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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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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正)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0月20日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9月22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1年5月23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3年2月26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7年1月18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日程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可委托副职列席。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公民旁听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由各组的委员轮流担任。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安排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作自选主题发言。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经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重要事项。各组召集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前,应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可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各专门委员会代为草拟,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必须于会议召开的15天前,将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的意见的汇报。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可以在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审议中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由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本级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决算和计划、预算调整方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院长报告或委托副院长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检察长报告或委托副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可以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可以举行分组会议,也可以举行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报告人必须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接受询问。报告人不到会不予审议,并责成报告人作出说明。

会议审议涉及全局性的、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大问题的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工作报告,分管的副市长应列席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会议,听取审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需要报告机关提供相应的资料时,报告机关应如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付诸表决。可以直接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也可以就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争议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由主任会议责成报告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后再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报告经表决没有通过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准备,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报告经两次表决没有通过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或质询,并在切实整改后,再次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报告经三次表决没有通过的,将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就某些特定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要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会议的集体意见。审议意见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也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讨论通过。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以常务委员会文件的形式,交报告机关或执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将处理审议意见和进行整改的情况按要求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决议和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作出决议或决定;审议议案、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执行机关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决定和议案的执行结果。

常务委员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主任会议处理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日常事务。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与督促检查决议、决定执行的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受质询机关如果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作出进一步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再答复的时间。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不作为质询案的,可改作询问,或作为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在尚未作出答复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权组织听证、专项审计、调阅有关卷宗和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提供材料的单位、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受本组委托作代表性发言的,可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事先未经主持人同意延长发言时间的,主持人有权制止。

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应逐项表决。

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

第四十八条 在议案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有新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发言,但不得中止对议案的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其他表决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依法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及时通过《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主要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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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署办发〔2008〕43 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经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

  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灾历史久远,对全盟煤炭资源保护利用和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危害。为了消除火灾,保护煤炭资源与环境,规范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下称防灭火工程)管理,建立煤田(煤矿)火区(下称火区)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结合我盟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火区治理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火区治理总体规划,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全盟火区治理全部达到控制标准;到2012年全部达到熄灭标准;建立和完善火区治理长效机制;对新发现的火区,随时发现随时治理。
  (二)原则
  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统一审批;分级监管,联合验收;谁开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
  二、防灭火工程管理
  (一)组织领导
  盟行署成立全盟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业的副盟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工业的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灭火办)设在盟经委,灭火办主任由盟经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盟经委、发改委、国土局、安监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电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火区勘查
  实施防灭火工程前要进行火区勘查。各旗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煤田火区(即无采矿权属的火区)勘查,采矿权人负责煤矿火区(即有采矿权属的火区)勘查。火区勘查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火区勘查或地质勘查单位实施。火区勘查工作要符合《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的要求,并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报告。
  (三)工程审批
  1、全盟防灭火工程由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必要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
  2、实施防灭火工程,必须依据勘查单位提供的火区勘察报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防灭火工程施工方案。
  3、煤田防灭火工程(即无采矿权属的防灭火工程),按管辖区域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方案,经各旗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灭火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煤矿防灭火工程(即有采矿权属的防灭火工程)由采矿权人提出施工方案,经各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灭火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5、古拉本矿区6-21勘探线及大岭井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由采矿权人提出施工方案报灭火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工程监管
  1、防灭火工程实行招投标制。通过招投标,由具备资质要求和防灭火经验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煤田防灭火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煤矿防灭火工程招投标工作由采矿权人组织,灭火办监督。
  2、灭火办负责全盟防灭火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监督防灭火工程施工,并按招投标标的额的3%-5%收取防灭火工程管理费;按复坑方案预算全额收取复坑抵押金。
  3、发改部门负责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防灭火工程立项审批及专项资金争取工作。
  4、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火区的监测和防灭火工程的日常监管。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田火区勘查报告的评价和审查工作。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灭火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防灭火工程所需火工品的管理。
  8、电业部门负责防灭火工程的供电监管。
  9、环保部门负责防灭火工程的环境监测和治理监督。
  10、林业部门负责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防灭火监督。
  11、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防灭火工程审批、招投标、资金使用和验收过程中的依法合规行政行为。
  12、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防灭火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
  13、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施工的防灭火工程一律取缔。
  14、各级新闻媒体对防灭火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舆论监督。
  (五)防灭火工程资金筹措
  1、煤矿防灭火工程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煤田防灭火工程费用由工程中标单位承担。
  2、申请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田火区治理项目资金。
  三、防灭火工程验收
  (一)防灭火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工程业主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经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后报灭火办。古拉本矿区6-21勘探线内及大岭井田防灭火工程由业主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报灭火办。灭火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依据审核批准的防灭火工程施工方案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返还复坑抵押金;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没收复坑抵押金并追究赔偿责任。
  (二)防灭火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按领导小组批准的防灭火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煤田(煤矿)火灾是否达到熄灭标准;复坑和生态环境治理是否达标;防灭火资金的使用情况。
    

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三日


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发[1997]10号文件及湘政发[1997]21号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转换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职工身份,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客观需要,是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经济管理模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需要,是加速我市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地稳妥推进。

第三条 坚持有利于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质量,有利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原则,转换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职工身份(以下简称“两个买断”);解除企业对政府、职工对企业的依附关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成立“常德市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与“两个买断”改革密切相关的经委、劳动、;国资、国土、组织、人事、税务、工商、人民银行、民政、工会、体改、房产、就业、社保、医保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下设政策研究组、情况综合组、方案审核组、职工安置组。工作人员由改革办公室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

