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1:39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预算的组成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章 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㈠ 综合预算,收支平衡。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㈡ 合法真实,公平透明。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㈢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㈣ 严肃纪律,追踪问效。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保障预算编制、批复、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预算管理,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各级单位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㈠ 各级主管单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的制度办法;组织、开展预算管理基础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单位基本情况的动态数据资料库和项目库,收集、整理有关预算管理工作信息;编制、审核、汇总、批复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审核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预算资金追 踪问效,发现问题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㈡ 基层预算单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水利预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做好单位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和预算项目储备库,收集、整理有关预算管理工作信息;及时编报本单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具体办理各项预算资金支出,提出预算调整事宜;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㈠ 财务部门的职责是统一管理、协调单位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主要包括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预算管理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和完善单位预算基本资料动态数据库、项目库;审核所属单位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
  ㈡ 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是协助办理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主要包括审核确定单位职责、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提供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资产、资源占用使用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涉及到的实物工作量等基础资料数据等,并对提供上述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研究提出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为预算编制提供项目储备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协助办理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的组成

  第十条 各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水利行业的其他收入项目除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外,主要有:勘测设计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委托实验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水费收入,医院疗养院收入,生活服务收入,印刷出版收入,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各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是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一本预算,各单位预算要从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制、审核、汇总。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㈠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㈡ 国务院和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㈢ 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
  ㈣ 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㈤ 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㈠ 组织、开展预算管理法规的学习与研究,完善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机制。
  ㈡ 充分搜集、准备预算基础性资料。包括:
  ⒈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人员结构、资产、资源的占用与使用情况等。
  ⒉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基本情况,发展方向、目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方案、经费预算及效益预测等。
  ㈢ 分析单位财务收支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㈣ 结合单位职责履行需要,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排序,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㈤ 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预算的要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
  ㈥ 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部署,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具体布置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各单位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㈠ 财政拨款收入。按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实际人数、占用的资产情况、完成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核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测算编制、申请财政拨款。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如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在金额和内容上与建议预算不符的,应按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在说明中详细说明。
  ㈡ 预算外资金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分析影响收入变化因素,合理测算编制。
  ㈢ 其他收入。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和其他相关因素,分析单位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影响,按来源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㈠ 各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要优先保障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机构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㈡ 人员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依据经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情况,按预算支出科目内容规定逐项计算编列。对于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以外的奖金、津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支出不得用财政拨款收入弥补。离退休费用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按人员结构、适用范围测算、编制。
  ㈢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标准的,可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㈣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单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在各"类"级科目之间不得调整,基本支出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数额不得调整。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预算科目之间,自主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
  ㈤ 基本支出预算逐步按"定员定额"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㈠ 编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㈡ 编报的项目应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格式和要求分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两种不同属性编制。
  ⒈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新增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其中:新增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单台购置项目、批量购置的同类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选择填列项目申报书(甲)并附相关材料;其他新增项目选择填列项目申报书(乙)。
  ⒉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选择填列项目申报书(乙)。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㈢ 加强项目的论证、审核和筛选,对符合规定与要求的项目,按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分轻重缓急、排列先后顺序申报。
  ㈣ 各主管单位不得编制和承担超出自身业务职责范围之外,本应由所属单位编制承担的项目。
  ㈤ 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用、水利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纳入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支出应根据收入测算情况、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关系、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支出需要等情况,稳妥地测算、编制,准确反映经营收支结果。
  第二十二条 预计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因预算收入小于预算支出而用本单位事业基金弥补收支的差额,应按规定编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和支出预算,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标准的采购品目或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如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小汽车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配置标准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等规定编报预算报告。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㈠ 预算编制说明。主要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与各经费项目的具体测算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以及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㈡ 预算报表。
  ㈢ 申报项目的文本和按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五条 预算编制管理采取"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
  ㈠ 预算建议("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预计非财政拨款收入及支出规模,提出预算总规模和财政拨款数建议,形成本单位年度建议预算,经逐级审核、汇总后形成水利部年度部门建议预算,报送财政部。
  ㈡ 预算控制数下达("一下"):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水利部下达各单位预算控制数,并由各主管单位逐级分解下达预算控制数到基层预算单位。
  ㈢ 预算草案("二上"):各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以及测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数,编制形成本单位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审核、汇总后形成水利部部门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
  ㈣ 预算批复("二下"):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水利部和各级主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到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十六条 预算的报送:

