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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02:34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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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便于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要求,现将律师事务所备案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经递交集中备案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请登录商标局网站“商标代理”栏目项下“备案代理机构(律所)名单”(http://sbj.saic.gov.cn/sbdl/zmd/)自查备案信息是否准确。如登记有误,及时向商标局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寄送更正申请。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3219312。

  二、准备网上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手续,具体申请方式参见商标局网站“网上申请”栏目(http://sbj.saic.gov.cn/wssq/)。

  三、建议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前,将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中国商标网公示账户,未缴纳商标规费预付款或余额不足的,商标局或商评委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商标申请业务将不予受理。

  四、建议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前,详细查阅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特别是“商标申请指南”、“注册流程图”及“商标申请书式”栏目,深入了解商标代理业务基本要求。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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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实施我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港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2011-2015)》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为规范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提高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市政府已经同意提高容积率,但未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数额的亦按本办法计提。

第三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标准为: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按照计提的标准,计算出应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标准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并进行专帐管理。

如果开发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审定的规划条件、标准在小区内配套建设学校、并无偿移交给政府办学的,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不再将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总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第五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及中小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把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作为落实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国土部门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资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应提未提、应转未转、挤占、截留和挪用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同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机构和技术组织,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了解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深入做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掌握各地方、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现状,为相关指导性文件的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形成主管部门、地方、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和企业等良性循环的标准化工作体系,营造有利于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标准化环境。

  二、调查对象及方式

  调查对象包括: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部委托承担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专业机构,有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调查方式以问卷调查为主,辅以现场座谈。在问卷调查基础上,适当选取部分地区、企业、标准化组织,召开现场座谈会,进一步深入探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查问卷》主要调查: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动本地方企业参与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做法、政策措施和今后的需求,以及对标准化工作部省联动机制的建议(详见附件1)。

  (二)《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机构调查问卷》及《标准化技术组织调查表》主要调查:各行业在标准制修订、技术归口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运行、标准应用与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收集对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详见附件2、3)。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主要调查: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情况,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及建议(详见附件4)。

  四、调查进度安排

  2010年8月31日前,参与调查的各单位完成调查问卷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联系人:梁德芳,电话:01084380224,13811928902,传真:01084387142,电子邮件:DFL301@yahoo.com.cn)。8-9月,我部将选取部分地区、单位,召开现场调研座谈会。10月,完成调研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查问卷》,并组织选取10-20家有代表性的地方中小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

  (二)请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机构认真填写《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机构调查问卷》,并组织下属标准化技术组织填写《标准化技术组织调查表》。相关企事业单位填写《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

  (三)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调查问卷填报工作,确保填报内容客观、真实、及时有效,按时反馈问卷。相关电子表格可在我部科技司网站(http://kjs.miit.gov.cn)“工作动态”栏目中下载。

  附件:
   1、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查问卷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1.doc
   2、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机构调查问卷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2.doc
   3、标准化技术组织调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3.doc
   4、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4.doc
  
  
   二O一O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