第五条 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1、负责制定“两个买断”改革的具体办法;
2、负责审查企业“两个买断”工作方案和重组企业重组方案;
3、负责“两个买断”具体办法的宣传及咨询解答;
4、负责协调部门、企业间的关系。

第六条 成立市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成立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处置破产企业的土地(无权属纠纷,无银行抵押)和企业“两个买断”后剩余的国有划拨土地。

第三章 产权处置

第七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参与量化买断的有效资产及资产量化序列为:国有股权及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无形资产、土地资产。

第八条 需用土地资产量化买断职工身份的,如属划拨土地,须由具有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国土部门确认并办理出让手续,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以土地出让金注入企业用于量化买断职工身份。如属已出让的土地,在进行地价评估后,由国土部门确认并办理转让手续,企业以土地转让收入用于量化买断职工身份。

第九条 企业无形资产含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确认后,作为提供买断的有效资产参与量化。

第十条 对国有产权界定明晰,企业资产大于负债的,用国有股权或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无形资产量化买断职工身份。买断后的剩余资产交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置,土地资产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准备。

第十一条 对国有产权界定明晰,资不抵债,具备重组条件的,用土地资产量化买断职工身份。土地资产量化处置按第八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对被兼并、控股、赎买的企业,用兼并、控股、赎买资金买断职工身份。剩余部分或不足部分按第八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1、对不具备重组条件,实行专门走人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让变现买断职工身份。
2、具备重组条件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量化买断职工身份。

第十四条 买断后实施重组的,原企业职工对买断安置费可以采取“认钱、认股、认债”和重组企业形成三种契约关系。认钱则由重组企业一次性会款并解除关系,如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在三年之内分期付清。认股则成为重组企业股东,认债则成为重组企业债权人。

第四章 职工安置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之前,要做好企业办社会的剥离工作。有关企业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常政办发[1998]38号文件精神,共同搞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剥离工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的生师比接收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全民合同制职工买断标准:

1、企业上年人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的,按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上年人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平均工资×3×企业职工总人数÷企业职工总工龄×职工个人工龄。

2、企业上年人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市直平均水平的,按本企业上年职工人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本企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买断安置费=上年本企业年人平均工资×3×职人总人数÷企业职工总工龄×职工个人工龄。

3、对获得市以上劳模称号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优惠外,此次买断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国家级劳模补偿5年工龄,省级劳模补偿3年工龄,市级劳模补偿1年工龄。同时获得多次或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

4、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按实际任职年限每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在量化买断职工身份后有剩余资产(土地资产除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中层骨干和获得中级职称的人员给予相应的任职补偿。本条与有关文件补偿重复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

第十七条 农协工在企业实施买断时,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八条 临时工、挂靠工一律清退,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原离退休人员全部由市社保处按政策和标准发放养老金,医疗保险由市医保处承担。依法破产企业和实施“两个买断”后关门走人的企业,由企业在量化买断之前,从有效资产中优先清缴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优先清偿缴纳。企业清缴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清缴额度。属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其他人员的医疗保险按常政发[1999]2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五年)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交纳距正常退休年龄所需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金后,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养老金由市社保处发放,医疗保险由市医保处承担。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人员不再享受买断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 因工伤残、患职业病、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和退休养老金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同时享受第二十条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对因工致残、患职业病,但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患精神病、绝症或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偿,依据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买断身份后重新就业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和医保基金。属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买断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全额由个人缴纳。提倡企业和职工预缴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两个买断”后,现有班子成员的档案移交按有关文件执行。高中级职称人员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市社保处管理。职工档案移交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两个买断”前企业承担的有关社会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所在地居委会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五章 债务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两个买断”的企业不得逃避债务。对实施前的债权债务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两个买断”前企业资产和土地在银行及其他部门实行抵押、质押的,重组后企业要及时重新办理抵押、质押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按照职工利益优先的原则,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前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应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优先清偿。

第二十七条 对改制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入股股金,公司有明文规定不予退还的一律不予退还,重组后继续转为重组企业股权,可以转让或由重组企业置换。公司没有明文规定不予退还的,重组企业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认钱、认股、认债”三种形式处置。买断后实行关门走人的企业,应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优先清偿。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提倡各类债务实行债权转股权,债权人与债权部门享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具备实施“两个买断”条件的企业应在进行清产资产、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实施“两个买断”的详细方案。买断后有条件实施重组的企业,还应同时制定企业重组方字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签置意见后,向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在接到企业书面申衣、“两个买断”实施方案和重组方案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核、界定并报市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基本完成“两个买断”实施方案后,由市产权改革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办理买断手续。

第七章 企业重组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有部分资产优势、产品有市场、生产有效益,或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影响财产价值的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后进行重组。

第三十三条 企业重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由原企业个人出资持大股重组,可由企业原职工合伙出资重组,可由优势企业兼并、联合、赎买重组,可由社会资本出资重组,也可实行租赁重组或分块重组等一切有效形式。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出资者重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

1、经重组发起人申请,市产权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对原属行政划拨土地或量化买断后的剩余土地可继续采取得政划拨方式。
2、对整体重组企业实行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制度。其股本来源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予以提留。提留标准:小型企业20万元,中型企业30万元,大型企业50万元。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只享受股金收益分红权,不具备股本所有权和处置权。
3、对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各类出资者出资置换的职工股、购买剩余资产形成的股本及职工买断安置费以股金形式进入重组企业的,对股金收益分红五年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对各类出资一次性购买原企业剩余资产、置换原企业职工买断量化资产及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的,给予适当优惠。优惠部分由政府从剩余资产及有关渠道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重组企业需使用原企业各类证照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关办证部门一般只收工本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直其他战线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5月15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常德市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