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9:47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92]国管财字第13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2]财文字第070号),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差旅费开支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如途中确需住宿的,住宿费用凭收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会议期间食宿和交通费自理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二、 工作人员出差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结伙食补助,不发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超过一个的停发饮食补助费。
  三、 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区、近郊区出差,确实不能在单位(包括出差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午、晚餐每人补助一元六角,早餐不补助。市内交通费按我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定额的通知》》([90]国管财字第249号)的规定执行。即:实行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不再报销职工市内出差交通费,因公乘坐长途汽车仍可凭据报销。
  四、 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每餐补助一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二元。
  五、工作人员到北市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房山区、大兴县、通县、顺义县、密云县、昌平县、平谷县、怀柔县、延庆县)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去外地出差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必须住宿的,住宿费用凭收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六、 单位在北京地区召开或参加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的饮食补助费按去外地出差协准执行。
  七、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一律不报销夜餐费。
  八、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住执行.我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88]国管财字第327号)同时废止;《关于调整市内出差、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142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论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

张庆奎


  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统筹规划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检察院规范化水平,是一个应该认真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
基层检察院站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及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担负着繁重的任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对于基层检察事业稳健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1、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新动力。科技强检是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已形成了共识,而信息化建设又是科技强检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从手工作业向办公自动化的转变,强化信息化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又一次革命,代表着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高检院在检察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自动化。”因此,要实现科技强检,要为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基层检察院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
  2、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开辟新方向。检察机关担负着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多项监督职能和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直接侦查等多项业务。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犯罪的高度智能化、有组织化,使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难度加大。而信息化建设对于强化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强化侦查科技含量,改变传统的一支笔、一张纸的手工作业方式,更加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意义深远,为基层检察事业稳健发展开辟了一条全新途径。
  3、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带来新机遇。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置身并依存于世界经济大舞台。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带来跨国间经济纠纷与国际犯罪的增多。当前,许多基层检察院地处偏远、信息闭塞,很难应对入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加强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基层检察院熟悉各国法律、国际条约,有利于加强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基层检察院担当起涉外案件的侦查与涉外法律监督,为基层检察事业稳健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系统工程,基层检察院在建设中要立足本院实际,注重经济、实用、高效,高起点建设,高水平设计,高技术配置。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标准化建设。基层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执行高检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局域网建设、专线网建设、软件开发应用及人员培训上,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管理,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力求建设规范有序、高效率,少投入高产出,不重复、不浪费,运转良好、快速、保密。基层检察院只有贯彻这一基本原则,才能确保全国检察网络系统的统一规范、无缝连接、数据共享和节约经费。
  2、与检察业务建设相结合。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不是孤立的项目,而是与其他各项检察业务相结合的系统工程,只有抓好结合,才能促进检察事业快速发展。要与查办案件相结合,运用信息网络,提高侦查工作效率;要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相结合,沟通信息、强化证据效力,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要与庭审方式改革相结合,开发应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改善举证方式,更好地指控犯罪;要与队伍建设相结合,普及计算机知识,提高广大干警的科技知识与技能;要与宣传工作相结合,运用互联网的媒体功能,拓宽检务公开、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渠道;要与创建学习型的检察院活动相结合,引导干警日常学习和终身学习,为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3、确保安全保密。信息网络的快速的发展,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给安全保密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检察业务中许多资料、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基层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中,一定要绷紧执行保密规定的弦,千万不能麻痹大意。首先要严格执行中央、高检院和各省的安全保密规定,解决好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技术防范和管理问题。其次,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专网专用,不得连接其他信息网络,更不能连接公共信息网络和因特网;涉密的计算机单机不得连接公共信息网和因特网,以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畅道、安全、保密。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当前,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着不少困难,但也面临着很多机遇,这需要我们加强领导、深化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迎难而上。
  1、加强领导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关键。信息科学技术是当今世界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在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律监督工作难度不断增大,而队伍人员缩编的情况下,只有将信息网络这样的先进技术运用到检察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办案管理等过程中,才能保证基层检察院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当前,基层检察院不少同志甚至包括一些领导,在思想观念上对信息化建设存在误区,对信息化范围及开展的意义认识不够,对如何用信息化促进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研究较少,投入不足。因此,基层检察院要切实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检察长亲自挂帅的信息化领导小组,自觉地从思想观念、管理方式等方面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摆上优先发展的位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要与党组成员一道,充分发挥全院干警智慧,认真分析当前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困难,群策群力,拿出克服困难的具体方法,才能把信息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人才开发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含量很高的工程,基层检察院要把保证信息技术人才的开发摆上重要位置。具体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抓引进技术人才,这就要求我们积极争取政策,筑巢引凤,把技术精、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到检察机关中来,并努力营造一个适合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另一方面抓人才培训,在人才引进不足的情况下,要立足本院,加大全员培训力度,从实际工作出发,从实际应用出发,努力提高全员干警的信息化素质。这方面也可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请外面的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人才来院授课;二是送干警接受培训,并通过他们的“传、帮、带”,使全院干警都能熟练掌握局域网操作的基本技能、应用软件等信息技术。
  3、资金到位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障。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现代化基础建设,购置大量硬件设备、开发软件系统,必须要足额的经费加以保障。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经费应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建设经费应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项划拨。然而在许多偏远、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相当困难,无力保障和支持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基层检察院要筹措充足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首先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情况,勤请示、常汇报,积极反映建设经费紧缺的困难,力争把此项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次,基层检察院要积极对上对外争取,多渠道多方位筹措信息化经费。
  4、经济高效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是具有挑战性、创新性和探索性的工作,基层检察院要准确定位信息化建设中的各个建设项目,量力而行,逐步到位,尽量节约资金。建设中,要严格遵循高检院的“五个一”的原则,以经济、实用、高效为标准,高起点建设、高水平设计、高技术配置,避免盲目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5、基层院信息化建设要稳步推进。首先将全院微机联网,建成基层院小型实用的局域网,尽快完成与市分院的三级专线网建设。其次,建立局域网站,实现本院办公文件和信息简报的网上发布,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第三,开通三级机要通道,实现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机要文件自动化传输。第四,建立自己的专线网站,实现与全市、全省、全国检察机关的资源共享,搭建信息发布推介宣传平台。第五,技术开发运用,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办公、办案、综合管理和绩效考核信息综合平台。第六,省检察院建立全省检察系统的互联网门户网站,让基层院建立各自的网页,既可以节约经费投入,又方便人民群众登陆浏览查询相关信息,及时全方位了解检察工作,也便于全省检察机关相互促进。





