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5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 《玉林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玉政发[1999]46号)已于1999年8月9日颁布。为贯彻好玉政发[1999]46号文件,加快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规定,不得再用单位住房建设资金以单位名义进行住房建设(除廉租房外),然后将新建住房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也不得以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进商品房,然后以实物形式分配给职工个人,或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个人。
任何单位不得新征土地集资建房。即使是单位原有的空置土地,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也不得集资建房。
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批制度。
(一)申报单位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 单位性质:属于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是全额预算单位,或是差额预算单位,或是自收自支单位;2、单位总人数,其中:符合补贴人数, 不符合补贴人数,是否存在超编;3、补贴总额;4、补贴资金来源,其中住房资金、自有资金各多少?是否需财政补贴。
(二)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好《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三)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对《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填写好审核意见。
(四)职工所在单位分类填写好《无房户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计算表》、《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准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计算表》、《职工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工龄补贴计算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工龄补贴计算表》、《住房补贴审批表》等,同《职工住房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房改办进行审核。职工住房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计算出来在报主管部门审核前,要在单位内列榜公布,首先让群众进行审核。
(五)上述表格经房改办审核后,属中直、 区直单位的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市直单位的报市财政局(县(市)区直单位报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四条 努力拓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一是转化原有的住房建设资金,财政或单位每年安排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二是把售房款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各单位的售房款按20% 的比例提留出来作为住房维修基金后,其余部分可用于住房补贴;三是单位住房资金的增值部分,职工在集资建房中缴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费部分;四是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部分;五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从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列支。
第五条 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后,如果单位不能筹集足额住房补贴资金,可按先无房户职工,后离退休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未达面积标准职工、全额集资建房职工、自建私房(自购商品房)职工的顺序发放。
第六条 严格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住房补贴(包括工龄补贴)资金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在职工购建住房时领取。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可直接发放给其个人。
第七条 在核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时,除严格执行玉政发[1999]46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外,对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老干部离休后,已按桂发[1983]51号文及当地有关文件领取了安置费或建房费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二)职工离退休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宅基地,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三)老干部离休后,已按桂发[1983]51号文及当地有关文件规定领取房屋维修扩建费(建房补助费)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工龄补贴,其实际领取的工龄补贴应扣除已领取的房屋维修扩建费(建房补助费)加上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增长指数等因素增加的部分(其中银行存款利率按年利率3.15%、物价增长指数按3%确定)。
(四)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92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五)职工集资建房属全额集资的(即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所有实际费用均由集资者个人出资),可以享受工龄补贴,但不得享受住房补贴。职工集资建房时单位给予了适当补贴(即在玉地发[1994]18号文规定的补贴范围内补贴)的,职工既不得享受住房补贴,也不得享受工龄补贴。
(六)职工已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房改办按房改政策进行核定计算,房产管理局按房屋产权的有关规定核定计算,两种核定计算出来的住房面积有一定差别,在核定职工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时,以房改办核定计算的住房面积为准。
(七)夫妇双方是不同级别职工,按照各人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已购公有住房有一方未达标,有一方又已超标,现在核发住房补贴时,未达标方仍可按已购公有住房未达规定标准面积的规定核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超标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但所购住房对超标一方不能按超标住房处理。
(八)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自治区作了统一规定,每一级别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有最低下限和最高上限,在核发住房补贴时,各单位采用的标准由各单位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上下限范围内确定,一个单位同一级别职工只能采用一个标准。
(九)职工已购住房属部分产权的,可按职工已购住房面积(即该住房的建筑面积,不是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面积)与其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差额进行计算其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但在该职工所购部分产权住房未过度为全产权时,不能核发该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职工购了公有住房,又违规在配偶方参加集资建房,即使所购住房未达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也不能核发其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只有退出已购公有住房或退出集资所建住房,才能按集资建房或购买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核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八条 加强对单位住房资金(售房款)的管理。为了保证住房分配货币的顺利进行,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单位的售房款不得再回拨单位用于公有住房建设,也不得用于已售公有住房的装修。对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公用部份的维修费用要从严掌握,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售房款的20%。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日
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山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经专业部门认定、列入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位于山区地质不稳定地区,对当地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随时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危险点。
第三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扶贫、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具体牵头部门由当地政府自行明确。
第四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期限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07年。
第五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工作为公益性事业,采取政府规划、财政补助的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工作的领导,加强规划控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政府从2003年起优先从下山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移民安置新村所需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优先安排落实。
第六条 政府对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行补助,补助对象为受威胁的当地常驻居民。享受补助的居民户应以2002年12月30日之前,已在受威胁范围内定居的、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以后新增户口、新建房屋的居民户,一律不得给予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有子女的单身老人(60岁以上)不单独计户,但应予补助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五保户由当地政府集中供养,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七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以户为单位计算,可根据不同移民项目、不同移民对象(面积、人数)确定补助标准,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市级财政对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按照平均每户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县级财政应按不低于1:1的标准配套。
已享受地质灾害移民补助的居民,不再享受其他下山移民资金补助。
第八条 本市域内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经评估移民所需费用少于工程治理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可向市申报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
(一)威胁住户大于50户;
(二)威胁人口大于100人;
(三)威胁财产大于100万元;
(四)经评估认为危险性大。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山区地质灾害防治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九条 申报市级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应分项逐级进行。由当地行政村提出,经镇(乡、街道)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并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申请呈报表》;
(二)由所在地行政村统计并公示,经镇(乡、街道)政府认可,报县级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户统计表;
(三)由地质勘查专业单位编制并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调查评估报告;
(四)县(市)、区政府制定、至2007年以前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移民总体方案和本年度移民计划;
(五)县(市)、区移民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补助标准及移民资金具体发放办法等;
(六)移民安置的具体方案和移民新村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发文批准立项。未落实配套移民资金及安置用房规划的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办法。项目批准立项动工后,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的50%划拨给县级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进度达到80%时,划拨30%市级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划拨20%市级补助资金。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的发放按以下两种渠道进行:
(一)集中安置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由负责安置部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统一开支移民专项资金;
(二)分散安置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由镇(乡、街道)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逐户发放移民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移民专项资金的监督,加快资金拨付,严格防范挤占、截留、挪用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资金行为,严肃查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立项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合验收。项目验收应重点审查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排除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和移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