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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05:14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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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测绘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测绘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应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面向国内外测绘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与测绘专业技术工作和生产实际相结合,促进测绘科技进步和测绘事业发展。

第三条 测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测绘系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下同)。

第四条 测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测绘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测绘系统各单位领导的重要职责,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内容、形式与时间
第六条 测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主要内容有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训等。

第七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是:

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了解国内外测绘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水平,增新、补充专业知识内容,学习相关学科的知识,拓展知识领域,保持合理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含刚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同)要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技能的训练,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要了解国内外测绘科技发展动向,学习并掌握技术、经济政策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知识,丰富知识内容和领域,开发科学思维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第八条 测绘继续教育可以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业务考察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十一条 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中心、测绘高等学校、普通中专、职工中专、培训中心、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和设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点。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由单位聘请在学术、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和梯队结构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每年下达继续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由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一心按计划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各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主要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数量不足的要广开渠道,可以从包干节余经费等自有资金中提取。

第十四条 鼓励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联合办学,逐步建立和完善测绘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办学力量和经费,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增强各单位的办学能力。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承担测绘系统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和规章,进行指导和协调,实施检查、监督和评估,并组织有关的重点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本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以及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中心在国家测绘局领导下,负责举办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培训班,编制重点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和教学指导,核发证书和继续教育年度统计,开展理论研究,以及培训网络建设等。

