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8:00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31号




关于印发“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经国务院同意,由我局牵头,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指导全国各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统一要求,统一步骤,统一行动,我局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总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二○○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汇总和移交、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国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次专项行动,将为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放射源管理职能移交
按照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接受卫生部门放射源管理的有关资料,填写移交材料清单,具体移交内容见附一。
三、辐射工作安全许可
总局组织制订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复验、变更、遗失补发、换发、注销等做出规定。
新办法实施前,涉源单位持有的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暂用公文批复,批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
四、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表及填报技术规定见附二、附三。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印发放射源申报登记通知,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放射源申报登记的通告,要求所有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对申报内容应进行现场检查。
五、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的使用和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对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将其放射源收缴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还。现场检查主要内容见附四。具体要求如下:
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满足安全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
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同意其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对整改后贮存设施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单位,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还。
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满足安全条件的单位,应说明其未办理许可证的原因,并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可用公文批复。
对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放射源身份管理
为对放射源实施身份管理,总局组织制定《放射源编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放射源编码原则和放射源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的格式与内容。
《规则》实施后,要求国内外放射源生产厂自规定之日起必须按照《规则》对放射源进行编码,并将编码刻在放射源本体或包壳上,国内生产厂或进口销售商必须如实填写“编码卡”。规定之日前出厂的放射源,由涉源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按照《规则》对其进行编码,并通知涉源单位,由涉源单位如实填写“编码卡”。
“编码卡”必须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或再生产的全过程,放射源发生转移时,“编码卡”必须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七、放射源转移与运输
为加强对放射源转移(含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管,实施放射源转移联单制度,具体规则另发。
放射源转移必须在许可证持有者之间进行。未履行转移联单登记手续转让的放射源,转让方仍然承担该放射源的安全责任。
放射源运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包装容器和剂量进行检测,经环保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八、闲置废弃放射源
各省级环保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实施强制收贮,消除安全隐患。
1.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工作可采取先收源、后办手续的方式,必要时请公安部门配合。
2.不得因为收贮费用等问题拒绝收贮无主放射源和关闭、停产、特困企事业单位放射源,收贮费用可列入专项行动经费计划。
九、阶段报告
为及时、全面了解各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请各省及时总结有关情况,并在专项行动各个阶段结束后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报告,各阶段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五。












附一:

卫生部门向环保部门移交材料清单

序号:
涉源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许可范围:生产□ 销售□ 进口□ 使用□ 贮存□ 其它□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序号 移 交 项 目 移 交 情 况
有(页数) 无(´)
1 许可证申请及审批文件
2 放射防护管理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证档案
4 退役放射源注销通报单档案
5 放射源变更、转移、转让审批文件
6 准购批件档案
7 辐射事故档案
8 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本表一式二份,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单位各一份。
卫生部门(盖章): 环保部门(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二:
申报登记代码: □□□□□□□□□□□□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变更或申报年度: □□□□

申报单位详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开业年份(N4): ________年
申报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代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
填报类别(划√):新 申 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代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时间:_____________
放射防护设施验收:□ 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颁发时间:_____________

申报填表人:________ 申报审核人: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三月制
一、应用类型概况
序号 应用类型C6 类型代码N2 应用数量(个)N4 用途C8 用途代码N3 状况C4
























二、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表
序号 核素名称C8 核素代码C5 出厂活度(Bq)C8 出厂日期C8 放射源编码C5 安放或贮存位置























三、放射源申报登记注册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核查意见:核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单位(盖章):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三: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