  ㈠ 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送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报告;
  ㈡ 预算报告应由预算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正式行文报送。按规定必须报送电子文本等其他介质文件的,应同时报送;
  ㈢ 预算报告采用专人报送或其他能保证及时送达的方式。对于时间要求紧急并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各单位可按要求先报送电子文本,并在事后及时报送正式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报送预算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㈠ 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报送,是否签章齐全、规范行文;
  ㈡ 预算表格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㈢ 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入项目,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是否按规定使用预算科目,预算规模和财政拨款是否符合财政部门和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是否有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的收支;
  ㈣ 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填报要求,项目的申报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效益如何,以及项目申报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排序等。
  ㈤ 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单位应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编报单位重新编制报审。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该编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分解预算指标,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㈠ 各主管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预算控制数指标全部分解下达到本级和下属单位,不得预留待分配,不得越权调整预算指标。
  ㈡ 水利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在15日内批复所属二级单位预算;各单位在接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批复本级和下属一级单位预算;各单位的预算批复方案在预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部门(单位)备案。
  ㈢ 水利部和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与本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发生调整的,各单位应按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后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组织执行。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批复前,各单位可结合本年预算草案,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情况申请、安排支出。预算草案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正确区分收入类别,确保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实现,并依法按预算批复的经费科目、内容和程序等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坐支。
  ㈠ 财政拨款收入的请拨,要按批复的预算科目、内容、程序及项目实施进度等,经用款单位申报财政国库用款计划,并按批复的用款计划领拨、使用资金。
  ㈡ 按规定上缴的预算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计入单位事业收入,并按预算批复的支出内容、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
  ㈢ 其他收入要确保收入实现进度,及时分析预算收入计划执行动态,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方针,建立健全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项目,要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在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批复、下达后,根据投资计划与预算批复、下达情况,结合工作任务安排与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按规定的支出用途等及时办理用款支付手续。对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要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足额支付。

  第三十四条 基本支出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人员经费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按实际人数、工资结构,以及相应的计提基数与比例办理支出;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工作计划和事业任务完成情况,保障机构正常运转、职责履行,以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列支。

  第三十五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由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与协作单位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内容、工作量及金额,按合同、协议办理预算支出。但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不得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项目预算经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有关预算资金的合同、协议必须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部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2、合同收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3、合同内容是否有可能对本单位未来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水利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
  ㈠ 经办人审查。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项目或合同(协议)资金的支付,还应按项目实施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支付方式等,履行相应的手续或取得相应的支付凭证。
  ㈡ 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㈢ 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㈣ 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及单位领导批示办理款项拨付手续,对于不符合预算安排及各项审批手续不全的预算支出事项,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出。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㈠ 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㈡ 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㈢ 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㈣ 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㈤ 用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㈥ 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㈦ 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与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取得收入的来源、总量、结构、潜力,支出的总量、结构、范围、标准和效益,各项收支预算的实际执行进度与事业任务和工作计划进度是否协调,影响收支预算执行的因素、影响程度及解决措施,资金的使用效益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期向水利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㈠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反映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预算批复情况,本期财务收支情况,项目建设与实施进度及支出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与采取的措施,预算执行情况表等。
  ㈡ 专项报告。专项报告是按水利部的规定与要求报送的专门或重要事项的报告。
  ㈢ 报告的报送形式与时间要求。季度报告在季度终了20日内,一式一份(附数据盘)报送水利部(报表格式另行印发);年度报告随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式一份(附数据盘)报送。专项报告按具体规定的要求报送。

  第四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遇以下特殊情况可办理预算调整:
  ㈠ 财政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调整。因国家政策、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单位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单位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报告逐级报水利部审核、汇总,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㈡ 非财政性收支预算的调整。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增加或减少、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按照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单位提出正式申请预算调整报告逐级报水利部审核汇总,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㈢ 单位预算的划转。由于单位变更或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主管单位提出预算划转方案,报水利部审核并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㈣ 对于上年实际结余与预算编制时预计的结余不同的,各单位可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认定的额度或批复的上年决算数自行调整上年结余数,并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预算调整报告原则上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水利部。预算调整报告应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措施,预算调整表,以及其他说明。

