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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5:15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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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保护经济信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信息,是指为经济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商品信息、经济协作信息、自然资源信息、金融信息、证券信息、技术信息、新产品信息、劳务信息、人才交流信息、房地产信息、产权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
  经济信息市场是指有偿服务的经济信息交易场所和各种经济信息交易活动。
  经济信息交易活动包括经济信息经营和咨询、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经济信息市场实行扶持、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贵阳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委托贵阳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经济信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经济信息市场的法律和法规,并负责实施;
  (二)审核从事经济信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
  (三)负责经济信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调查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培训经济信息从业人员。


  第七条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查处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类专业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安全、保密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协同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





  第九条 经营经济信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济信息商品交易资格证;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和稳定的信息来源;
  (四)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信息加工处理设施和经营服务场所;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开业,由贵阳市经济信息中心审核经营资格,合格的由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发给资格证书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经济信息经营机构分立、合并、更名或停业时,需经原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凡举办经济信息交易会或者召开经济信息发布会,组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的,应当报贵阳市经济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信息商品的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济信息商品及信息服务的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般实行市场调节。


  第十五条 经济信息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下列经济信息不得进行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侵犯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内容虚假或失效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交易的。


  第十六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

第四章 经济信息权属





  第十七条 以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为内容的经济信息产品,其知识产权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由上级政府部门或者同级政府部门下达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属应当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规定。未作规定的,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研制开发单位。


  第十九条 接受他人委托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合同未作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除另有协议外,其经济信息产品所有权由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不属执行本单位任务,或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其所有权属于研究开发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有偿获取的经济信息,获取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该信息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资格证书的,责令补办。无营业执照从事经济信息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贵阳市计划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提供内容虚假的经济信息商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扣缴资格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经济信息商品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财政、税务、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依照规定上缴。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和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济信息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参与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动。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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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等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北京市财政局


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的规定,依法对本市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管理,作以下规定,请按此执行。
一、市、区、县地方财政拨款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相应增长。
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常费用按核定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1.5%掌握使用,分别从企业成本和事业经费中列支。使用范围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对构成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支。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除按规定比例支付的日常费用外,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税后利润或留用利润、包干结余中开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
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中开支。
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可以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四、无力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开展职工教育很不得力的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这些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
五、职工学校、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和购置大型教学设备的固定资产性支出由企业从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成本。事业单位每年可从包干结余中的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主管部门集中办学基地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集资办法解决。
六、鼓励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资助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中的业余教育费应当用于职工教育。
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由本单位教育机构掌握使用,财务机构监督,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



1993年5月8日

关于下发“美国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和铺垫材料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下发“美国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和铺垫材料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6〕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近日接到美国动植物健康检疫局的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美已实施了新的进境木质包装和铺垫材料的检疫法规,现将其摘要转发你们,请在具体检疫工作中参照执行。同时,请通知当地有关进出口公司,在有关货物出口前,需按美检疫法规的要求,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有关检疫手续。

  附件:美国进境木托盘和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附件:

      美国进境木托盘和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概要

 

  1.进口中国的货物,对于与货物有关的木托盘和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

  (1)如果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完全不带树皮,并且用于非限定物品

,那么,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到达美国时需接受检疫。

  (2)如果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带有树皮,并且用于非限定物品,那

么,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到达美国时需接受检疫,并需要一份证书,陈述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已进行过热处理、熏蒸或其他保护处理。

  (3)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用于需要一份特殊许可证的限定物品,那

么,必须符合许可证上所陈述的对限定物品的要求。

  2.从中国进口作为货物的新的或经过重新加工的木托盘:

  进口前需要一份进口检疫许可证。在许可证上将列明具体的进口检疫条件。

  3.从中国进口作为货物的旧的木托盘:

  将接受检疫,并在证书中需陈述“这批木托盘先前有资格进口并且使用后没有增加坏的木质材料(the pallets were previously eligible for importation

and have not bad wood added to them since that use)”。

  注:1.非限定物品是指,比如机器、化学物品或大理石商品等。

    2.限制物品是指,比如原木、木料和其他未加工的木制品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