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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30:03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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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宛政〔2004〕9号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三日

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AVIAV INFLUENZA)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 )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定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为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程序
1.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派有关技术人员抵现场进行诊断,在不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时,立即报告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畜牧兽医部门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3.疑似病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别由省和农业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或排除。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二级疫情:由省确定。
2.三级疫情:在30日内本市发生9个疫点以下的,或4个以下的县连片发生疫情的;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下的;其它不需要定为二级以上疫情的。
二、指挥系统
市政府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有关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畜牧局、卫生局、计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经贸委、工商局、司法局、检验检疫局、市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南阳支队、南阳民航、南阳火车站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完成省指挥部安排的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本级指挥部所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乡镇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防治疫情的有关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商贸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9.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0.纠风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11.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乡镇防疫组织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乡镇要报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进行消毒或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立即行动,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各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
五、各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三级以下疫情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疫情所在地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凡发生疫情时,市指挥部应组织全市立即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同时对省指挥部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无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雏鸡2—3元/只,成年鸡12—20元/只;雏鸭3—4元/只,雏鹅4—6元/只,成年鸭18-20元/只,成年鹅25—30元/只;种雏禽10—15元/只,成年种禽18—35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市、县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
市、县两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相应组织。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似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本预案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预案有与上级预案相抵触的,以上级预案为准。
(六)各县市区、乡镇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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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辖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每个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一个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实行先存后支。
第五条 企业单位结合当年生产(销售)、利润计划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工资总额计划内,企业可自行选择工资形式,合理地进行内部分配。
事业单位应在严格审核上年度实有职工人数、标准工资总额(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及合理确定当年奖金限额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由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编制指导性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逐级下达至市、地、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应抄送各该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人事、计划、银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对其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完成的产值(销售额)、利润(上缴税利)比计划有增减时,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工资总额计划进行追加或核减。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应填入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册》,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开户银行据以提取。
凡属工资总额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在当年工资总额计划内列支。
第十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批准下达前,各单位可按上月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不合理因素,加上应增部分后,填入《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册》,送开户银行预提。待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批准下达后,在计划内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各专业银行应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禁止无计划或超计划支付。
劳动人事、计划、银行、财政、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处理执行本办法所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多发的现金或实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
二、在工资总额计划外,向职工滥发实物的。
第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其工资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8日

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

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25日关于涉及新疆石河子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又名华侨农场,以下称华侨农场)开办的富华经销公司(简称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华侨农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富华公司为华侨农场开办的公司.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也适用于企业办的公司.因此,同意你院对华侨农场适用上述通知的意见,富华公司资不抵债,华侨农场应对富华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鉴于华侨农场在富华公司被撤销后即成立了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该公司的财产,根据本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关闭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对涉及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将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列为共同被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审结的河北省青龙县皮毛厂诉富华公司购销羊皮合同货款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富华公司被撤销.根据上述原则,该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确认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承担民事责任,执行原调解协议.
此复
198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