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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秦抗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8:49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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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

作者:秦抗抗(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院2001级国际共运研究生)


人类社会总是在向前发展的,人类自身总是在不断寻求解放的,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和社会的稳定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愿望。中国人民也一直在努力寻找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但走了很多的弯路。邓小平作为一位伟大的领袖,给中国人民指出了一条光明的大道:发展经济。其实这并不是说以前中国不想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只不过是把发展经济作为政治斗争的附庸,为了政治什么都可以不顾。人们都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寻找愿望的满足,这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邓小平的一大贡献。改善人民的生活,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这才是贫穷中国寻求发展的根本。于是全国上下,发财致富这一长期以来被压制的欲望此时此刻得到淋漓尽致的满足。发财致富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为了金钱,什么都可以干。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初衷,也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手段。看来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它的发展,需要规范和引导。如果有人能熟知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且足够的理性;如果有十分健全的规则约束、引导经济的发展,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健康发展。但是,人无完人,规则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也难保无懈可击。市场经济只有在经济规律、理性、人、法律的互动中获得健康的发展。而理性、人、法律的互动就是法治。从寻求积极目标的过程来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只有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才是保障自由的法宝,才是实现自由的途径。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如果说前两个方面,在非法治状态中还可以勉强做到的话,那么,第三个方面就非法治或法治国家而不能为。
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他们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就一定会要求与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比如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最经常的行为和现象,而市场交易之中最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交易的各方是平等的。虽然市场经济讲求的价值规律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这就需要能满足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制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并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实现。
在市场经济中,法治所能提供的不仅是自由和平等,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人的基本权利。在许多法治国家,它们还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另外,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自由,也是法治题中之义。
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法治经济,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对法治社会不断追寻的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而且与它们有很大的不同。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伦理,它又称伦理经济;产品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行政,又称为行政经济;市场经济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又称法治经济。其实,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各种经济纠纷会纷至沓来。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严格的以法律作为最高准则——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就成为了现实的期望。于是,法律开始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予以确认,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予以调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保护。具体地说,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越轨行为都由法予以界定,予以处罚。当然这并不是说,市场经济就不需要道德和行政的手段,相反它更是对道德和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因为,法治中的法首先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而对行政手段的运用也是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说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兼收了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优点。
以上我们主要是在一国之内谈论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经济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使然。也就是说,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首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法治国家还要走向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治国家也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时候,如果法治的发展能够提供进入法治社会的现实可能性,法治就会适应市场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过度,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那时的法治就会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但是目前我们也已看到,全球法治状态的形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家的贫富差别、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法律等等都在阻挠其形成。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不仅有内部的问题,更面临着国际上的挑战。权钱交易,政治腐败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无时不在阻碍健康经济秩序的建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治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善法”的追寻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而法律对市场的干预有时也会妨碍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仅仅强调法律的功能作用,法律更要体现自身的本质,表达出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如果把法律理解为只是一种为达到目的的工具,作为制定法律的政府就有可能为了需要随意制定法律,这将是很危险的。这不仅与法治国家的理念背离,而且有可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危害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自始自终的追求。

参考文献:《法理学论丛》、《邓小平理论概论》、十六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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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3)国管办字第2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

[93]国管办字第231号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平战结合工作的深入开展,部门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第三产业逐渐增多。为推动这项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战备建设、经济建设和机关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人防委(现属国防动员委)、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平战合的要求,凡平时能利用都要本着因地、因需制宜的原则尽利用起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人防工程作为国家战备资产,平时应列入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各部门人防办实行集中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向所在部门人防办提出申请,与部门人防办签订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协议书和有偿使用协议书,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统一制发的使用证书(已经利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部门人防办应补办上述手续),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备案。
  三、 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动,开办工商企业,须报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持批件到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执照。
  四、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需进行改造时,必须事先提出改造方案,报本部门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在改造中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降低工程防护能力。
  五、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未经部门人防办批准不得在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擅自改变工事平时使用用途。
  六、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负责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部门人防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各部门人防办收集汇总后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收费的范围、标准等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有关规定执行。
  八、 各部门人防办应积极支持本系统各单位搞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提供政策指导和相应的技术服务。对具备使用条件,本单位长期不用的人防工程,部门人防办有权调剂使用或按有关规定收取人防工程闲置费。
  九、 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享受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
  十、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驻京直属单位,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2007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结果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2007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结果的通告

信部科[2007]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鼓励我国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部开展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个人申报项目的基础上,组织信息产业领域的院士、专家,评选出2007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十项,现予发布。

  希望获选项目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积极进取,勇于开拓,为实现信息产业由大到强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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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入选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1 AVS视频编码标准关键支撑技术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浙江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联合信源数字音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2 移动通信砷化镓射频集成电路开发及产业化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
3 多业务宽带接入平台关键技术和产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4 闪联标准底层技术的研究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5 WPS Office 2005办公软件 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6 TD-SCDMA光纤拉远基站(BBU/RRU)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7 高端彩色打印控制关键技术 北京大学、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8 高温超导滤波器系统技术 清华大学、综艺超导科技有限公司
9 SWS型持续血液净化系统 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
10 矽感CM、矽感GM二维条码技术 武汉矽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