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32:17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帐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帐汇率记入有关资本帐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帐户帐面余额。
二、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所折合的记帐本位币余额与原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五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五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CIRCULAR ON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HANDLING OF TAX RELATED TO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1 April 1994 Coded Guo Shui Fa[1994] No. 107)

Whole Doc.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Due to the merger of exchange rates after reform of the state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system,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hall adjust
their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s in accordance with related accounting
system.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handling of tax are hereby clarified as
follows:
I. An enterprise which has received the capital funds and has entered
them in the related capital accou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ed
account exchange rate shall not adjust the book balance of the capital
account just because of the merger of fluctuation of exchange rates.
II. The early year balance of the enterprise's related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including foreign cash, foreign currency bank deposits
and creditor's right and debt settled in foreign currency) shall be
adjus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ket exchange rate published on January
1, 1994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be converted into balance of
account standard mone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nverted account
standard money and the book balance of the original account standard money
shall be reflected independently and shall be dealt w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methods when calculating the taxable amount of the
enterprise's income:
(1) The net loss, if any, may be amortized on an average within five
years beginning from 1994, if the remaining operational period is less
than five years, the net loss shall be amortized on an average within the
remaining operational period. If the amount of the net loss is small and
does not have much effect on the calculation of the enterprise's current
taxable amount of income and so needs to be amortized lump sum in the
current year of 1994, or if the amount of the net loss is huge and indeed
needs to be amortized in a period of over five years, the enterprise shall
file an application and report it to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for
verification and approval.
(2) The net profit, if any, may be written off on an average in light
of a five-year period, or be used to make up the annual loss, the balance
may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enterprise's clearing income.



1994年4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函〔2011〕166号


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云南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精神,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试点内容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一)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
(二)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
(三)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五)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
(六)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
(七)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二、 试点时间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 试点地区
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
四、 试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个体诊所是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缓解看病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要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师。
(三)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前摸清本辖区内个体诊所的情况,按照我部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体诊所的基础数据和新增数据的登录和统计工作。
(四)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五)加强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个体诊所违法执业,损害患者利益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省(区、市)具备条件的,可以向我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人: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59957692
传 真:010-59957693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德宏州重要用户在重大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供电的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3号



  现公布《德宏州重要用户在重大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供电的暂行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德宏州重要用户在重大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供电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优质服务常态运行机制,保障用户在举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可靠用电,使供电、保电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重要活动用电安全,消除供用电矛盾,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举行具有重大社会政治影响、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对用户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活动,用户要求紧急供电或保证供电,需要供电企业采取临时特殊措施以保障用户电力供应的情况。如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或建设工程重要工序、新建工程接电、其他临时紧急用电等。
  第三条 要求保证供电的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单位)在活动筹备阶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供电企业,接受至少一名供电企业负责人员参加活动指挥机构,以负责活动期间电力保障的咨询、协调和沟通工作。指挥机构应设立供电保电小组,由用电单位和供电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供电保电方案。
  第四条 用电单位应提前7天向供电企业提出要求供电或保证供电的书面申请。
  如因用户未提出书面申请,供电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供电或保证供电的,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供电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派出技术人员了解活动期间用电的基本情况,与用电单位共同检查用电单位的用电设施,确保安全、可靠供电。
  第六条 经检查,受电工程未按照规定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电企业可拒绝受理接电和用电申请。
  1、受电工程在立项阶段未与供电企业就用电容量、供电方案等达成意向性协议的。
  2、受电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未经供电企业审核的。
  3、受电工程施工单位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4、施工阶段隐蔽工程未经供电企业中间检查的。
  5、受电工程未经供电企业竣工检验的。
  特殊情况下,受电工程建设方可按照要求先完善相关用电手续后再行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在如实说明存在的问题,并得到受电工程建设方书面承诺后,可向其供电。书面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电工程建设方对受电工程内部原因而导致的供电故障、事故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电工程建设方对因受电工程内部原因给供电企业造成的损失负责,供电企业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 用户因举行活动需要临时增加受电容量的,用电单位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先办理增容手续,供电企业应特事特办,尽可能加快办理速度。
  未按照供电企业要求办理增容手续,供电企业有权拒绝接受保证供电的任务,对由此产生的不能及时供电和保证供电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用电单位存在内部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整改直至供电企业复检后达到要求。
  未按照供电企业要求进行安全整改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接受保证供电的任务,对由此产生的不能及时供电和保证供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保电要求加强内部协调,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检修停电计划,尽可能满足保证用电的需要。在用户设施安全达标和电网运行许可的情况下与用电单位签订保证供电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
  1、保证供电的期限(精确到小时)。如果用户要求的保电期限较长,电网供电能力不能持续保证供电的,供用双方应对该期间保证供电的区段加以明确。
  2、保证供电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供电企业只对所属产权部分供电设施的按时供电和保证供电负责,由于用电单位设施原因而引起的供电故障与供电企业无关。用电单位书面委托供电企业在活动期间代为维护管理其产权部分供电设施的(不包括暗线),双方可协商解决。
  3、供电企业为保证供电需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由此发生的人力物力如材料费、小工费等费用应得到补偿。
  4、发生供电故障时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供用电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办理。
  5、不可抗力下的免责条款。
  如果供电企业不能承诺保证供电,应提出明确的理由。
  第十条 供电企业接受保电任务后,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及时调整检修停电计划,与用电单位共同协商制定保电方案,落实保电责任,组织应急抢修队伍,加强供电设施的巡视和维护,积极做好事故预防措施,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准备。保电期间,供电企业应指派领导加强关键部位的巡视检查,力争做到措施得当,保障有力,确保安全供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