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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44:33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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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
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
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 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
资者查阅。
第五条 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 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第七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五条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六条 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五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四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提供与主承销商签定的承销协议,在首次申报时可提供经签字的包括尚待确定事项的承销协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报送对尚未确定的事项加以明确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提供书面申请文件。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附录一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1-1-2 附录二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第二部分 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推荐函后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2-2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2-3 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主承销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提供)
第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 法律意见书
3-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
4-1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4-2 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 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事资产评估、验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招股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
4-5 特殊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第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5-2 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
6-1 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文件
6-2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协议、历次增加股本的协议
6-3 发行人设立时及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4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5 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应提供变更或改制的法律证明文件
6-6 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七章 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7-1 发行方案
7-2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第八章 其他相关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
8-1-1 发行人关于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的说明
8-1-2 发行人关于设立时股权设置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
8-1-3 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
8-1-4 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
8-1-5 发行人与股东在非经营性资产、离退休人员剥离方面的协议
8-1-6 其他服务协议
8-2 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
8-2-1 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8-2-2 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8-2-3 发行人成立以来有关股本发行与增减、投资项目决策、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3 发行人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8-3-1 发行人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或承诺
8-4 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8-4-1 发行人内部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8-4-2 关联交易决策的记录
8-4-3 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
8-5 发行人关于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
8-5-1 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附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
8-6 发行人关于技术含量及技术创新能力的依据
8-6-1 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许可协议
8-6-2 发行人有关获奖证书、专家评审意见
8-7 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7-1 发行人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8-7-2 有关发行人税收、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8-8 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或相关租赁协议
8-9 涉及政府特许经营的发行人,提供的政府特许经营证书
8-10 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
8-11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以及其他方式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1-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
8-11-2 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1-3 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2 设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定向募集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2-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告
8-12-2 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2-3 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3 发行人的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14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15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8-14 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字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字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第九章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9-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募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9-2 发行人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说明
9-2-1 有关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批准文件
9-2-2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过户登记的证明文件
9-2-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9-2-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9-2-5 律师对上述文件的鉴证意见
9-3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批准、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9-4 中介机构的意见
9-4-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
9-4-2 主承销商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
|概|发行人名称 | |注册日期| |注册地点| |
| |------|----|----|-------------------------|
|况|公司设立方式| |主发起人|1、 2、 |
| |------|-----------------------------------|
| |主营业务 | |
|-|------------------------------------------|
| |项目 |发行前(股)|占总股本(%)|发行后(股)|占总股本(%) |
| |-----------|------|-------|------|--------|
| |国家股 | | | | |
| |-----------|------|-------|------|--------|
|股|国有法人股 | | | | |
| |-----------|------|-------|------|--------|
|本|外资股 | | | | |
| |-----------|------|-------|------|--------|
|结|其他法人股 | | | | |
| |-----------|------|-------|------|--------|
|构|原内部职工股 | | | | |

| |-----------|------|-------|------|--------|
| |拟发社会公众股 | | | | |
| |-----------|------|-------|------|--------|
| |其他(应注明具体类别)| | | | |
| |-----------|------|-------|------|--------|
| |合计 | | | | |
|-|--------------------------|---------------|
| | 发行前一年末资产与业绩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可选择性填写)|
| |--------------------------|---------------|
| |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 |拟发行方式 | |
| |(万元) |(%) | |------|--------|
|基| | | |拟承销方式 | |
| |-----------|------|-------|------|--------|
|本|税后利润 | |净资产收益率 | |发行价格区间 |
| |(万元) | |(%) | |(元/股) |
|数|-----------|---------------------|--------|
| |每股利润(元) | |全面摊薄市盈率 |
|据|-----------|---------------------|--------|
| |无形资产/净资产(%) | |发行总市值(万元)|
|-|-----------|---------------------|--------|

| |主承销商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
| |发行人律师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介|-----------|------|-------|------|--------|
| |财务审计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机|-----------|------|-------|------|--------|
| |资产评估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构|-----------|------|-------|------|--------|
| |其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发行人核查人签名: 主承销商授权代表签名:



20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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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财监〔2003〕5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对重点行业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涉及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审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组织方式
  (一)这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2003年6月份开始,至9月中旬基本结束。我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主要采取统一组织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处理的方式。检查工作结束后,由我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发布公告,并按本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材料。
  (三)检查的范围。财政部将以金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企业为检查重点,并选取部分民营企业、1999-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已检查并公告的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并通过检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延伸检查部分上市公司。专员办检查名单由我部另行发文,统一下达。
  地方财政部门的检查范围根据本地区特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1、会计基础薄弱、管理混乱的行业和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3、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单位。
  (四)为提高检查的成效,减少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复检查,在今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不再采取每检查一户企业都对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的办法,在被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再延伸对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1、查出企业的违规问题对当期会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未披露或披露不恰当,需依法追究企业的会计责任以及事务所的审计责任的;
  2、企业的违规问题改变其损益性质,导致其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
  3、应对外披露的企业会计政策变更、或有事项、关联方交易等重大事项未对外披露的;
  4、企业有重大偷逃税行为;
  5、审计费用明显偏低的;
  6、其他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责任的重大事项。
  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上述标准确定需要进行检查的事务所,报财政部备案。其中对涉及跨省执业的事务所的检查,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
  (五)检查工作应以财政部门检查人员为主,可以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专员办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由财政部根据检查质量和实际工作量,按有关标准统一安排。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的内容为被检查单位2002年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以及所涉及的部分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为:
  (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执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7.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10.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1.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3.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
  1.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是否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体现;
  3.是否严格执行了三级复核,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否恰当,如有无用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用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代替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问题。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专员办和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务求实效。要注意与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切实避免重复检查。凡有关部门已列入2003年度审计或检查计划的单位,或2002年度已经审计或检查的单位,一律不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同时,专员办与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职能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成效。
  (二)贯彻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高检查成效。各地专员办要结合检查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研:1、商业银行以物抵债资产接受处置情况、住房改革收支及政策执行情况;2、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3、我国民营企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4、五年来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参照上述内容和当地情况选取题目开展调研。
  (三)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各项规定。严格规范检查工作程序,认真收集检查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要坚持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的方针,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理处罚外,坚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抓好信息工作,及时以工作简报形式向部里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严重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要一追到底,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检查工作。
  (五)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检查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专员办、财政厅(局)要认真进行总结,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连同汇总报表(另行下发)等材料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专员办上报材料主要包括:1、本次检查的总结报告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表(附报软盘)。总结报告要侧重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归纳,并对检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其中交叉检查的,还要上报单个企业的检查报告和全部的工作底稿,以及代部起草的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建议;3、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的“委托检查付费申请表”(包括与事务所签订的协议);4、违法违纪典型案例;5、各项调研、分析报告,财政厅(局)上报材料:1、总结报告,主要侧重检查、公告情况等(一式二份,附软盘);2、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财政部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八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设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市委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解决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四)负责审查所监管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审查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审查所监管企业重大投入项目,跟踪监测投资效果;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政策制定和方案审定,对国有企业工资总体水平进行监测。
(六)根据市委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年度预算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并按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九)负责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审计评定、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算等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委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财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治处
根据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提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任免、交流、奖惩的意见和建议;考察推荐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负责委机关党务及人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有关法律事务;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起草委机关的重要文稿,审核委机关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四)企业改革与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研究提出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方案;审查所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查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审查所监管企业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跟踪监测投资效果。
(五)产权管理处
拟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负责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国有资本金变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纳入财政专户统一储存,并按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六)统评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分析等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落实;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意见;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参与所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审定,监测国有企业工资总体水平。
(七)企业审计处(监事会工作处)
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和财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研究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3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长12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监管范围和方式。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市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具体范围包括经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政府投资性公司,以及尚未授权经营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兴办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市国资委由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所监管企业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上述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只对其资产实行监管。
(二)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同时,要为监管企业提供必要服务,为促进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市国资委与市财税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业务上接受市财政部门监督;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包括国企改革成本支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等,由国资部门与财税部门协商解决。市国资委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四)市国资委与派出监事会的关系。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专职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实行组织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专职监事具体考核、培训、任免工作由市国资委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