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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29:22  浏览:8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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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城市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解决城市建设设施配套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的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均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三十五元(其中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二十五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十元),规划部门凭交款收据正式签发建筑许可证。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生产性房屋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
二、经市批准的改造开发的小区、视市政公共设施配套程度酌收配套费。
三、对改造扩建的房屋,只征收扩大面积部份的配套费。其中,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非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三十五元。
四、对改造棚户区的原住户安置面积占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的,适当减免配套费。
五、市房管部门用租金、换建费、补偿费和国家专项建房补贴资金进行新建、翻建的住宅,免收配套费。
六、由省市专项投资修建的中小学校舍和教工宿舍,免收配套费。
七、由城市维护费和商业网点费安排的新建、翻建的房屋,免收配套费。
八、对外省、市在我市投资兴办经济服务事业所建的房屋,给予优惠照顾,减半收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有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环卫、煤气、自来水、客运交通、消防、交通安全等十项;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有中小学、托儿所(园)、居委会、医疗点、文化体育网点等五项。
上述设施,煤气、自来水负责管网配套到红线外主干线,其它按城市规划,统一配套建设。
第五条 收费的使用管理,城市设施配套费,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市政府委托规划部门统一征收,然后,汇交市财政建立专户,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按原“国家两委一部”关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规定执行,和城市维护费合并使用,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共同安排使用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征收时间:
凡是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进行房屋建设的单位,均按上述规定征收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8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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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十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或者采取书面方式说明。提请单位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均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人事任免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后,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办标[2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部《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通知〉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实施工作,经征得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凡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兴办或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属于脱钩改制范围。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严格按照《通知》各项要求脱钩改制;

  2、名称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凡本次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5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30万元执行;

  4、合伙人或股东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合伙人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股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类机构(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工程咨询公司等)

  1、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集团脱钩;

  2、机构内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专职人员;

  4、机构总经济师(技术负责人)或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

  1、属于地、市级及以下的建设银行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一律予以注销;对已经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省级建设银行,其资质予以保留;

  2、保留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列入其营业范围,并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

  (四)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的档案必须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合伙人或股东中至少有一名及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上述(二)、(三)、(四)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名称可保持不变。

  二、关于脱钩改制及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申报材料

  1、脱钩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脱钩协议;

  2、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附公证书);

  4、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事务所(公司)章程(附公证书);

  6、合伙人或股东近两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单;

  7、合伙人或股东及从业人员简历、人事存档证明(离退休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务所(公司)名称核准单;

  9、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二)上述属规范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应按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

  三、其它要求

  (一)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是今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目标模式。非专营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条件成熟的,可改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

  (二)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12月15日前将所属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在脱钩改制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或办理变更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

  (四)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实施与资质年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衔接事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