次评选。

  (三)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被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3、4,用A4纸印制)及简要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要求打印)各一式三份逐级报送。要求上报材料事迹属实准确,字迹工整,手续齐全,加盖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公章。请各省区市建设厅(建委)于2003年10月31日之前将评选有关材料报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企业职工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五、组织领导

  (一)人事部、建设部组成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联系人:秦书星、王敏;联系电话:(010)68394038,传真:(010)6839430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附件:1、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4、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九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199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