一、填报须知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可用本民族文字填报,同时用汉字填报一份)。
2.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要求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表中的数据填写格式:有N的按N后面的数字长度填写,如N3则表示最多填写3位整数,N8.2表示最多填8位整数2位小数;有C的可以填写汉字或字母、字符、数字混合,C8表示最多填入8个汉字或16个字母、字符、数字混合。活度的指数部分用字符E表示,例如:某一核素的总活度为2.56×1011,填报时填写为2.56E+11。
4.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局各存一份。
二、首页填报技术说明
1.〈申报登记代码〉由12位数字码表示。前1-6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9)规定填写。第7-8位是本单位所属行业的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填报。第9-12位是由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事业单位编的顺序码。
2.〈变更或申报年度〉由4位数字表示申报登记或变更事项发生的年度。
3.〈申报单位详细名称〉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公章详细填写,不能填写简称。
4.〈申报单位法人代码〉代码标识在“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和“社团法人代码证书”上。
5.〈法定代表人〉填入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6.〈开业年份〉指申报单位最早的开业年份。
7.〈申报单位地址〉按企事业单位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州、盟)、县(市、旗、区)及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详细填写。
8.〈地区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9)填写。
9.〈变更原因代码〉首次申报不涉及。以后如有变更,代码另发。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放射防护设施验收〉、〈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这三项指标主要是指申报单位是否依法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是则填写“1”,然后填写办理日期,否则填写“0”。
三、“应用类型概况”填报技术规定
1.〈应用类型〉和〈类型代码〉按表1给出的5种应用类型及其代码来填写,为2位数字码。对于拥有密封放射源同时又拥有非密封放射源以及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应用类型概况中除了要填写密封放射源的情况外,还要填写非密封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情况。
表1 应用类型及代码表
代码 应用类型 应用类型说明
11 X射线类 包括医用(含CT)、工业用探伤机和射线分析仪器。
12 加速器 包括医用、工农业、科研、教学等各种类型加速器。
13 中子发生器 包括中子管,但不包括同位素中子源。
40 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性物质不能满足密封放射源条件的放射性同位素。
50 密封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核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2.〈应用数量〉密封源、射线装置填写源、装置的数量,非密封源填写实验室的数量。
3.〈用途〉和〈用途代码〉按表2给出的各种用途及其代码填写,为3位数字码。不同应用用途的同一应用类型要分别填写。
4.〈状况〉分为两种:在用、闲置废弃。不同状况的同一应用类型要分别填写。
四、“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表”填报技术规定
1.〈核素名称〉填写汉字和核素的原子量,如镭-226,铯-137,钴-60等。
2.〈核素代码〉核素代码的编码以化学元素周期表为基础,以5位字母和数字码表示:前2位用字母表示元素符号(元素符号均为大写字母),元素符号若仅为一个字母,第2位补0;后3位表示该元素的原子量,原子量不足3位的在前面补0。如镭-226的元素符号是Ra,原子量是226,它的核素代码就是RA226。碘-126的核素代码是I0126。钴-60的核素代码是CO060。
3.〈出厂活度〉和〈出厂日期〉按密封放射源出厂说明书上的出厂活度和时间填写。活度单位用贝克(Bq),其他单位如居里(Ci)换算为贝克,如1Ci=3.7×1010Bq;克镭当量与贝可的换算关系为:60Co除以1.57乘以3.7×1010; 137Cs除以0.42乘以3.7×1010; 226Ra除以1.17乘以3.7×1010。
4.〈放射源编码〉申报单位暂不填写。
5.〈安放或贮存位置〉能具体区分出每个放射源的情况。
五、“放射源申报登记注册意见”填报说明
1.现场核查内容按现场检查记录,由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填写。
2.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核查后,只要认定申报单位填写情况真实,就应该逐级填写初审、注册意见。














表2 用途代码表
应用类别 用 途 用途代码
X射线类 牙科机 111
诊断/介入装置 112
深部治疗机 113
兽医诊断机 114
工业探伤机 115
行李检查装置 116
加速器 医用加速器 121
非医用加速器 122
中子发生器 中子发生器 130
非密封放射源 核医学 401
开放型实验室 402
密封放射源(1类) 热电发生器 511
辐照装置 512
放射治疗装置 513
伽玛刀 514
密封放射源(2类) 工业放射成相(伽玛探伤) 521
后装治疗装置 522
密封放射源(3类) 料位计、挖泥机、传输带、螺旋管道等工业固定测量仪 531
测井仪 532
密封放射源(4类) 厚度测量仪 541
移动式测量仪表:如湿度计、密度计 542
骨密度仪 543
静电消除仪 544
密封放射源(5类) 永久植入源 551
荧光分析仪 552
电子浮获装置 553
穆斯堡尔谱仪 554
刻度/校准源 555
密封放射源(其它) 以上各类不包括的其它密封放射源 599

