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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5:09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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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中国 意大利


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1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29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柴树藩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向您确认,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有利于促进意中贸易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关系,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成立意中混合委员会。

 二、该混合委员会将由两国政府主管部门指派代表组成。

 三、该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促进两国贸易、发展两国经济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建议。在进行讨论时,要适当注意到双方的国际义务。

 四、该混合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轮流在罗马和北京举行。
  本函和您的确认函将构成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关于成立意中混合委员会的一项协议。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可以预先书面通知另一方,通知三个月后,本协议即失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福尔科·特拉巴扎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福尔科·特拉巴扎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以上所列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柴 树 藩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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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1年5月9日下午8时许,原告何某到被告唐某屋后的田地里查看农作物时,一条狼狗突然窜出,将原告右手和左腿咬伤,造成原告右手拇指皮肤裂伤并神经断裂,左腿皮肤裂伤的后果。因伤势严重,且被告不在家,原告就直接到道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建议原告到上一级医院治疗。原告的妻子向110报警。当晚,被告的妹妹知道情况以后,又及时通知被告回家查看情况。被告于次日专程去永州市中医院看望原告并预付1 600元治疗费。2011年5月20日,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2011年9月6日,评定被鉴定人何某因咬合伤致十级伤残。道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何某反映情况后,派人到事发地查看,并组织了两次调解,但均没有调解成功。在庭审中,被告否认自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的事实。法院通过逻辑推理,认定原告系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唐某赔偿原告何某损失23 299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评析:目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较多,因为此类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事发后无法复原案件现场,双方意见迥异,处理难度较大。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受害人还是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动物饲养人否认饲养动物伤人的基本事实而受害人又不能证明系饲养人饲养的动物伤害的情况下,法官只能依靠推理来进行裁判案件。

  司法判决上的逻辑推理完全凭借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受非法律或非逻辑因素的干扰。司法判决使用的是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即认定事实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决主文是结论。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则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则是大前提不成立。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会导致结论的错误,即推导出错误的判决结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关键是认定事实,只要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就会迎刃而解。

  纵观本案,焦点在于原告何某是否为被告唐某饲养的狗所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一、原告陈述事发当时,没有人在现场,但被告提供了唯一在场证人张某的证人证言,经法庭传唤证人到庭询问,证人的证词与询问时的回答完全不一致,证人在询问时承认只听到有两条狗叫,并没有看到被告饲养的狗被拴在房子的后门,也没有看见链条是否断裂的情况。庭审结束后,法庭审判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实验,制作了现场图。通过对周围的环境分析可知,被告的房屋后面,基本上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安静的开阔地,外来人畜必须绕道很远才能到达,而且离被告房屋后门50米之内,只要是被告饲养的狗能够感觉人存在附近,便带着链条主动窜出来,尽力拉动链条,在它能够自由活动的范围进行攻击。如果有另外一条外来狗与被告饲养的狗同时在对叫,那么被告饲养的这条能够窜出后门攻击性极强的狗,必然会占据主场优势,出来应战,不可能只躲在屋里,看不到身影。由此可见,被告提供的唯一在场的目击证人证明被告饲养的狗拴着,没有断链条的证言不可信;二、被告提供的证人唐某某证明,在事发当晚就通知被告回家,并一同查看了现场,应该非常清楚原告是否为自己饲养的狗所伤。既然当时已经认定不是自己的狗伤害原告,被告第二天去医院看望原告时就应该讲清楚,而不是替原告支付医疗费,被告替原告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应视为一种认可侵权行为发生,并主动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三、道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和驻社区警务室干警在诉前多次找双方调解过,虽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均没有否认原告是被自己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以上三方面综合分析显示,可以确定以下事实:一是被告饲养了一条狗;二是被告查看了现场,自己清楚狗是否脱离束缚的情况;三是被告在知晓情况后有愿意赔偿的行为;四是有相关部门处理纠纷的证据佐证。所有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认定原告系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是正确的。

  由此可见,在审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并不是每一件案件都能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的结论。必须以证据规则为依据,通过质证取舍定案证据,并且以认证为基础,通过分析确定案涉事实,再演绎推导出一个裁决结果。只有这种根植于法律规则及案件事实之上的司法结论才会令人信服。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2002年)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5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境外国际船舶运输公司所经营的船舶不挂靠中国港口,但在中国境内签发提单或者相关运输单证,承揽货物、收取运费、从事进出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7、8条的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后,方可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货物运输。

上述规定特别适用通过租舱或者支线船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境外港口中转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



第二条 从事进出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境外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一个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联络的机构。该联络机构的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该公司执行海运条例有关程序和有关司法程序的联络;

(二)负责该公司履行海运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义务的联络;

(三)负责有关法律文件和政府文书的送达。有关法律文件和政府文书送达联络机构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即表明该公司已收到该类文件或文书。

指定的联络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的住所。

在华设立有独资船务公司的境外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如果没有特别申明,该独资船务公司即为其联络机构,不须另外指定;其他境外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不同港口委托有多家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为联络机构。境外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在华代表(办事)处,可以担任该公司的联络机构,但须指定。

境外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申请资格登记时,将联络机构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公司与联络机构的协议或委托书副本等,向交通部备案。已经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和无船承运经营者,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指定联络机构发生改变时,应提前15天向交通部备案。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在当地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代理签发提单业务。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需要委托代理签发提单的,该代理也应当具有无船承运经营资格。

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者,不得接受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第四条 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与其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可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申请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

(一)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华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可以合资公司身份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以合资公司身份申请经营资格时,须提交属于该合资公司制作并使用的提单格式样本。境外同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有多家中外合资公司的,如果这些合资公司制作并使用名称相同的提单,可对其中一家以总公司名义申请资格登记,其他公司按照分支机构条件办理资格登记。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该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从事业务,须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二)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华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可以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在华分支机构身份申请经营资格。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不制作并使用本公司提单的,在该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依法取得在中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后,可将中外合资公司按照该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在华分支机构办理资格登记。但这类合资公司不得制作并使用本公司提单。



第五条 中国法人企业投资设立的独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在其母公司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独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签发其母公司提单的,可对独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按照分支机构的条件办理资格登记。

独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制作并使用本公司名称提单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同一家公司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号申请资格登记时,申请人能够提供材料,证明这些商号、提单均为同一家公司所拥有或持有,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对该公司的多个商号、多份提单一并办理资格登记。



第七条 有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的程序规定:

(一)中国企业法人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应当通过当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可通过其指定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大连、青岛、厦门和深圳市交通局(委)可直接受理转报。申请材料包括:

(1)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影印件;

(3)证明公司工商登记文件真实有效的公证文书;

(4)企业章程;

(5)提单格式样本;

(6)指定联络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委托书副本(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况)。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的10日内转报交通部。

申请人在交通部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后的银行凭证,由申请人直接寄达交通部。

(二)新投资设立公司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3)公司章程;

(4)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从事国际海运业三年以上资历的证明材料。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的8日内转报交通部。上述材料齐备有效的,交通部在7日内出具筹备设立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公司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持证明文件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外汇、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交通部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并将保证金银行凭证和提单格式样本寄达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



第八条 鼓励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在港口以外的内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海运条例第29条第(二)、(三)、(四)、(五)、(六)、(七)等项业务。

在内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当通过当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下列文件,由交通部办理资格登记:

(一)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不适用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四)两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从事3年以上国际海运业资历的证明文件。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交通部提交申请。



第九条 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第1号公告、《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51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