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7:39  浏览:8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税(2001)8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为了支持拆船业的发展,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每年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管理办法仍依照财税字〔1998〕103号文件执行。

附件1:2001年度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联营企业: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
2.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厂)
3.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4.南通中远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
5.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
6.荣成市拆船公司
7.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
8.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9.新会市中新拆船钢铁总厂
10.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1.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2.平湖拆船公司
13.宁波市北仑小港拆船有限公司
14.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南京栖霞山拆船厂、靖江市敦丰拆船有限公司)
15.安徽省华隆资源再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拆船分公司)
16.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联营企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17.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联营企业:广东省金属加工厂)
1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
19.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20.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21.天津天马拆船工业有限公司(合资)


(1998年6月30日 财税字〔1998〕103号)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附件: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
2.中国拆船华东公司(江苏省启东拆船厂)
3.中国拆船中南公司
4.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5.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6.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远洋钢铁有限公司
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9.江阴拆船厂
10.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11.番禺市拆船轧钢公司
12.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13.新会市拆船集团公司
14.武进市拆船公司
15.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6.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7.平湖拆船公司
18.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拆船厂
1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52工厂
20.芜湖市拆船工贸总公司
21.福建省霞浦县拆船厂
22.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南京栖霞山拆船厂)
23.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新港拆船厂)
24.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营口电子机械厂拆船分厂)
25.福建省拆船公司(厦门拆船公司)
26.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中山市拆船公司)
27.浙江省拆船总公司(温州市拆船公司)
2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舟山市五洋船厂)
29.新会市玉洲拆船有限公司
30.广州文冲船厂番禺分厂
31.东莞市拆船轧钢工业公司
32.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33.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塘沽拆船厂
34.舟山市普陀拆船公司
35.青岛市拆船总公司
36.地方国营福安拆船厂
37.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38.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39.张家港宏昌拆船钢铁有限公司(独资)


2001年4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 41 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 月 十二日

主题词: 纺织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趋势,有为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和技术管理提供决策和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独立承担重大生产、科研、设计、施工项目的能力;
   3、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范围或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惯例,并能很好地用于指导工作。
   5、能够指导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在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过两项以上省(部)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管理办法,并已被批准执行。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两项较大的纺织工程新建、扩建,或重大技术改造工作。
   3、解决过本单位或其他企业生产、科研、设计中的两项以上较大的技术难题或主持完成了一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改造)项目。
   4、独立(或作为主要专业骨干)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本单位两项研究课题,有两个以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个人排名在前三位,并获推广和应用。
   5、负责开发过两项以上新产品,形成批量生产,且年产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6、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或负责过省级科技发展规划、专项计划的制订工作;
   7、解决过生产实际中影响质量、工效、能源、环境等方面技术问题三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其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和相关纺织产品的国内外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并能正确贯彻执行;
   3、有独立处理工作中一般技术问题能力;
   4、有独立承担科研课题,或有独立完成较大工程项目专业设计,或组织较大工程项目专业设计,或组织较大项目专业施工的能力。
   5、能够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起草过所在单位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或发展规划两项以上,已被上级正式批准施行。
   2、解决了本单位生产、科研、设计中一项以上的较大技术难题,或独立完成一项以上较大的技术改造(革新)项目的主要任务。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了一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建设的谈判、设计、安装、调试等工作的全过程,且项目已投产运行;
   4、独立(或作为主要专业骨干)承担国家、省(部)科研项目或本单位两项研究课题,其中有一个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且个人排名在前三位,并获得推广和应用;
   5、负责开发过两项以上新产品,形成批量生产,且年产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6、独立完成较大纺织工程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7、解决过生产实际中影响质量、工效、能源、环境等方面技术问题两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在生产中应用(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11月2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6月9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和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11H20O2〕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根据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丙烯酸酯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商品编号和商品名称:
29161200.10 丙烯酸甲酯
29161200.20 丙烯酸乙酯
29161200.30 丙烯酸正丁酯
29161200.40 丙烯酸2-乙基乙酯
29161200.90 其他丙烯酸酯
凡进口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美国的,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能够确认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但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有关国家其他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其中超出本公告附件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德国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不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同时须向海关提交能够证明原进口的丙烯酸酯确实不属于应征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的有关进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单证材料。
对于低于附件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缴税款。
四、对于伪报品名、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丙烯酸酯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
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表
--------------------------------------------
| 原产国 |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 税率 |
|-----|-------------------------------|----|
| |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49% |
| |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LTD. | |
| |-------------------------------|----|
| |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 |49% |
| |IDEMITSU KOSAN CO.LTD. | |
| |-------------------------------|----|
| |日本触媒株式会社 |31% |
| 日本 |NIPPON SHOKUBAI CO.LTD. | |
| |-------------------------------|----|
| |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35% |
| |MITSUBISH CHEMICAL CORPORATION | |
| |-------------------------------|----|
| |日本东亚合成株式会社 |60% |
| |TOAGOSEI CO.LTD. | |
| |-------------------------------|----|
| |其他日本公司 |60% |
|-----|-------------------------------|----|
| |美国巴斯夫公司 |67% |
| |BASF CORPORATION,USA | |
| |-------------------------------|----|
| |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 |60% |
| 美国 |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 | |
| |-------------------------------|----|
| |美国塞拉尼斯公司 |31% |
| |CELANESE | |
| |-------------------------------|----|
| |其他美国公司 |69% |
--------------------------------------------


20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