  第四十五条 如遇自然灾害、发生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等确需申请财政补助的,有关单位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申请经费报告格式的通知》(财预[2000]113号)的规定与要求提出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申请,水利部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财政部门、主管单位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补助而造成的预算调整,水利部、主管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将预算收支指标分解下达所属单位,有关单位相应调整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分析,并就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 预算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 对预算编制的监督检查:包括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体现单位职责履行和中心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收入预算是否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是否贯彻了综合预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预算编制是否收支平衡、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编报。
  ㈡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预算收入是否依法按计划实现,收支预算进度是否与单位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相适应;各项应纳入单位预算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有无隐瞒预算收入等问题;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应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规定;是否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批复的范围、内容办理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追加、减少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的使用是否一致,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是否组织验收,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违反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违规使用资金;预算资金的请领拨付是否及时,以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审等。
  ㈢ 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是否建立了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等。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加强研究与分析并写出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各主管单位要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及时地整改,并对违反预算管理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绩效考评按"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水利部统一组织,各单位分级实施。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编制本单位项目评价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水利部或由水利部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评价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㈠ 虚报支出预算,隐瞒截留收入,骗取财政拨款;提供虚假数据、虚假财务报告,伪造、变造虚假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部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㈡ 不按批准预算执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自筹基建支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除暂时停止审批单位项目经费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㈢ 预算单位不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管单位不按规定审核、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收支预算和审核、批复财务报告的,要追究主管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㈣ 有关部门不履行预算管理职责,不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由单位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㈤ 不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监督,落实提供财务会计及其相关情况和资料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各单位的所有收支预算。
  预算草案,是指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复的预算收支计划。
  主管单位,是指各级有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是指独立核算没有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5〕5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区内(不含井陉矿区)所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市区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
第四条 市区生育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内部增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超比例的退休人员)统一征缴,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组织(财政拨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开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用人单位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提取比例和支付标准适时调整。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生育保险的当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破产、改制企业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一次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比照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按08%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4%标准缴费的机关、事业组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医疗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
生育津贴的拨付期限,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期限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5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正常生产的2000元;
(二)难产的2500元;
(三)剖腹产30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项目单列管理,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补贴。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转移外地或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附件1),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2)、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生育女职工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医保中心受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应认真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及时拨付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 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情况除外)发生生育费用的,因施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全市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生育保险政策;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医保中心应加强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认真开展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五)为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生育女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应全部追回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给参保人员造成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和矿区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生育保险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


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

用人单位名称: 编号:


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医疗保险卡号

生育有关情况

怀孕日期: 年 月 日 生育胎次:第一胎 第二胎 多胎
生育证件编码: 预产期: 年 月 日
1、孕妇既往病史及健康状况、胎儿情况:








2、需要终止妊娠的填写终止原因及节育措施:




生育定点医院(盖章)

主治医生: 年 月 日

用人
单位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医保
中心
意见


备案号: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1、职工怀孕90日内到用人单位登记,用人单位30日内向医保中心备案;生育后,用人单位凭本表和生育保险审核表到医保中心审核。

2、本表一式三份,市医保中心、用人单位和职工各一份。


附件2:


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用人单位名称: 编号:


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医保卡号 生育证件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生育情况

怀孕日期: 年 月 日 生育胎次: 第一胎 第二胎 多胎
分娩或流产: 年 月 日 生育情况: 流产 顺产 难产 剖腹产

多胞胎数: 怀孕天数 : 生育医院:
生育医疗费定额报销: 是 否 晚育: 是 否

当年平均缴费基数: 休假天数: 津贴总额:(元)

休假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孕前工资:

职工
意见


职工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
单位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医保
中心
审核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1、职工本人生育出院7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30日内持本表和备案表到医保中心审核;

2、本表一式三份,市医保中心、用人单位和职工各一份。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文件

国人部发[2003]17号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 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
1、 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
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
2、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
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20年。
3、 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
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15年。
(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条件:
1、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起草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规范、规则
或规定1 项以上,并由国家颁布施行。
2、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工作1项
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企业改制中土地登记代理工作10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5、获得有关地籍管理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
6、获得2项有关地籍管理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
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
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等方面的论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业务专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二、 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三、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人
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申报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 需提交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签署证明,担任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规范、规则、规定的封面及起草人员名单页,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项目工作报告,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报告,论文及专著首页。
3、需提交原件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经历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国家颁布施行的土地登记业务规范、规则或规定的说明材料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证明,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资格进行复核,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和 人事厅(局)应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
条件且在一线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和人事厅(局)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四) 已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
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
(五)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申
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樊志全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
    程 烨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成 员: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赵 龙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
    孙喜华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钱明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叶剑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
  马克伟 (中国土地学会名誉理事长、高级工程师)
高向军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研究员)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 瑜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王 军 (国土联房地产评估中心高级经济师)
  尤孝明 (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白龙吉(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

 办公室主任:赵 龙(兼)
 办公室副主任:
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何 平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处长)
杨京红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调研员)
 联系电话及单位: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010)66558205 66558201(传)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
(010)66558504 66558500(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010)84214781 84211552(传) 










附件2: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认定申报表






所属省(区、市)或部门:
单 位 :
申报人姓名: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人 事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制
国土资源部




填 表 说 明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逐项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1-4页由本人填写,5-7页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3、“最高学历”中毕(肄、结)业时间,应在所选择的项目上用笔打“√”。
3、“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主要是由分正、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填写。
4、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 本 情 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月 照片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间 所学专业 学 制 学 位
年 月
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批准单位
现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聘任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累计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时间
通过何种方式,取得何种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工作经历

起 止 时 间 单 位 从事何种专 业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土地登记代理及土地登记工作业绩登记

起止时间 土地登记代理及土地登记业务(规范、项目、课题研究等工作)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加、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奖励










发表论文(专著)情况

论文(专著)名称 发表日期 刊号、刊物及出版社名称 论文、专著(独著章节)字数











呈报单位推荐情况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考核认定。 (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复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 核 情 况

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代章)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