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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19:33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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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4年11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3月2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2月1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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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现将《二00四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00四年一月三日



二00四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之年,也是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关键之年,切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1、大力宣传全国人大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积极宣传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有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法治建设的宣传,为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等,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包括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文化市场、金融市场、财税秩序和旅游市场秩序等重点工作的法制宣传,不断提高消费者、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者的依法消费意识、依法经营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依法管理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全国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公室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4、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继续积极主动参与“严打”整治斗争,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严打”整治斗争和扫除黄、赌、毒等专项斗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意识、公正司法意识,积极防范和及时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努力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深入抓好《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关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若干意见》、《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6、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筹备好中央政治局法制学习讲座;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逐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法制学习讲座;要继续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特别要在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见》的基础上,总结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的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7、继续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保证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认真贯彻《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促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扎实开展。
8、深入开展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研究规律,总结经验。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理
9、全面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在深入普法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理。适时召开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座谈会和中央国家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促进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
10、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依法治理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能作用,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11、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农村、社区、企业依法治理。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通过督促、检查和表彰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把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努力在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上有所创新,推进社区依法治理;重视企业的依法治理,努力增强企业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促进企业的依法经营。
四、转变观念,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
12、加强对法制文艺、法制报刊工作的指导。积极发挥群众性文艺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基层法制文艺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提高宣传效果;继续做好法制报刊、图书、音像出版的管理工作。
13、加强管理,大力推进影视法制宣传工作。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将出台《关于加强电视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好第八届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金剑奖”和第十七届法制好新闻奖的评选工作;组织制作法制宣传教育短剧、专题片和法制宣传教育节(栏)目,丰富法制宣传的内容和手段;继续做好司法行政工作题材影视剧本的审查立项工作;继续办好《法制播报》栏目。
14、继续推进中国普法网建设和网络法制宣传,积极推动地方法治网络的建设。加强中国普法网及地方法治网络的沟通与合作互动,提高宣传质量,形成宣传合力,扩大影响力;适时举办网上论坛、在线咨询、法律知识竞赛、网上法制宣传评奖、国家司法考试在线咨询等系列活动;初步建立广播电视法制节目音频、视频网上交流播放平台。
15、加强对外法制宣传。继续与有关媒体合作,举办对外法制宣传栏目;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概览》。充实和完善中国普法网的法律法规英文数据库,发挥网络媒体在对外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16、继续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统筹策划和组织实施,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加大“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
17、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落实情况的执法大检查。对照“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结果,找出不足和问题,积极研究改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争取将“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执行情况列入地方人大执法检查范围。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工作
18、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设。认真总结、完善和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制度,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建章立制工作,使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工作有章可循,探索建立法制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
19、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工作。认真总结法制宣传教育地方立法的经验,加强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立法的调研论证和舆论宣传工作,逐步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七、加强理论研究,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理论支持
20、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探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规律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普法 依法治理工作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分析现状,找准症结,寻求解决的办法和途径;认真筹备召开全国普法依法治理理论研讨会,推进各地、各部门、各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提高理论研究和工作指导水平。
21、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的作用。调整充实“四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人员,继续做好法制讲座,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各地也要充分调动讲师团成员的积极性。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研究和宣传,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更加科学和更富有成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进我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福建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福州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目标
通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农村县(市)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力争2005年底实现卫生所基本覆盖各县(市)区所有行政村(原五城区的村卫生所应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资源重组和转型到位)。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乡村医生的津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05年1月开始,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按80元的标准给予分类补助(除省政府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补足)。
(二)经费筹集:省、市、县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一类县:福清、长乐、闽侯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60元;二类县:连江、罗源人均财力1.5万元到2万元,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40元(市、县级按1∶1比例到位);三类县:永泰、平潭、闽清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下县,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级财政补助20元;其它:琅岐经济区、晋安区北峰三个乡镇(日溪、宦溪、寿山)各行政村村医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到位)。福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从农村卫生专项经费列支。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让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将其名单及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分别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五、津贴发放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办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转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统筹分配。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将津贴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具体要求 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解决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问题,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医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村卫生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资金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范围。
(四)落实优惠政策,促进村卫生所发展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体系的网络,是公共卫生一个组成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确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