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物督函〔201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行政执法是文物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施行以来,各地不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执法力度逐步加大,执法效果显著,有力保障了文物事业的发展繁荣。
  当前,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文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必须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有利于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和文化遗产尊严,有利于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团结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利于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体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现就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基本要求,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执法队伍,加强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完善执法体制机制。
  (二)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是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履行文物工作各项法定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执法与文物保护、执法与行政管理、执法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其中心任务就是要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运用执法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文物保护与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实,保障国家文化权益,保障文物安全。
  (三)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把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提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把严肃查处各种文物违法行为,强化文物执法监督作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监督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主动出面解决,抓典型,出经验,全面推动本部门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业绩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理顺执法体制 加强队伍建设
  (四)理顺文物行政执法体制。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减少文物行政执法层级,执法重心适当下移,逐步建立健全以地市、县区级文物执法机构为执法主体的执法体制。省级文物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执法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可由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直接负责。
  (五)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范畴。
  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文物保护与管理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二是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博物馆单位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检查、巡查和督察等;三是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四是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的文物违法案件;五是文物行政部门在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决定。具体工作范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内设文物执法督察的专职机构,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装备与经费问题等。
  (七)强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各地要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以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案例分析和工作方式与程序为主要培训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培训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工作要保质保量铺网式进行,力争在5年内使本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整体轮训一遍。同时,要对热心于文物保护工作的业余文保员、志愿者和信息员进行培训,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 创新工作方法
  (八)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
  巡查工作是实现文物行政执法关口前移的有效方法。各地应积极组织力量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保护管理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监管视角前移,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要积极研究制定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明确相关要求、职责和工作量化标准,巡查情况要如实记录,逐步建立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巡查基本档案。文物行政执法巡查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文物行政部门主体地位。
  (九)积极建立和推行执法信息公示、公告制度。
  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的有效举措。各地应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权限公开、程序公开以及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公开;应定期汇总并上报本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公示、公告制度,形成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警示、震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
  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是推动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海关、工商、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沟通配合,逐步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的政策措施,形成文物行政执法协调体系和长效机制;要研究建立区域性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十一)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文物违法案件。
  各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的文物违法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于在查处过程中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执法监督 规范执法行为
  (十二)规范文物行政执法主体。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文物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责任,履行法定职责,要坚决纠正将文物行政执法权交由不具备文物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组织行使的做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培训合格方可取得执法证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监督实施,定期检查、清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队伍、人员等,确保实施具体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时,主体有效、人员合法、行为规范。
  (十三)明确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要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权限,促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通过分解执法职责,把执法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将责任落到实处;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实施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逐步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重要机制。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期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充分调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
  (十五)强化文物行政执法监督。
  要强化上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重点对文物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程序不当等行为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五、广泛宣传动员 营造执法氛围
  (十六)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报和向相关部门通报执法信息,进一步加大文物法制宣传,以执法依据、执法目的和执法效果为主要宣传内容,争取上级领导和各部门重视与支持。
  (十七)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要充分利用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等节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法律法规,定期公布文物行政执法检查、督察和文物违法行为处理信息,加大对故意违法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和执法环境。
  请各地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将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的办法和实施情况上报我局。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