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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06:48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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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日内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于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年化学品建议书。

一 总 则

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结合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各项规定予以实施。
2.应就为使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3.主管当局应列明因安全和健康原因不得不使用特定化学品或只能在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此种化学品的工人类别。
4.本建议书各项规定还应适用于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列明的独立劳动者。
5.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b)项和第18条,主管当局规定的保持机密资料的特殊规定应:

(a)将机密资料限于向与工人安全和健康问题有关的人员透露;
(b)保证获得机密资料的人员同意仅将其用于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情况下予以保密;
(c)规定在紧密情况下对有关资料立即予以解密;
(d)制订程序以及时考虑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未达成协议情况下撤出有关资料的需要是否适当。

二 分类和有关措施
分 类

6.根据公约第6条第1款制订的化学品分类标准应以化学品的特性为基础,其中包
(a)有毒成份,包括对人身体所有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影响;
(b)化学或物理特征,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险性反应特性;
(c)腐蚀性和刺激性;
(d)致过敏和敏感作用;
(e)致癌作用;
(f)畸形和畸变作用;
(g)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7.(1)如属合理可行,主管当局应编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及其相关危害性资料的综合目录,并定期予以更新。
(2)对未纳入综合目录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应要求制造者或进口者在用于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约第1条第2款(b)项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方式向主管当局提供补充该目录所需要的资料。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Ⅳ)有害标志;
(Ⅴ)与使用化学品有关的特殊危险的性质;
(Ⅵ)安全预防措施;
(Ⅶ)批号识别;
(Ⅷ)关于提供其他资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可从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Ⅸ)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行的分类;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款未包括的化学品,标识可仅限于化学品的成份。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品加贴标签或加以下的情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活动标签或随附文书。但有有害化学品的容器上均应通过适当文字或标记注明内装物品的危害。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可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及供货制造者的详情);
(b)成份/关于构成物的资料(以对其清楚地加以识别以便进行危害评估);
(c)对危害的识别;
(d)急救措施;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泄漏措施;
(g)搬运和贮存;
(h)接触控制/人员防护(包括可能的监视工作场所接触的办法);
(i)物理和化学特性;
(j)稳定性和反应性;
(k)毒理学资料(包括进入人体的潜在途径以及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化学或有害物产生协助作用的可能性);
(l)生态学资料;
(m)处置方面的考虑;
(n)关于运输方面的考虑;
(o)关于规章制度的资料;
(p)其他资料(包括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 2)在上述(1)(b)提到的成份的名称或含量构成保密资料时,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b),可将其由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删除。根据本建议中第5条,这些资料应根据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当局以及有关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透露,他们应同意仅将这些资料用于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及其在其他情况下不予泄露。

三 雇主的责任
接触监视

11.(1)在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应要求雇主:
(a)限制接触此种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健康;
(b)视需要判定、监视及记录工作场所化学品中悬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当局应能得到有关记录。
(3)雇主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期限内保存本条所规定的记录。

