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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46:46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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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7月2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以下简称勘界档案)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档案是指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勘界档案是勘界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国家依法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勘界档案工作是勘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勘界档案属国家所有。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

第五条 勘界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由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勘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级勘界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三、指导、监督、检查、验收下级勘界办勘界档案工作。

四、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和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勘界档案。

五、协调、处理勘界档案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 卷

第七条 分类和保管期限:勘界文件材料分文书综合材料、勘界成果材料两大类,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一)。

第八条 立卷原则: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立卷方法:按照时间顺序;保持问题完整;区别不同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在分年度基础上,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进行组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在分界线勘定阶段基础上,以界线为主;结合文件载体、形式进行组卷。

第十条 立卷分工: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立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在上一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立卷。

三、边界线交会点的协议、附图等文件材料单独编号、立卷,立卷单位为三方(或×方)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卷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准确,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案卷装订要牢固。

二、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序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三、案卷内文件材件要编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等项目逐一填写清楚、准确。

第十二条 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一、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和工作用图卷:案卷封面、附图(包括封面、接图表、附图、封底)、备考表、案卷封底。

二、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卷:按照界桩号顺序。

三、其他卷: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

第十三条 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存。

一、省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复印件(印刷件)。

二、县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第9项、第11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四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归档前案卷质量。归裆移交时双方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于次年下半年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待上级批复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后,向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应将全部勘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全宗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 案卷的分类排列顺序: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一般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排列。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一般采用:行政区划管理层次——界线编号顺序——载体形式排列,利用界线编号使不同载体案卷之间保持有机联系。

第十八条 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编写案卷目录。


第五章 移 交

第十九条 勘界档案在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间后,由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勘界档案在民政部机关档案部门保管2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二、勘界档案在省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1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三、勘界档案在县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5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为保证国家重要档案的安全,国家有关综合档案馆有权提前接收保管条件差的勘界档案。


第六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会同勘界主管部门制定勘界档案的利用制度,确保勘界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民政档案部门应为勘界档案立卷、移交单位查阅勘界档案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勘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与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或长期

1、各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勘界、界线测绘、边界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2、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人员、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召开的勘界工作会议(包括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有关文件材料。

4、勘界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5、勘界经费预、决算。

6、车辆调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勘界简报。

8、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

9、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报批请示、上级批复。

附件:协议书附图

界桩成果表

10、毗邻行政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起草《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联合勘界工作总结。

11、边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12、勘界测绘成果材料:观测手簿、计算手簿、计算成果、边界线调绘资料、航片等。

13、勘界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14、工作用图。

15、界桩登记表。

16、界桩照片。

17、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及样图。

18、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指定的依据材料或地形图。

19、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及其请示、上级批复。

20、双方(含上级)实地调查共同形成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文件材科。

21、双方各级勘界协商会议形成的协议、纪要、附图等文件材料。

2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处理意见。

23、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裁决及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处理意见。

24、毗邻双方在界线勘定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书材料。

25、边界线联检记录、纪要及处理意见。

26、其他应归档的重要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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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

卫生部 民政部


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全国现有孤儿10万人,其中2万多人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他们多是残疾孤儿,亟需有效的医治。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的许多大型医院,开展了医治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的活动,使一些残疾孤儿得到康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为使全国更多的残疾孤儿得到医治,最大
限度地改善残疾孤儿自理生活的能力,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社会的负担,卫生部、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治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康复可能的残疾孤儿。
二、参与单位
三级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和民政系统生产康复用品的企业予以必要的配合。
三、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底。
四、实施要点
(一)志愿报名、确认资格
向残疾孤儿献爱心,医治残疾孤儿是医院的神圣职责,各有关医院应积极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参加本活动。
(二)了解需求、制定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卫生厅局,共同组织当地民政、卫生部门和有参加资格的医院到本地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筛查出具有康复可能的残疾孤儿,并根据参加医院的医疗助孤能力,建立需要由“残疾孤儿康复工程”医治的残疾孤儿名册,编制1996-2000年分年度实
施计划。该计划的有关任务应落实到有关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系统康复用品生产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计划(附件一)和参加单位名册(附件二)报卫生部、民政部备案。
(三)实施医治、做好统计
各参加医院应按当地的“残疾孤儿康复工程”实施计划,分别为所承担的残疾孤儿实施医治,并于每例经治孤儿出院时,将按附件三格式填写(残疾孤儿医治登记表)报当地主管卫生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于每年11月1日之前,将本年度的全部(残疾孤儿医治登记
表)原件报卫生部医政司。
(四)筹措资金、支付诊疗
为保证本项工作得以长期广泛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有关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实施筹措必要的经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和社会慈善捐款中提取一部分医疗经费。社会福利机构应及时向医院支付残疾孤儿的医疗费。

