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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42:37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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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0年3月20日,工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法字〔199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均应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条例》和《细则》构成一部法律规范的整体。《条例》是《细则》的制定依据,《细则》依附于《条例》,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条例》具有解释意义。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当企业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适用《条例》追究(包括处罚)企业违法行为时,只要《细则》具备了施行效力且有对企业违法行为追究的适用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除当然适用《条例》规定外,还可同时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华泰实业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时,《细则》已正式施行,此时对该公司违反《条例》的行为适用《细则》的有关条款,是符合时效规定的,也是合法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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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人口办宣教〔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及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和全国人口计生系统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对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高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实际,着力培育廉洁价值理念,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氛围,为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思想保障和文化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把廉政文化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相结合,与人口计生工作相结合。

  (二)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廉洁理念教育人、先进文化熏陶人,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意识。

  (三)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坚实基础和良好氛围。

  (四)坚持发扬人口计生工作优良传统,注意借鉴和吸收优秀廉政文化成果,不断丰富人口计生廉政文化内涵,推进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的创新。

  四、主要内容

  (一)树立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政理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政绩观。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自觉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坚持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常修为政之德、常念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二)培育人口计生工作者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的道德观念。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人口计生工作者自觉践行“忠于国家、落实国策、依法办事、服务群众、爱岗敬业、诚信务实、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规范。把人口计生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基层人口计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并使之与创先争优、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形成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按照廉政文化基本要求和党员干部行为准则,开展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如“阳光计生”、“主题党日”、“读讲一本书”等。

  (四)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结合部门实际,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网络媒体、电子显示屏、宣传展板及内部刊物等媒介,打造传播廉政文化平台。结合阳光计生行动,利用人口计生文化大院、人口计生中心户、新家庭文化屋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人口计生系统廉政建设,依靠群众参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者廉洁、勤政。充分利用多种文化和艺术形式,带动富有人口计生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加强廉政理论研究,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创新。

  (五)打造廉政文化宣传平台。加强廉政文化产品的研发,组织创作体现人口计生特点的廉政文化作品,努力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组织开展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题的研讨和征文活动,编辑出版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图书、文集。把反腐倡廉纳入中国人口文化奖评选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题的联学联创交流活动,推动廉政文化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和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单位和个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廉政文化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廉政文化建设负全责。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共同搞好廉政文化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人口计生宣传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队伍素质。整合社会资源,充分用好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网络。

  (四)确保经费投入。把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廉政文化建设各项活动的经费投入。

  (五)注重考核评估。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中。对重点活动、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廉政文化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散装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散装资金的引导作用,全面推动我市散装水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和《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资金是根据国家规定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散装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核发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散办负责确定散装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经报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散装资金的申报、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散装资金的预算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散办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散装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定向使用、注重实效、科学监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适用的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散装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项目,主要是指:生产项目是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中转站,下同)的项目;使用项目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农村散装水泥网点等使用散装水泥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述“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
  (一)水泥生产企业年散装水泥率超过60%(含60%)的,可给予奖励;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量增加的,可按年增加的散装水泥使用量给予奖励;
  (三)以生产普通砂浆产品为主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1、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可享受贷款贴息补助;或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土地费除外)给予补助;
  2、由市散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确定的普通预拌砂浆试点项目,可按使用普通预拌砂浆产品的数量给予奖励;也可按年增加的普通预拌砂浆数量给予奖励;
  (四)农村散装水泥网点建设项目,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也可按年增加的散装水泥销售量和自用量给予奖励;
  (五)已列入省、市科研项目立项计划的散装水泥新技术、新标准的项目及重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科研及技术推广补助;
  (六)在散装水泥管理、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推广与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培训、学术研讨、考察与对外交流、展览等,资金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八)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项目。
  第八条 采用奖励方式的奖励金额与散装水泥实际业绩量挂钩。散装水泥业绩量包括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销售量、散装水泥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农村散装水泥网点散装水泥使用量、销售量等指标。散装水泥业绩量核定采用单位报告,由市散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方式。
  第九条 原则上一个项目当年只能采用一种方式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散装资金的申报审批按照自主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散办根据长沙市散装水泥工作实际情况并结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情况,于每年二季度公开发布下年度散装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规模、方向等。
  第十二条 申报散装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沙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三)项目单位必须在工商、税务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在长沙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项目单位应进行独立核算,且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信用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散装水泥业绩量报告
  (六)项目有关的批文
  (七)银行的贷款合同及有效凭证
  (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散装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报。
  (一)长沙市城区范围内(芙蓉区、雨花区、岳麓区、天心区、开福区、大河西先导区)直接向市散办申报;
  (二)各县(市)向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后报市散办。
  第十五条 市散办对全市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报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后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金额超过20万元的须报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而且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按程序报批后安排项目资金,并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根据下达的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市)所属单位项目散装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二)项目单位收到散装资金后,按现行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市级散装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散装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获得散装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至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散办。
  第十九条 市散办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获得散装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二十条 获得散装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散装资金发挥实效,应积极配合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散装资金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暂停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
  (二)上年度已享受散装资金支持但本年度散装水泥业绩量下降的;
  (三)科研项目成果不能鉴定的;
  (四)截留、挪用散装资金,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五)已享受散装资金支持的单位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与使用绩效、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对弄虚作假骗取散装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和《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的规定,结合长沙市散装水泥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向市财政全额缴纳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散装资金),并且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下同)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长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单项建筑工程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上(含70%)比例时,可按比例返退散装资金,计算公式为:
  应返退散装资金=已缴散装资金总额×散装水泥使用比例。
  其中单项建筑工程散装水泥使用比例按以下原则与方法确定:
  (一)散装水泥使用比例=(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工程水泥总用量)×100%;
  (二)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凭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税务监制的合法原始发票核定;一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平均折算成350公斤散装水泥,一立方米预拌砂浆平均折算成250公斤散装水泥;
  (三)工程水泥总用量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建筑工程概算综合指标水泥用量》(湘散字〔1998〕第31号)或招投标预算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确定。
  第五条 建筑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散装资金不予返退:
  (一)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下的;
  (二)未按长沙市“禁止现场搅拌”相关政策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第六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凡主体勘验的总面积大于报建总面积,其超出的面积应先补缴散装资金后,才可办理散装资金的返退审批手续。
  第七条 散装资金返退程序:
  (一)散装资金返退实行申报制。凡使用了散装水泥的单项建筑工程,建设(缴款)单位应在该工程主体竣工前(现场必须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设施、设备)向市散办提出使用散装水泥现场鉴定书面申请。市散办在5个工作日内(建设、施工单位主动延期等特殊情况除外)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建筑工地进行现场鉴定,并签发《长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鉴定书》。
  (二)单项建筑工程建设(缴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散办提供以下资料,经市散办和市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1、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报表;
  2、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费用收费一览表、缴款凭证复印件;
  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用量统计表;
  4、购买混凝土、砂浆和散装水泥的全部合法原始发票原件(复核后退回)及发票复印件;
  5、《长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鉴定书》;
  6、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照片资料。
  (三)市散办根据本办法第四、五、六有关规定对建设(缴款)单位申报资料按程序审核后,确定散装资金返退比例和金额并通知建设(缴款)单位。
  (四)返退散装资金由市散办按月(或季)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至建设(缴款)单位。
  第八条 县(市)报建缴费的建筑工程项目返退散装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