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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0:40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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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

1982年5月5日,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中学生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逐步形成世界观的时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一代的基本要求。目前,全国不少省、市、自治区在中学生中开展了努力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经验证明,努力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活动适合青少年的特点,是引导学生好好学习,奋发向上,相互促进,健康成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深入持久地开展这一活动,并使之制度化,对于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正确掌握三好学生的标准
三好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
(二)学习好
为“四化”学习的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三)身体好
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优良。
对以上三个方面,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具体化。
掌握三好学生标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防止以学习好代替其它两好,或者对其它两好降低要求。
(二)既要看考试成绩,又要全面考察学习的实际水平,不要单纯抠分数。某些学科成绩十分优异,或在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有专长,其它学科的成绩在及格以上,各科平均成绩优良,也应视为学习好。这样有利于鼓励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学习,培养分析问题、思考问题的能力,发展爱好、特长。
(三)既要表扬一贯先进的学生,也要注意把原来基础较差,经过努力,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的学生评为三好学生,以鼓励全体学生努力上进。
(四)既要看学生在学校的表现,还要看在家庭、社会的表现。
(五)评选工作要按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既不能过严过苛,也不能盲目追求数量,特别是要防止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三好学生的质量。
对于连年评为三好并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可由各地教育部门和团组织予以表彰。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团组织自行规定。
二、做好评选工作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评选三好学生是学生自我教育、相互学习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实行以班级为单位,学生、教师、领导相结合的评选办法,不要搞简单化的领导指定。每学年结束时,在班主任指导下,由各班学生民主评议提名,再经班级任课教师讨论同意,教导处和团委审核后报校务委员会或行政扩大会议(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代表参加)批准。
评选三好学生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三好生名单要在学校张榜公布,记入光荣册。各地要建立三好学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三、建立表彰、奖励三好学生制度
凡被评为三好学生者,由负责评选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授予三好学生证书。三好学生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规格,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负责印制、颁发。是否颁发奖章,不做统一规定。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并介绍三好学生的先进事迹。有条件的,也可适当赠送一些学习用品。各地教育部门和团组织还可利用假期,组织夏令营等活动,优先吸收三好学生参加。
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有两年以上(其中一年为毕业学年)评为三好学生的高中毕业生,各地在劳动招工和农村社队用人时应优先录用。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适当办法对小学和初中的三好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时予以优先录取。高中的三好学生,报考高等学校时,按高等学校招生的规定优先录取。
四、加强领导
评选三好学生必须以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为基础,要把三好的教育贯穿到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切实防止形式主义。表彰、奖励不宜频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上,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并推动评选三好学生活动的健康发展。
学校共青团组织要把开展评选三好学生的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教育广大团员积极参加这项活动,团结广大学生沿着三好的方向健康成长。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在评选三好学生活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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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保山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重大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源是指涉及本市支柱产业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水、矿产、土地、林业、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资源。

第三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由水利、能源、国土资源、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要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原则。要坚持对项目进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使整个审批过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

(三)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要规范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审批效率。

(四)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准入条件、报批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等,除应予保密的内容外,都要在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五)坚持监督制衡原则。要建立健全事前介入、过程监督、事后监管、社会参与的审批监督制衡机制,使责任追究与公务员考核和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制定专项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准入条件,明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和用地预审等准入标准,逐步形成由开发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新机制。

第七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水能、地下水和水源等重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的审批。其中,水电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水电资源有序开发的意见》(保政发〔2007〕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初审上报或审批。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整合开发利用矿种的勘查、开发和矿业权流转等重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的初审上报。

(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查上报或审批。包括建设用地供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等重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审查上报或审批。

(四)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林产品的开发利用、林木采伐、占用征用林地等重大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审批。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旅游景区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组织有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经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规划评审通过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审查上报或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依法有偿出让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

(一)制定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确定出让标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决定取得开发使用权的资格。

(三)与取得开发使用权资格的项目申请人签订协议,项目申请人缴纳资源出让费后,正式出让开发使用权。

第十条 对取得开发使用权的项目进行预评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项目预评估:

(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二)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形成统一的预评估意见后,对可行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立项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严格审批:

(一)进行审批公示。对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开展专家评审。要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联合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易造成互为前置的事项,由负责审批的主办单位牵头,实行会签或者集中审批,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审批纪律,对审批的程序和过程进行及时跟踪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事后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清理核查。

第十四条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审批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水字[200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特点和规律,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部制定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区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港口企业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制度》统计范围是港口企业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发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本部门统计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港区港口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认真负责、及时报送。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报送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监督、追究责任。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监督工作,对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有关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并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统计期的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送部水运司。
  六、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领导和专门填报人员,并于2008年11月21日前将其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传真至部水运司。
  联系人:刘晓峰 罗德麟
  联系电话:(010)65292637 65292645 65292623
  传真电话:(010)6529263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邮政编码:100736
  电子信箱:feng6251@sina.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