第十八条 测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各类中专学校在做好或承担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面向测绘系统及行业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九条 测绘学术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融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加强国际交流。测绘出版部门要适时出版适合测绘专业特色的技术知识丛书和培训教材。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举办继续教育,应当保证教学质量,并接收上一级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测绘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根据测绘学科专业及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测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测绘继续教育证书,由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管理与核发。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与使用结合起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将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与晋职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凡未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者,不得评聘高一 级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测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年度统计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报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中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有权利要求单位领导按规定安排其参加继续教育,在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管理部门的考核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不参加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正在接受学历教育、参加了专业岗位培训或出国进修考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视同为进行了继续教育,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国测人字[199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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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务信息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是为领导同志把握全局 、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厅(室)是为政府领导 提供政务信息的主要渠道。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 度化、科学化,现将《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政务 信息工作的要求,提高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和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工作 制度,切实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队伍建设,坚持观念创新,拓展信息工作思路,坚持机 制创新,加大信息工作力度,坚持方法创新,提高信息工作质量,与时俱进,努力为各级政 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的需要,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收集、加工反映经济社 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各级政府领导人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按照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反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全面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反映重大改革的进展和重大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按照“群众 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及时反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把政务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及时解决政务 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厅(室)发挥整体功能 ,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网络机构
  第七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省政府系统政务信 息网络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 息工作机构为中心,由纵向网络、横向网络、外部网络、内部网络及其他网络组成。纵向网 络,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组成;横向网络,由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国家部委驻陕单位组成;外部网络,由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组成;内部网络,由省政府办公厅内部机构组成;其他网络,根据需要,由新闻单位、群众团体、科研院校、企事业等单位组成。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办公(厅)室应当明 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各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信息工 作人员。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 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部署 ,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做好信息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 结合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人关心的问题,以及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的问题,组织 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四) 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提供宏观性、导向性和超前性的 信息服务。
  (五) 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 政务信息工作理论研究。
  (六) 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 成。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正派。
 (二)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 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应用技术。
  (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收集、编写、报送、储存政务信息;不得编报虚假信息。
  (二)根据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
  (三)及时了解政务信息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总结政务 信息工作经验。
  (四)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政务信息有关工作任务。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阅读有关带秘级的文件、调阅有关档案资料。
  (六)可根据需要列席同级政府(部门)召开的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七)接受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八)参加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应当及 时向上级政府信息机构报送 信息。政府各部门信息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信息机构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 者部门信息机构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时限报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信息机构每个工作周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5条,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 属机构信息机构每月报送的信息数量应不少于10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报送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 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人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人审核、签 发。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信息机构,应适时向下级政府或部门信息 机构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 点和采用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及专题约稿信息 ,每月下发一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信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信息 交流活动,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对信息筛选、文字加工、校对、审核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机构对有领导人批示的信息,要按批示范围, 迅速通报批示 内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责成专人负责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人。
  第十八条 各级信息机构应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领导人关 注的焦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高信息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信息直报点是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 分。省政府办公厅在全省县 区市设立30个信息直报点。被确定为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的县区市,一般应配备2—3名 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配备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等自动化办公设备,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 费。信息直报点每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不少于5条综合调研信息。省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 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依据年度考核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参考政务信息队伍建设、网络建设、制度建设等指标,按年度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质量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事例真实可靠,数字准确,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化要求。
  (二) 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即时报送。对突发事件的全面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处理结果;不得因需要了解情况而延缓即时报送的时间。
  (三) 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 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语言规范,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 反映本地区社会情况或本部门工作情况的信息,应突出有典型性的问题和创新性的思路、举措、经验,避免一般化。
  (六) 反映情况和问题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 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人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 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1、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的工作部署、安排、措施。
  2、决策作出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重要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 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等。
  (二)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
  1、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就和遇到的新问题;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2、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包括企业改革,财税、金融、外贸、投资体制、住房制度,行政 审批制度、机关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情况。
  3、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值得重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4、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5、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科教文卫等战线的新情况、新问题。
  6、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 以及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7、领导人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 重大社会动态。
  1、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械斗事件和 非法集会、非法组织的活动等。
  2、各种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事件。
  3、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较大和亟待帮助解决的问题 ,群众对重要国际动态的反映等。
  (四) 上级政府预约报送的信息。
  (五) 国家有关部委和其他省(区、市)出台的重要政策和可能影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的有关重要情况。
  (六) 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 反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的信息,应在事发4小时内上报本级和 上级政府,并及时续报发展动态、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二) 随时了解、及时上报重要的社情民意。
  第二十四条 强化负反馈信息上报工作,提高负反馈信息的质 量和数量。重点是上报本级 及下级政府和部门在政策执行和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需要上级政府重视或帮助解决的困 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的值班信息报省政府 总值班室,日常政务信息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机构。
  第六章 手段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政务信息 自动化建设,配备必要的 办公自动化设备,尽快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传输系统,保证政务 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将199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性质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面向社会、测试应试者从事报关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职业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实行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确定资格的方式进行。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例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年满18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未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现已从事报关业务工作的报关员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可申请报考。
三、考试内容
考试命题范围,详见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发的《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复习要点》。
考试必读教材为《报关实务教程》(上、下册),辅导复习教材为《报关员实务教程习题集解》。
基础外语除哈尔滨、满州里、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和长春海关所属考生可以选择俄语外,其他地区考生只限报英语。
四、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卷满分150分。
五、考试时间:1997年12月20日上午9:00-12:00。
六、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1997年10月13日-10月19日。
(二)考生到所在地海关设立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点”就近报名。
报考者一律凭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学历证书(原件)报名。报名时需真实填写《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并交近期免冠同底版大1寸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得报名。
(三)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交纳考试发证费人民币90元,考试不合格未发给证书者不予退还。
(四)考生报名后于11月24日至11月30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所列的地点、考场和座位号参加考试。
七、考试辅导
各地海关可以根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报关实务教程》(上、下册)及《报关实务教程习题集解》的内容举办本地区考前辅导班,考生可自愿参加。
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以考试委员会或海关名义另行编写辅导教材及举办考前辅导班。
准备考试所用教材和《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复习要点》,在各海关报名点征订购买。
八、《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领取
考生于1998年3月2日-6日,凭《准考证》到原报名点领取《199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成绩合格者按各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九、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监督举报电话:010-65195435。



199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