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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32:18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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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履行职责,总局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四个统一”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认识的深化,是新形势、新任务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基本任务。企业登记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涉及企业进入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有效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必须深化对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的认识

  企业登记机关承担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监管市场主体行为和提供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服务的重要职责。近几年来,企业登记机关通过推动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企业设立,促进了投资创业;实行当场登记,规范登记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工作机制,增强了监管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登记机关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化对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的认识。一是要深化对企业登记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认识。建立健全有利于投资创业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二是要深化对服务经济社会作用的认识。履行企业登记管理职责是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内容,要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提高效能,把服务贯穿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对宏观经济调控、市场主体投资和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要充分挖掘,综合利用,强化信息服务。三是要深化对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权益作用的认识。在企业登记审查和监管工作中,既要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又要增强依法维护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权益的意识,做好确权、维权工作。

  2、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是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把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登记指导,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服务;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严格企业登记审查,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把依法行政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办事,规范企业登记管理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

  3、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是企业登记管理的工作目标

  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是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长期任务,是需要不懈努力达到的工作目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登记机关在思想观念、服务水平、工作机制,以及干部队伍素质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切实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出台新举措,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改革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创新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二、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重点,积极促进经济发展

  1、依法规范企业登记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都应予以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的,如破产清算事务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等,都要积极支持。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要允许进入。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要允许内资进入。同时,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严禁以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搞所谓的“改革创新”,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

  2、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大力支持深化企业改革,为国有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资本重组和组建企业集团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继续支持加快电力体制、文化体制、铁路体制、金融体制、邮政体制等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其做大做强。进一步完善外资市场准入规则,认真落实对外开放政策,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积极支持外商在我国设立具有先进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业和研发机构,优化外资产业结构,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3、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企业登记审查工作中,发现涉及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进入市场。对已设立的上述类型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的要求,依法做好相关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加大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力度,切实做好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工作,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三、以转变职能为重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加强登记指导,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的登记指导。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方式,指定专人负责,采取事前介入、上门服务、全程跟踪等方式,及时提供企业登记管理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办实事、解难事,积极支持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的发展。

  (2)积极倡导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加强对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对涉及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要及时与企业工商联络员进行沟通、协调。通过企业工商联络员主动掌握企业的登记需求,及时提供登记指导。

  2、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政府决策、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1)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对区域内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行业发展变化等进行综合分析。加强对本地区新兴行业、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供政府宏观决策参考。

  (2)为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基础信息服务。继续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海关、质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通过提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支持有关部门加强税收、商品进出口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通过及时为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协助查办案件,发挥联合监管的效能。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息查询服务。除公开企业登记的基本信息外,要进一步公开企业的良好记录信息、违法记录信息、年检结果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政务网上公开企业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查询,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3、强化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健全上下互通的工作机制

  (1)建立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联系点。今年年底前,总局和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选择基层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联系点了解基层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联系点要承担有关专题调研任务,以及创新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方面的试点工作。

  (2)健全上下互通的工作机制。总局和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网、企业登记网开通内部工作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建立健全企业登记管理协作机制,各地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向相关企业登记机关通报,相关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遇有新情况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各地出台重大举措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四、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重点,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1、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自我维权意识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了解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以及维权的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企业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标准,完善企业投诉举报机制。因民事纠纷引发登记争议的,如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发生的争议,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当事人通过企业内部协商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属于企业登记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在作出不予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强化登记审查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法保护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审查和监督。对企业注册登记、改制、变更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办理注销登记等的登记申请,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能任意乱开口子放宽条件,以免造成全国政策的不统一。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监管和年检,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和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等损害其他股东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撤销相关登记;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损害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要加大查处力度。

  (2)加强对重点热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从事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食品、药品、网吧、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等重点热点行业的企业,以及涉及节能减排的企业,要建立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强化属地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建立企业登记预警机制,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