表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节选)
01 农业 51 水利管理业
02 林业 52 铁路运输业
03 畜牧业 53 公路运输业
04 渔业 54 管道运输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55 水上运输业
06 煤炭采选业 56 航空运输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57 交通运输辅助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58 其他交通运输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59 仓储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60 邮电通信业
11 其它采矿业 61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12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62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13 食品加工业 63 其他批发业
14 食品制造业 64 零售业
15 饮料制造业 65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16 烟草加工业 66
17 纺织业 67 餐饮业
18 服装及其他纤维品制造业 68 金融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69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70 保险业
21 家具制造业 71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72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73 房地产管理业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74 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25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75 公共设施服务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76 居民服务业
27 医药制造业 7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78 旅馆类
29 橡胶制品业 79 租赁服务类
30 塑料制品业 80 旅游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如:水泥厂) 81 娱乐服务业
32 黑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 82 信息、咨询服务业
33 有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 83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34 金属制品业 84 其他社会服务业
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85 卫生(如:各类医院、保健院)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86 体育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87 社会福利保障业
38 88
39 武器弹药制造业 89 教育
4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90 文化艺术业
41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91 广播电影电视业
42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92 科学研究业
43 其他制造业 93 综合技术服务业(如:检验、监测)
44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4 国家机关
45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95 政党机关
46 自来水的生产供应业 96 社会团体
47 土木工程建筑业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8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98
49 装修装饰业 99 其他行业(如:辐照)
50 地质勘查业
附四:
放射源现场执法检查内容
编号: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放射源类型 密封放射源: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非密封放射源 □
检 查 项 目 执 行 情 况(审批情况)
环境保护手续 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

195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政务院秘书厅:
你厅本月1日院交字第732号案件移办单转来有关“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的案卷,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院指示稿,并对来稿第一项补充下列意见,希加参考:
关于一般抵押放款之押品处理问题,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意见,由我院会同司法部发出通报(本年4月10日司三通字第16号),其第四项载:“关于抵押放款押品的处理顺序问题:押品户除押品外,有其他财产足以偿付工资、税收者,该押品的处理,银行应有优先受偿权,如除押品外别无所有,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这一办法,亦可适用于以船舶为抵押品之贷款,故宜于来稿第一项原文后酌增“但书”,说明债务人如于抵押贷款外,尚欠有工资、税收而除押品别无其他财产足供偿付时,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

附:政务院秘书厅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
1951年12月11日 政财齐字第200号
中央财委、政委、法制委员会、交通部:
查航商向公私银行贷款,通常以船舶为抵押品,订立契约并经航务管理局登记,但目前对于贷款不能清偿时,此项抵押权的效力,和普通债务人的关系,尚无规定。因此,银行对航商的贷款,多所顾虑,航商也常因不能获得必要的资金,致使业务遭遇一定的困难。为了保护航运事业和便利航商获得必要的资金,特作如下指示:
一、凡以船舶为贷款抵押品,并已在航务主管机关办理过登记的,于贷款不能清偿而就抵押船舶卖得价款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至于普通债权人,仅就抵押权人受清偿之余款,有受偿之权。
但债务人如于抵押贷款外,尚欠有工资、税收而除押品别无其他财产足供偿付时,应按照顾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处理。
二、就同一船舶订有二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其受偿权利之先后,以抵押权人登记之先后为准。
三、关于抵押船舶之处理,一般依双方订立之契约办理,无须一定经过诉讼程序,但发生争执时,由法院依法予以调解或判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政法办转〔1997〕2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发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局。《意见》就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以下简称356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
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以及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并依法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11日下发的银发〔1993〕356号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但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
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扣划犯罪嫌疑存款。对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如查明帐户管理档案中没有所查询的帐户,金融机构应如实告知司法机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办理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业务。因此,对司法机关向人民银行查询有关企事业单位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


(政法办〔1996〕120号 1996年12月10日)


建新同志:
根据■(róng)基同志和您的批示,我们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局对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尽快制止强制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的行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省、市银行系统制定司法协
助实施细则增加法院执行难度》的材料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综合报告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存的准备金和备付金,司法机关不宜冻结、扣划。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下称“两金”)。这“两金”是有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关中国人
民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宜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提出的司法机关不宜冻结、扣划“两金”的意见已报经乔石、■(róng)基同志和您同意。因此,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
法冻结、扣划。对这个问题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加以确认。
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是保护有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严肃执法,促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的手段。
三、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冻
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应积极协助。
四、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违反的一律撤销。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19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