作业场所的操作控制

12.(1)雇主应在下述第13至16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引起的危害。
(2)根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拥有两个以上工厂的国家或多国企业应无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厂的工人,无论这些工厂位于任何地点或国家,提供预防、控制和保护免遭因职业接触有害化学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措施。
13.主管当局应保证制定关于使用有害化学品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因呼吸、皮肤吸收或吞咽进入人体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险;
(b)因皮肤或眼睛接触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危险;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应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伤害的危险;
(d)通过下列方法采取的预防措施:
(Ⅰ)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化学品;
(Ⅱ)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和装置;
(Ⅲ)使用和适当保有工程控制措施;
(Ⅳ)采用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Ⅴ)采用适当的个人卫生措施,提供适当的卫生措施;
(Ⅵ)在证实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此种危险的情况下,提供、保有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对工人免费;
(Ⅶ)使用标记和通告;
(Ⅷ)对紧急情况做好适当准备。
14.主管当局应保证制订有害化学品贮存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 贮存中的化学品的相容性和分隔性;
(b)将予贮存的化学品的特性和数量;
(c)仓库的安全、位置和通道;
(d)贮存容器的构造、性质和完好性;
(e)贮存容器的装卸;
(f)加贴标签和重贴标签的要求;
(g)对事故性排放、起火、爆炸和化学反应的预防措施;
(h)温度、湿度和通风;
(i)发生外溢时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j)紧急情况下的程度;
(k)贮存中的化学品可能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15.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参与有害化学制品运输的工人安全制订符合国家和国际运输条例的标准,如属可行,包括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交付运输的化学品的特性和数量;
(b)运输中使用的包括管线在内的包装和容器的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c)用于运输的车辆的规范;
(d)行走路线;
(e)运输工人的培训和资格;
(f)加贴标签的要求;
(g)装卸;
(h)发生外溢时应采取的程序。
16.(1)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制订处置和处理有害化学品和有害废弃产品应遵循的程序而建立符合有害废弃物处理的国家和国际条例的标准,以保证工人安全。
(2)这些标准应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识别废弃产品的方法;
(b)受污染容器的处理;
(c)废品容器的识别、制造、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d)对工作环境的影响;
(e)处置场地的划分;
(f)人员防护设备和服装的提供、保养和使用;
(g)处置或处理的方法。
17.依照公约和本建议书制订的工作中使用化学品的标准,应尽可能符合对一般公众和环境的保护以及为此目的制订的标准。

医务监视

18.(1)如属必要,应要求雇主或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认定的主管机构,通过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为下列目的安排对工人的医务监督:
(a)判定与接触化学品造成的危害有关的工人健康状况;
(b)诊断接触化学品造成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2)在医务测定或调查结果显示出临床或临床前反应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有关工人的接触程序,并防止其健康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3)医务检查的结果应用于确定与接触化学品有关的健康状况,而不应用于针对工人的歧视做法。
(4)对工人医务监视的记录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在一定时限内由专人保存。
(5)工人应能亲自或通过医生获得他们自己的医务记录。
(6)个人医务记录的保密性应依照普遍接受的医务道德原则受到尊重。
(7)医务检查结果应向有关工人做出清楚说明。
(8)在无法对具体工人加以识别的情况下,工人及其代表应能获得根据医务记录得出的研究结果。
(9)在有助于认识和控制职业病的情况下,医务记录的结果应能以保证不透露人名为前提用于编制有关的健康统计资料和流行病学研究。

急救和紧急情况

19.根据主管当局提出的要求,应要求雇主制订程序,包括急救安排,以处理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学品导致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并保证对工人进行关于这些程序的培训。

四 合作

20.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应在实施根据本建议书规定的措施中尽可能密切合作。
21.应要求工人:
(a)按照其所接受的培训及其雇主给予的指导尽可能留意他们自身以及可能被他们的行为或疏漏所影响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b)适当使用为保护他们或其他人员而提供的所有设备;
(c)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和他们自己无法适当处理情况。
22.关于工作中可能使用的有害化学品的宣传材料,应提请注意这的危害及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
23.供货人应根据要求向雇主提供评估可能因工作中对某种化学品使用而造成的不正常危害所需的其可能提供的资料。