  对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限、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尚未全部缴付、临近年检截止期限尚未办理年检手续、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被人民法院强制转让或者冻结的股权等情形的企业,要在企业登记管理自动化系统中予以提示,建立预警机制,并通过行政劝导、行政提醒和行政建议等方式,及时指导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年检手续,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

  1、全面推进“一审一核”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1)全面推进“一审一核”制度。今年年底前,所有企业登记机关都要实行“一审一核”制度。要通过“一审一核”制度的实施,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在实行“一审一核”制度的基础上,要按照人事部和总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选择部分地区,在企业注册岗位逐步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经批准实行试点的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2)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素质。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素质总体上是好的,但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不断增强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特别要加强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企业登记管理干部队伍。

  2、加快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1)全面建立企业登记管理自动化系统。在今年年底前,力争所有企业登记机关都要建立企业登记管理自动化系统。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软件,把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统一的登记标准、统一的登记程序、统一的登记要求纳入自动化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登记辅助审查,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登记效率,确保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做到依法、规范、高效。

  (2)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登记网站为企业提供服务,不断完善网站的服务功能,提供网上下载企业登记和年检的表格、文书,大力推进网上名称核准、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提高办事效率。2008年年底前,地市级以上企业登记机关都要为企业提供网上提交材料的渠道,保障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的实施。已实行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的效能。

  3、加强企业登记“窗口”建设,强化执法监督

  (1)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在企业注册大厅和进驻的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要公开企业登记和年检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等,方便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服务环境,尽可能为企业提供便利和人性化服务,积极推行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登记。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人员充实到企业登记“窗口”。

  (2)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当场登记制落实情况,以及登记管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强化行政监督。通过企业办事人员对登记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加快推进企业登记管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使绩效考核、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实现对企业登记管理全方位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的发生,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保障企业登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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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元市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税收征管保障机制,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等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征管保障的机制构建,以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

第四条 广元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领导,具体事务由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征管保障措施,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发挥税收征管保障的主导作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提出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管理的意见。

第六条 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税收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经济税收公共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实现互联互通。

第八条 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企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机构及人员,通过经济税收公共信息共享平台,按照下列规定将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如实提供给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提供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信息;按季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建设项目招标中标信息,《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发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季提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信息,企业改组改制及破产信息,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

(三)教育部门按季提供新办各类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民办托儿所、民办幼儿园等项目信息。

(四)科技和知识产权部门及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按季提供专利、创意设计登记备案信息,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科技成果和专利权转让信息,科技补贴拨付信息。

(五)公安部门按月提供种经营监管、机动车车辆登记使用、入境人员登记、印章管理信息;按季提供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信息,特定行业购销火工产品审批信息。

(六)民政部门按季提供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信息,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年提供地名命名更名信息。

(七)司法部门按季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变更及注销信息,办理公证事项的相关信息;按年提供律师从业信息。

(八)财政部门按季提供政府采购中标及支付信息,涉及纳税人的财政补贴、奖励项目及拨付信息,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及拨款明细信息,集中支付的大额发票票面信息。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核发信息,向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店支付医药费的分户信息,《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发、年检信息,劳动和就业培训教育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土地整理项目信息;按季提供土地征用信息,《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核发、年检及出让、转让等权属变更信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信息,《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信息。

(十一)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按季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信息,市政建设项目及资金支付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备案信息,房屋登记信息,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信息。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按季提供本级直接管理的交通建设项目及资金支付信息;运管部门按季提供车辆营运证及车辆维修资格证核发、变更信息;航务管理部门按季提供船舶营运证核发信息。

(十三)水务部门按季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及资金支付信息,河砂竞标拍卖及产量核定等信息。

(十四)农业部门按季提供农业建设项目及资金支付信息,农用车辆登记信息,农机经营网点及补贴发放信息。

(十五)林业和园林部门按季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运证核发信息,林业和园林建设项目及资金支付等信息。

(十六)商务部门按季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信息,特定项目经营网点及补贴发放等信息。

