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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6:08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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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90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当前,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因部门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导致概算超支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项目管理,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我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方面。管好、用好中央党政机关建设投资,有效控制项目概算和工程质量,是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是坚持“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精神的具体体现。中央党政机关在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上应成为所有建设项目的榜样和典范。

  针对当前中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并导致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

  二、加强对工程设计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是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今后,对于不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我委不予受理;对承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我委将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担施工的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项目业主方实施监督。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使用单位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监理单位,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四、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机制

  为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重前期审批、轻建设期管理的问题,要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机制。

  (一)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要由项目使用单位确定一名项目责任人(在立项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我委报告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二)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开工后,由项目责任人按季度定期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主要是反映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有无超概算等问题。党中央机关、国务院机关各部门的建设项目要同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抄报中直管理局或国管局(项目进展报告的具体格式附后)。

  (三)对投资和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我委可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结构安全审查后,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对不依据我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我委将要求修改或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暂停开工建设。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必须事先向我委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我委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五)我委将派人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巡查,实地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项目进展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五、加快推进“代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政府投资的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将逐步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近期我委将在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中进行“代建制”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

  六、对违规项目进行处罚

  (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较长的项目,我委视情况委托咨询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和完工后进行中期和后期评价。对超概严重的项目先进行整改,在未达到整改目标之前一律不予验收,并暂停批准概算调整,也暂不批准该部门其他项目。

  (二)对管理混乱,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严重的项目使用单位,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要在媒体上曝光。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中的“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指由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等为项目使用单位的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

  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的中央本级文化、教育、卫生、广播、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述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613451692046466.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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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号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对截止2009年底前公布施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并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对主要内容依据上位法作出完善、部分内容结合管理实际作出修订的《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规范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议函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规范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议函
1995年6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

煤炭工业部:
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保证我行对煤炭建设项目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贷款程序的顺利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们对规范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国务院领导下,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实行法人投资责任制,建立投资风险机制,已在许多行业逐步推行。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对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和签订借款合同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法人,开行基建贷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同时,承担贷款债务并根据合同有偿还责任的法人。煤炭行业在试行业主责任制的改革中,对于建立项目法人的形式和内容,也作了大胆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保证煤炭建设项目信贷业务的顺利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现对进一步规范煤炭建设项目法人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计划的新建矿区,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进行规范。在煤炭行业国家尚未明确代表国家投资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之前,建议征得有关部门认可后,暂由煤炭部商有关省批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委派董事会成员,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议下列单位在1995年内组织实施:河南永夏矿区、山东济北矿区、宁夏灵武矿区、甘肃华亭矿区、陕西黄陵矿区、河北蔚县矿区、内蒙万利矿区、华晋焦煤公司。
2.现有亏损企业申请借款开工建设矿井、洗煤厂、水泥厂、电厂等经营性项目(单项工程),要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审。建议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贷款条件评审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组建规范的新企业法人。法人的组织机构、名称、章程和授权请煤炭部明确。否则,不宜单独审批可研和进行贷款条件评审。
3.现有盈利企业申请借款开工建设矿井、洗煤厂、水泥厂、电厂等经营性项目的,可以以现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但必须依据现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财务变动状况、新建项目的收益一起评审,并符合我行的贷款条件。否则,需按第2条意见办理。
开发银行与项目法人是资金的借贷合同关系。按照规定和程序,由项目法人向开发银行提出项目建设融资的借款申请,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使用资金,和负责到期偿还借款本息。开发银行依据项目法人的借款申请,对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与项目法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合同发放软硬贷款,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以上建议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