五 工人的权利

24.(1)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
(a)从雇主处获得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其他资料,以便与雇主合作取适当预防措施,保护工人避免作业中使用有害化学品而造成的危险;
(b)要求雇主和主管当局对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险进行调查,与这一调查。
(2)在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b)和第18条第4款,需要提供的资料保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工人或工人代表将资料的使用仅限于评估和控制业中使用化学品可能引起的危险,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该项资料不向潜在竞争者泄露。
(3)考虑到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多国企业应根据求向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国家的有关工人、工人代表、主管当局、雇主人组织提供关于他们在其他国家遵守的、与他们在当地的经营活动有关的化学品的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25.(1)工人应有权:
(a)提请其代表、雇主或主管当局注意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引进的潜在危害;
(b)在有合理的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时实行脱离因使用化学品导致的危险,并应立即通知其上级主管;
(c)在诸如化学品敏感等置工人于有害化学品造成的伤害危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能提供其他工作且有关工人具备资格或经适当培训后能从事此项工作,则调做不接触此种化学品的工作;
(d)如第(1)款(c)提及的情况导致失去工作,则获得赔偿;
(e)因工作中使用化学品导致的伤害和疾病应获得适当治疗和赔偿。
(2)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或根据本建议书行使任何权利的人,应受到保护,免受不公正的对待。
(3)在工人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的情况下,雇主应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立即调查此种危险,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步骤。
(4)在有这样的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候返回其原岗位。
26.工人应得到:
(a)以其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的关于化学品分类、加贴标签以及关于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资料;
(b)关于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品可能导致的危险的资料;
(c)以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为基础,并如属适当,特别针对工作场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
(d)可用于预防、控制及防护此种危险的方法,包括贮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的正确方法以及紧急情况和急救措施的培训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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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5〕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消除蚁害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三条 市国土房产局白蚁防治所(以下简称白蚁防治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
  第四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的,均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㈠体育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礼(会)堂、教堂等重要公共建筑物;
  ㈡机关、学校、宾馆、医院楼房,高层楼宇、仓库、大型厂房;
  ㈢木结构建筑物;
  第五条 凡属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应把白蚁预防工程列入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内容,预防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概算内。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所或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统称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签订白蚁预防委托合同书,并由白蚁防治所加具意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开工手续。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白蚁预防处理,应向白蚁防治所提供该工程的座落、结构、用途、面积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白蚁防治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制订白蚁预防施工方案,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施工合同。
  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预防处理后,应将预防资料送建设单位存档。
  第九条 房屋经白蚁预防处理后,应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至少十五年不受白蚁危害。
  白蚁防治机构应对每个工程进行定期回访,十五年内如发生、发现蚁害的,应无偿负责灭治。因白蚁防治机构技术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蚁害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承建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可收取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的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白蚁预防费用在签订白蚁预防施工合同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付清。
  第十一条 凡属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但正在施工和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应按本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在未设立白蚁防治机构之前,可委托白蚁防治所承担白蚁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7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北安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情况
自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后,按照省委政法委和黑河市委政法委《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北安市委政法委于2007年决定建立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北安市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试行)》。联席工作会议的成员单位包括北安市委政法委、北安市纪委、北安市委宣传部、北安市人大内司委、北安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北安市政府法制办、北安市法院、北安市检察院、北安市公安局、北安市交警大队、北安市司法局、北安市财政局、北安市民政局、北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安市国土资源局、北安市建设局、北安市审计局、北安市房产局、北安市交通局、北安市国税局、北安市地税局、北安市工商局、北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安支行、中国移动通信北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北安分公司、北安市通信分公司共28个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作为联席会成员单位,均指定一内设机构及专人具体负责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并负责本单位内部涉及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的上传下达、贯彻落实和情况通报。
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说就是改革前的执行联动机制,其为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执行联动机制有了更加广泛的成员单位和协助执行工作的范围。成员单位里增加了北安市委组织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联合社。针对《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完善了《北安市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的内容,扩大了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协助执行工作的范围。
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取得的主要成就
