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5:12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

河北、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为深化救灾保险改革工作,解决部分地区长期存在的超付问题,探索建立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安全运转的救灾保险机制,现决定在河北省廊坊市所属九个救灾保险县(市、区),湖南省六个救灾保险县(市)(常德市的澧县、临澧县、桃源县、益阳地区的益阳市、益阳县、南县)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的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试行县(市、区)的救灾款按年度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款数以一九八○年至开展救灾保险试点前一年实际拨给救灾款的平均数为基础,适当增加物价上涨因素,一经核准三年不变,每年初一次下拨到省,除特大灾害外,不再无偿拨给救灾款。省在每年初将试行县(市、区)上年各项互济面和互济金收入等情况上报两部,对完不成计划的,下年度两部视情况扣发定额补助款。
定额补助款主要用于超付补助,由省级安排。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生活等救助费用,应控制在定额补助款总额的9%以内,这部分资金可拨交地(市)掌握使用。试行县(市、区)扶持灾民生产自救资金,通过保险资金融通的办法解决,不另外从定补款中列支。
二、两部和省级建立大灾借贷准备金制度。省级大灾借贷准备金的来源:①从试行县定额补助款总额中提取10%;②从试行县(市、区)互济金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定额补助款的15%;③地方财政自筹部分。对上述款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并按其资金来源和性质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大灾借贷准备金,在大灾年借贷周转,遇到特大灾害时则全部转为无偿救助。年度大灾借贷准备金如有结余,可提取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建立奖励基金,奖励成绩卓著的单位改善救灾保险装备和开展防灾、救灾科研,具体办法由省自定,报部备案。
两部建立大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方案另定。
三、试行县(市、区)遇有大灾,已有保险资金总额(管理费、垫底资金除外)不足以支付救助用款时,可逐级申报借款。借款先由省从当年筹集的大灾借贷准备金总额的50%以内支付,若有缺口,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向两部申报,两部承担不超过定额补助款30%的借款责任。
借款收取2.5%的管理费,一般第二年偿还,逾期不还的,在拨付定补款时予以扣还。
四、试行县如发生特大(即带有毁灭性)自然灾害,出现大量超付时,可投入省、地(市)、县全部救灾保险资金(垫底资金和管理费除外),转入按保险条款实施比例救助或按救济标准实施有限救助。两部按现行救灾办法和救济标准酌情给予帮助。
五、为使以上规定顺利执行,各级都要加强资金管理。省和地市民政、财政部门对下拨的定额补助款和提取安排的大灾借贷准备金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做到轻重灾年调剂使用,逐年积累,增强省级救灾保险的实力。县级救灾保险机构要统筹安排,改进农作物互济办法,适当调整保额和收费标准,改善查灾定损工作,做到轻重灾年收支平衡有余,杜绝不合理超付。尤其要想方设法,通过多方支持,帮助贫困对象参加互济,实现以救灾保险代替灾害救济工作的机制转换。对不愿意参加救灾保险的集体和个人遭灾后则应实行自救。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问题的通知》(民救发〔1990〕1号)中有关建立大灾准备金的规定对试行县(市、区)不再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并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

  标准化工作不仅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更是一个行业或企业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而且已成为企业参与并赢得国际激烈竞争的重要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对激烈竞争、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行业“狠抓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要把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所属企业的标准化水平与贯彻国家局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作为提高各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

  二、各省级局及国家局直属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大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技术改造及实行政府采购时,须将相关技术或产品的标准化纳入考核重点,并听取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应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涉及设备、仪器采购时,必须优先采购符合国际标准或达到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国家局在评定名牌产品和审定免检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采标”产品。

  三、行业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指导,要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并指导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积极组织分析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对于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必须采用。要重点抓好事关国家、行业利益的重大标准和涉及安全、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到2005年,全行业在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标率要达到75%以上,并制定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发挥技术壁垒效能的技术或产品标准,以全面提高全行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维护国家和行业利益。

  四、各烟叶生产企业要紧密结合当地生产的实际情况,从种子培育到烟叶经营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技术、产品和管理标准,做到每项技术、每个产品、每项工作都有相应的标准指导,努力实现烟叶的标准化生产和经营。具备条件的产区要积极推进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工作。

  五、各重点卷烟厂和行业其他工业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紧密结合,积极按GB/T19OOO-ISO9OOO《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要通过质量体系的建立,全面提升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部分具备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要积极推行ISO14OOO、ISO10012等国际先进标准。各重点卷烟厂和行业其他骨干工业企业要成立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有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贯工作。

  六、各级卷烟材料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卷烟材料“采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用的卷烟材料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和动态监控,严禁无标、低标产品进入交易市场,确保卷烟材料质量。要通过推动“采标”工作,促进卷烟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卷烟材料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努力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要积极组织相关标准的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各分技术委员会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展重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和行业各有关研究机构要积极搜集、研究、翻译和整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相关的情报、资料,为行业及时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要积极研究、分析现行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之间的差异,特别要加强具有技术壁垒效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可行性研究。