民政部将从社会募集的资金中酌情补助各地的医疗经费。各参加医院应努力克服本院的经济困难,免收残疾孤儿的住院费,并减半收取手术费和治疗费。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也应为残疾孤儿康复工程资助一部分经费。
五、有关事项
(一)各地卫生、民政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残疾孤儿康复工程”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管理、保证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顺利进行。自199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民政厅局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共同向卫生部、民政部提供年度工作报告。
(二)各参加医院要发扬救死扶伤的优良医德传统,以对残疾孤儿的诚挚爱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组织本院精干力量,认真做好筛查病例、制定诊疗方案以及治疗、护理等工作,严防医疗差错和事故,争取最大限度地改善残疾孤儿的身心功能;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
前提下,通过计划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康复医学治疗早期介入、自制康复用品、发挥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在后期康复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等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医疗开支,取得疗效好、费用省的结果。
(三)对残疾孤儿医疗康复过程中所需要的假肢、矫形器、夹板、助行器、压力衣、日常生活辅助用具等康复用品,有条件的医院应积极设法自己制作,对医院不能自己制作的用品,社会福利机构应按医院的要求及时寻求制作或购置。民政系统康复用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
(四)有关社会福利机构应为医院筛查、医治残疾孤儿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于孤儿完成医院治疗后及时将孤儿从医院接出,不得将经治孤儿滞留于医院。
(五)对出院后需要继续接受简单的运动治疗、作业治疗等康复治疗和进一步调配康复用品的孤儿,有关社会福利机构应组织本单位有关医疗保健人员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服务,以巩固医院治疗的效果,有关医院应按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1995年10月18日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2000.11.05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

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促进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民营科技型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实体。它包括实行集体、私营、个体、合作、股份制经济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创办并实行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
二、民营科技型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三、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培植新经济增长点。各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要把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每年要有重点的扶持1-2家民营科技型企业,改造和提高一批技术落后的中小和乡镇企业,加速民营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
四、我市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思路。
1、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办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搞活企业的经营机制;
2、鼓励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大力发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逐步发展转达化为民营科技型企业;鼓励有能力的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改革实践;
3、鼓励外埠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我市企业开展优势重组,通过租赁、控股等形式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建立产、学、研基地;
4、鼓励和发展技术密集型和出口创汇民营科技企业;
5、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办各类为农村提供科技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社会公益研究和服务机构,应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大力兴办科技咨询、信息、培训和服务等民营科技第三产业。
五、申办民营科技型企业,须经政府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认定,取得《科技企业证》,再到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凡依法成立的科技型企业,都应纳入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管理服务范畴,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局)是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制定规划、组织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登记、统计、年检、培训、鉴定、专业技术评定等工作。
七、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于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开展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3、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签有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并经税务机关按权限审批后,其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开发生产新产品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验证,确认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经济社会效益,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当年开发产品新增税额地方部分的100%,第二、三年奖励当年开发产品新增税额的50%。由科委提出,财政核定,政府批准。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的人员经单位同意和任免机关批准,离职在本市范围内创办、领办民营科技型企业,五年内保留工资、职级待遇,不影响社保、医保和工资晋级。期满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办理退休手续;如继续留在民营科技型企业中从业的,其原身份不变,工资停发,人事档案和行政关系转人才交流中心。
6、携带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其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可作价出资,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允许充抵注册资本的35%。
7、民营科技型企业可承担各级科技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等各类计划,接收委托开发项目;允许对外进行学术交流和出国考察。
8、对开发新产品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奖励。
9、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赣府发(1994)25号文件和赣人职发(1995)5号文件规定,到当地民营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10、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允许在信贷方面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要积极解决民营科技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担保问题,各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民营科技企业列入担保服务范围,分散贷款风险,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
八、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注意加强自身建设,要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朝向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过渡。
九、要加大力度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训科技人才。市政府将建立民办性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乡镇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充分发挥民营的积极性为全市培训输送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
十、民营科技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一、依法成立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其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
十二、各级科委、工商、税务、财政、银行、劳动、人事、外经贸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十三、为加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领导,成立九江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调委员会,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管理和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市科委,归口管理日常事务。

二000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