自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其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以来,北安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协助下,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第一,银行金融机构的协助。自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以来,作为联动成员单位的中国人民银行北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联合社均对北安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协助。至2011年3月,各银行金融机构协助北安法院执行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2000余人次,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存款800余人次,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700余人次,扣划金额500余万元。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过程中,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应材料,未拒不协助的行为,并且为法院执行人员单独开辟了业务窗口,专人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在2007年我院受理的高某申请工商银行北安支行恢复公职一案中,因工商银行系基层银行,单位的人、权、物都归上级行管理,故执行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在北安法院刘天成院长与工商银行北安支行行长多次沟通后,工商银行北安支行与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银行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补偿款,案件执行完毕。工商银行北安支行不仅是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是作为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完成了协助义务,为其他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作出了表率。工商银行北安支行在2008年的全市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获得了先进集体的表彰称号。
第二,新闻宣传部门的协助。自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以来,北安法院在新闻单位(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社)宣传执行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5次,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进行曝光公示2次11人。2010年北安法院受理的执行土地年租金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因案件多、涉及面广,在新闻单位的协助下,对拒不履行的5个被执行人予以曝光,执行效果显著,不仅这5起案件在受案后的10天内执结,另有多起案件也一并执结,达到了公示执行的效果。
第三,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助。自2007年以来,北安市公安局共受理北安法院移送涉嫌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案件7件,并均予以立案审查,其中有2件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嫌拒执罪案件2件,我院对2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机关的此种联动措施具有畏惧心理,多数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均想方设法对筹集资金给付申请执行人,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北安市公安局在协助北安法院完成执行工作方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及下落3000余人次,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1人次,协助人民法院拘留人员45人,协助办理车辆查封手续76件,协助扣押车辆8辆,由于北安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北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查找及相关财产的调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奠定了下一步继续执行采取强制措施的良好基础。
第四,房产管理部门的协助。北安市房产管理局在协助北安法院完成执行工作方面,协助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登记及抵押情况350次,协助办理房屋查封手续100余次,协助办理房屋预查封手续10次,协助办理轮候查封手续5次,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8次,协助停止办理过户手续30余次,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的5次。
第五、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北安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北安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协助办理查询被执行人税务登记案件40件,涉及52人次;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查询被执行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案件54件,涉及企业单位70余家。
第六,人民法院的基础工作。北安市法院自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始运行后,共录入案件信息1917件,基本完成了执行案件的录入工作,为执行联动机制提供了基础的数据信息。北安法院能够积极采取相关联动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银行金融机构、新闻宣传部门、房产部门、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相关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或司法建议函。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已经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但是在机制贯彻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问题:
1、人民法院与银行金融机构的链条不稳定。法院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最经常使用的调查方法就是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而由于涉及银行的范围广泛,而中国人民银行只能查询涉及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帐户存款,故执行人员在查询过程中必须跑遍所有的金融机构,北安市共涉及金融机构6家,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家金融机构的查询范围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操作程序也是各有特色,例如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涉及到整个黑河地区、建设银行北安支行、农业银行北安支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涉及到全国、信用社的查询范围涉及到北安市、而中国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只涉及到所查询的储蓄所,如果要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是否有开户,则必须跑遍地处北安市的四个中国银行北安支行的储蓄所。在查询过程中,大多数的金融机构都是开辟了专门的窗口予以办理查询业务,仅有个别银行是需要排队办理查询业务。而由于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联动链条不稳定的因素,在办理冻结、扣划手续时,每个银行的办理程序也都各不相同,繁琐一些的除了要求银行主管行长的签字外,还要复印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份证件,超出了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范围。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在要求协助过程中,个别协助单位会提出其内部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定,这样造成因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规定之间的冲突。
四、提出的建议
对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我院的实际实施情况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尽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使执行联动机制发挥更大的效果,应尽快由最高法院与各联动单位制定相应的协作规定,针对各联动单位不同的职责范围,制定出不同的协助执行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以便于法院执行人员和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践操作中有共同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虽然现在对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要求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在便于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予以记录,更有利于执行过程中查找当事人的财产,但是对于个别当事人不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案件,仍是无法地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完善,这样还是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应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为执行工作的及时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共享。在法院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往往并不在乎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其更加重视的是企业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信用是否有瑕疵,因此,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的共享,使被执行人履行行为与其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相挂钩,这样更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第四,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其他联动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机制。成立法院信息员与联动成员单位信息员,建立一个专门沟通的渠道,从而避免法院执行部门一家孤军奋斗的局面,通过信息员之间的点对点接洽,更有效地完成信息共享。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