  八、要高度重视对从事标准化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支持有关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为他们创造必要条件。行业要在2005年底前建立一支由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组成、热爱并精通标准化工作、专业配套、技术过硬的标准化技术骨干队伍,并重点培养一批标准化工作学术带头人。

  九、积极支持并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把具有优势的产品或技术标准按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程序,推荐作为国际标准的草案,争取发布为国际标准。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行业科技进步奖。

  十、各省级局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化工作措施。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


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人〔201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育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各有关社会团体: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建设类专业学生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至关重要。近几年,各地学校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完善学生实践性教学环节建设,努力探索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创新管理模式,迫切需要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建设类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实习,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合行业的用人需求。为做好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学校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企业实习是建设类专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树立学生的工程意识,促进理论知识转化为工程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就业本领极为重要。企业实习一般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形式。学校要根据建设类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规范的要求,在不同教学阶段统筹安排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合理确定企业实习的内容、时间、形式、学分和评价方式等,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二)学校是学生企业实习的组织者,要统一组织学生有序进入企业参加实习活动。实习单位一般应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具有较高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类企业及市政公用企业、房地产业企业(以下简称实习企业)。学校应与实习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校企双方的职责任务。对顶岗实习,学校、企业和学生本人还应签订三方协议,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学校与实习企业签订长期校企合作协议,使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制度化、常态化。
  (三)学校与实习企业要按照实习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内容要求,共同研究制定学生企业实习计划,并认真落实。校企双方要对进入实习企业的学生进行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安全知识、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校应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完成规定的校内实训课程,打好企业实习的基础。学校要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整体可控,积极参与并配合企业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安排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与实习企业进行联系,协调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定期派出辅导老师了解学生企业实习情况和完成实习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情况。对承担较多学生实习的企业,学校应向企业派驻辅导教师。学校应与实习企业共同制定学生实习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学生结合企业实际,以现实的工程技术项目或工程实践问题作为毕业设计题目或毕业论文选题。在高等职业学校推广学生在企业进行毕业答辩的做法。
  (四)学校要积极拓展和深化与实习企业的合作,充分利用学校人才、教学、科研方面优势,为实习企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项目研发。根据实际需要,协助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生产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执业资格考前辅导等培训活动,为企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服务。对实习企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骨干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入学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加强企业对实习学生的教育培养
  (五)接收学生实习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应积极承担学生实习任务,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所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企业每年必须承担本校相应学生的实习任务。实习企业要与学校共同制定学生实习方案,提供符合要求的实习岗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或独自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吸纳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工程项目设计、科研课题研发和企业技术创新。认真落实学生企业实习计划中的各项教学任务,加强工程技术知识的传授,保证实训实习场所与设备条件,提供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机会,组织安排实习学生轮岗,全面培养锻炼学生的职业能力。要引导学生学习企业先进文化,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实习企业承担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实习企业要坚持对学生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学生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充分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与学校共同安排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根据实际情况可为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企业应在实习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上予以相应支持,选派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技术技能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可作为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导师。
  (七)实习企业应与学校联合开展学生实习成果的考核评价,做好平时实习情况的考核记录。鼓励研究生、本科生将实习企业的实际工程项目作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题目,“真刀真枪”做毕业设计。认真落实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参加职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行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对在企业连续实习超过半年(一个学期)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职业院校学生,可由实习企业出具实习证明,载明学生实习的内容、时间和成绩,供用人单位参考。依据学校、企业和实习学生三方签订的协议,实习企业享有优先录用学生的权利。
  三、充分发挥政府推进学生企业实习的作用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认识,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类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本地区、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培养人才,为学校和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切实解决当前学生在企业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做好职前职后人才培养。要研究提出企业实习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岗位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措施。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根据不同专业规定可计入参加相关资格考核评价的职业实践年限。各建设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要组织制定本专业学生企业实习标准等基本要求。
  (九)实习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受聘担任实习学生指导教师的,或担任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的,指导学生投入的精力和时间应计入个人工作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其用于指导学生的时间可按有关规定折抵本年度继续教育选修学时。
  (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支持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明确的政策,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安全、保险等政策的研究。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实习的学生,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保范围。企业为实习学生提供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费用,列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解决学生企业实习安全事故责任问题。
  (十二)教育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对在接收建设类专业学生实习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可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等可择优认定接收建设类专业学生实习成绩突出的企业为“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对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十三)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称号的企业,将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作为企业优良业绩之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奖、评级等评选活动,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具有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优先。
  (十四)教育行政部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提升在职工程师学位层次方面给予支持。在职工程师参加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职工程师参加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建筑学硕士、城市规划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的,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可委托具有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等学校培养相应的博士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教育部对受委托高等学校为企业培养研究生层次工程人才,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上给予支持。
  (十五)积极营造全行业关心校企合作,支持学生实习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方面的典型经验,对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学生实习中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社团组织要发挥与行业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从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长远大计出发,倡导会员单位参与行业后备人才的培养,积极接收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为学生实习创造良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