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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27:42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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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的政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专项用于解决我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首期债务兑付。为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
本付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对群众首期兑付债务,特别是偿还政府性借款的资金的必要性,又要结合今后清收基金会资产帐款、预算内外综合财力状况,认真分析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在
此基础上自愿申请贷款。
(二)专款专用。各地必须根据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确定的首期兑付债务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专项贷款的使用必须从紧掌握,主要用于补充拟清盘关闭的基金会在兑付群众首期债务时经多方筹措资金仍然不足部分,以及用于偿还政府性
借款,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经省政府批准后(各省辖市政府出具专项贷款承诺报告),由省财政厅与各市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各市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行。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再贷款的承贷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必须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商业银行的可在当地农业
银行开设专户),要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做到封闭运行。
二、债务人的责任
专项贷款由债务代表人负责向省财政厅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事项。该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四年,贷款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债务人必须在贷款使用期限内筹措,资金,分年还本、按季付息。
三、贷款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专项贷款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贷款管理原则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省财政厅作出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省财政通过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资金的办法来偿还的书面承诺。
(二)贷款审定。各市的专项贷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贷款数额。
(三)协议签订。贷款数额确定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与各市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
(四)贷款拨付。贷款协议签订后,省财政厅通过专户拨付资金,从资金拨付之日起开始计息。
四、违约责任
“转贷协议”一经签订,各市政府必须承担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以减轻付息的压力。凡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省财政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
(二)暂停安排省级专款。
(三)通过往来扣款或年终结算时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资金扣收拖欠的本息(含拖欠利息的利息)。
五、专项贷款的监管
(一)省财政厅负责贷款的检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如发现债务人有违背本管理办法和贷款协议规定的,省财政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和还本付息。
(二)各市财政局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按时报送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的检查监督。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资金偿还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并采取措施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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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评定2004年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评定2004年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4]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现对2004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04年9月10日之前届满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示范作用,经初审达到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审查重点

  各地要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业务水平、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在申报机构,与申报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且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视为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名称。申报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性质。

  (三)业绩。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关于开展第二批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市[1998]014号)的规定执行。对申报机构填报的业绩,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公示的业绩进行抽查。

  (四)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或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2004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机构的有关材料(附件1)统一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一)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抽检、核对信用档案相关信息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全面评审。

  (二)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设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确定合格名单,并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向评定合格的机构颁发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把在本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符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机构推荐上来,不得一哄而上。

  (二)申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做到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三)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申报材料的申报机构,将作为不良行为计入申报机构信用档案。

  附件:1、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1

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同意申报一级资格的文件

  3、申报机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向初审机关交验原件)

  4、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申报机构章程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申报机构存档人员名单(加盖人才中心公章)

  9、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11、最近二年内申报机构正式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单独装订,一式三份)


惠州市购买商品房办理城镇户口入户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购买商品房办理城镇户口入户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房,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若干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92〕154号)和惠州市政府《关于实施搞活房地产市场13项措施的通知》(惠府〔1995〕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位和个人向具有商品房开发资格的开发单位购买在惠州市区内开发的商品房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办惠州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房按购买房套数或面积指标办理城镇户口,城市增容费按市政府现行规定标准减半计收。其入户指标核定方法如下:
(一)个人购买成套商品房自行居住或给非直系亲属居住代管的,其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入户指标按所购买的房屋套数面积核定。
1.每套面积在50至79平方米的给一个入户指标;
2.每套面积在80至99平方米的给二个入户指标;
3.每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三个入户指标。
(二)单位成批购买商品房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的,按每100平方米面积单位给一个入户指标计算。
第四条 购买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购房入户手续前,其购买的商品房必须是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评定等级后,并标明座落位置,编好门牌号码的方可申办入户手续。
第五条 购买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城镇户口入户,须凭与商品房开发单位签订的、经市房产交易所监证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市房产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到市公安部门领取《申请入户审批表》,办理入户有关手续。
第六条 惠州市辖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