(十七)文体和新闻出版部门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它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前10个工作日内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按季提供音像、歌舞厅、网吧等行业《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及注销信息。

(十八)卫生部门按季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信息,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等信息。

(十九)审计部门按季提供被审计单位少缴税款以及发票违法违章信息,受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等信息。

(二十)环保部门按季提供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及资金支付信息。

(二十一)安监部门按季提供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十二)统计部门按季提供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信息,本地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分行业的利润率和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

(二十三)粮食部门按季提供粮食收储经营企业审批等信息。

(二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季提供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信息,医疗机构生产自制药品信息。

(二十五)招商部门按季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二十六)国资部门按季提供监管企业分离、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信息,技术改造项目等信息。

(二十七)煤管部门按季提供《煤矿开采许可证》核发、年检及出让、转让等权属变更信息,煤炭企业计划产量、开采数量等信息。

(二十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年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超比例提取、缴纳及贷款发放等信息。

(二十九)工商部门按季提供登记注册、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等信息,股权变更、转让及其各方明细登记信息。

(三十)质监部门按季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动信息。

(三十一)人民银行按季提供纳税人开户信息,售汇、付汇、收汇明细信息。

(三十二)银监局按季提供金融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三十三)残疾人联合会按季提供残疾人安置信息。

(三十四)电力部门按季提供供电建设工程项目及资金支付信息,本地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价等信息;水、电、气等经营单位按季提供特定纳税人水、电、气耗用量等信息。

(三十五)各类财产保险公司按季提供财产保险理赔中大额维修发票信息;民爆公司、盐业公司、烟草批发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按季提供商品销售(批发)等明细信息。

(三十六)上述部门、单位及其它部门应当按照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的要求,向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税收征管需要的其它涉税信息。

上述部门和单位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提供涉税信息的辅导工作。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的应及时提供涉税信息的,在信息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供;按月提供涉税信息的,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提供;按季提供涉税信息的,在下一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提供;按年提供涉税信息的,在次年1月底前提供。

第十条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税务机关做好以下税收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逃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它涉税违法线索,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税务机关;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国离境措施;及时依法处理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科技和知识产权部门及时查处涉嫌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及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三)民政部门及时查处涉嫌骗取福利企业资格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四)司法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全市法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

(五)财政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国家、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涉税举报经费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及时移送财政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在拨付政府投资性项目资金时,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税费;监督预算单位执行发票管理规定,协助税务机关查处预算单位的发票违章行为。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社保缴纳等信息。

(七)国土资源部门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查封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对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申请办理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的,责成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后再予办理。

(八)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招标合同备案、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查封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对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所有权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申请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的,责成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后再予办理。

(九)审计部门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缴纳义务、遵守发票管理法规作为必审内容;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税线索,并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税务部门对审计部门移送的涉税事项应当及时清收,并将清收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十)煤管部门在办理有关煤炭生产许可证件转让、变更时,审核契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款是否已足额缴纳,凡无税收完税证明的,责成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后再予办理。

(十一)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发现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再予办理;对税务机关依法函请同级工商部门吊销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吊销手续。

(十二)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情况;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

(十三)上述部门、单位及其它部门、单位,按照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其它涉税经济信息,开展其它税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查验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对于税务机关提请代扣代缴税款的,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异地缴纳、便于源头控管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时,应当出示委托代征证书并开具税收票证或证明。纳税人拒绝的,及时告知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它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需要调取经济税收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及税务机关的有关信息时,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无偿提供。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对本级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收管理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未能有效协助管理,造成税收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赠品致伤商家是否应担责

[案情]
2004年2月13日,原告吴某在被告吉水县康安电器行购买了“飞利浦”彩电一台,被告赠给原告电饭煲一只。次日,原告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左手不慎触及到电买“饭煲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极伤残。原告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吴某使用的电饭煲是被告无偿赠送的,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赠送电饭煲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因赠品劣质引发的争议。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导致受赠人损害,出卖商品的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执焦点。《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而“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被告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告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被告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