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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48:13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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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8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配合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指导各地做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确保政策项目落到实处,现将《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2012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为配合行动开展,提升优质苜蓿生产能力,推进饲草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通过组织苜蓿标准化生产加工,强化科技支撑、突出产品质量、转变传统饲草生产加工方式,实现苜蓿增产提质,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新型的苜蓿饲草产业体系,为奶业生产提供优质牧草,为现代奶业建设和奶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为指导各地实施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目标

  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基础好、在增加苜蓿产量和提高苜蓿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为奶业发展提供优质苜蓿草产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奶牛综合生产能力和牛奶质量安全水平。项目建成以后,示范片区苜蓿单产水平明显提高,旱作条件下年亩产达到400公斤以上,灌溉条件下年亩产达到800公斤以上。苜蓿草产品质量明显提高,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粗蛋白含量达到18%以上,相对饲用价值达到125%以上。奶牛饲喂示范片区苜蓿产品后,生鲜乳质量明显提高,乳蛋白含量达到3.0%以上,乳脂肪达到3.5%以上。

  二、基本原则

  ——草畜结合,协调发展。鼓励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鼓励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苜蓿生产企业与奶牛养殖企业(场)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促进苜蓿生产与奶牛养殖有机结合,提高奶牛科学养殖水平。

  ——突出优势,合理布局。在适宜苜蓿种植的区域,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和产业基础等方面优势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提高苜蓿优势产区的综合生产能力。

  ——专业生产,示范带动。按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的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和企业的潜力,加强关键技术应用,促进饲草生产加工方式的转变。同时,充分发挥示范片区的带动作用,提高苜蓿产业整体水平和素质。

  ——政策引导,多元投入。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充分调动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三类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配套整合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多元化的投入格局。

  ——权责到省,公开透明。各省(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和项目落实。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区域选择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重点在东北、华北、西北3大区域。2012年,在河北、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扶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

  (二)补助内容

  一是推行苜蓿良种化。适应不同区域和不同种植条件,更新品种,推广使用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苜蓿优良品种。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苜蓿种子丸化包衣、根瘤菌接种、地膜精量穴播、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集成技术。重点推广应用刈割收获、压扁、田间快速脱水、茎叶同步干燥、收割机械组装配套、田间快速打包、高密度草捆加工等关键设备和技术。完善苜蓿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三是改善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改良土地、修建排碱渠和灌溉设施,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和灌溉条件;修建仓储设施,配置和扩容储草棚、堆储场、青贮窖、农机库等。四是提升质量水平。配备检测设备,对苜蓿粗蛋白含量、酸性洗涤纤维、中性洗涤纤维等关键指标进行检测,保证苜蓿草产品质量。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上述内容中各有侧重。

  (三)补助标准

  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助方式

  项目立项后,财政及时先期安排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补助示范片区后,财政再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财政会同农业部门负责追回预先安排的50%补助资金,或限期整改后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优先扶持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1.集中连片。申报单位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优先考虑具备水源、配套电力等种植灌溉基本条件的单位。

  2.严格资质。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

  (1)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成立1年以上,且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2)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具有苜蓿生产加工经验,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优先考虑与大型奶牛养殖企业(场)有苜蓿草产品供求关系的企业;

  (3)奶牛养殖企业(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场)。

  3.编制方案。各申请单位要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同时要出具土地面积证明材料。

  五、实施方式

  (一)严格立项

  由各省(区、市)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组,制定立项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筛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建设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当满足条件的申请单位较多时,优先安排规模较小的单位。

  各省(区、市)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需标明拟组织验收时间,并于7月10日前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严格验收

  验收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确定,各省以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对照建设内容实施。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得分顺序,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的示范片区。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三)严格绩效

  各地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示范片区建设质量。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区、市)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优秀的省(区、市)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增加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对考核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建设任务。

  各省(区、市)也要强化绩效管理,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可结合项目验收开展,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随项目总结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四)严格档案

  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档案管理制度,对示范片区苜蓿草产品产量和质量、饲喂奶牛效果、生鲜乳品质等进行跟踪监测,建立工作信息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承担,有关单位参与。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成立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开展建设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组织成立专家组,综合考虑种植条件、技术力量、产业基础、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筛选确定项目片区。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要对示范片区进行专项管理,保证各项措施到位,确保高质量完成示范片区建设任务。各地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资金违规使用和套取补贴资金。强化项目检查和指导,认真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效和经验,改进工作,不断完善示范片区项目建设工作机制。

  (三)加强技术服务

  各省(区、市)要成立项目专家组,建立专家包片挂钩指导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产业技术体系和行业协会的人才优势,将专家与项目创建任务挂钩。专家组应进行全程技术跟踪服务,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协作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培训与技术交流,提高技术支撑水平。

  (四)广泛宣传报道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宣传项目建设对推动苜蓿产业发展和提升奶业生产水平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宣传报道项目建设的成效和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扩大影响,引导社会各方关注我国苜蓿产业和奶业的健康发展,为奶业振兴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考核标准(试行)

  一、土地集中连片。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示范片区面积应在3000亩以上。

  二、单产水平提高。在苜蓿种植的第2年,示范片区苜蓿单产应比当地平均单产水平提高10%以上,旱作条件下亩产应达到400公斤以上,灌溉条件下亩产应达到800公斤以上。苜蓿鲜干草折算比例为4︰1。

  三、苜蓿质量水平提高。示范片区苜蓿草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其中,粗蛋白质(CP)含量高于18%,酸性洗涤纤维(ADF)低于35%,中性洗涤纤维(NDF)低于45%,相对饲用价值(RFV)高于125%。示范片区项目单位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苜蓿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草畜结合紧密。示范片区项目单位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签订供销合同,每头奶牛按每年1吨的标准饲喂量计算,每个单元示范片区为1500头以上奶牛提供优质饲草。

  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示范带动周边农民提高苜蓿种植水平,当地苜蓿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当地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六、生鲜乳质量水平提高。奶牛饲喂示范片区生产的优质苜蓿以后,产出的生鲜乳质量应有明显提高,在标准饲养条件下,一般乳蛋白含量应在3.0%以上,乳脂肪在3.5%以上。

  七、档案管理完善。示范片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包括有关文件、实施方案、生产记录、测产结果、项目总结等。应树立一块标牌,注明示范片区域范围、面积规模、产量目标、种植品种、实施单位、责任人等。应有一张标识图,注明示范片区位置、涉及乡镇村组、田间设施、田块编号等。应编印一套技术手册,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苜蓿种植水平。

  附件2: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表(试行)

   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1.项目单位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
可以验收□

不予验收□

2.申报单位应出具承诺函,保证7年内苜蓿示范区种植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

3.项目单位是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规模养殖企业(场)等3类主体,符合《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验收

项目
考核

内容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扣分

原因

一、选址与建设(15分)
(一)土地

选择

(9分)
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得5分。
5

土地平整,适合机械化作业,得1分。
1

土质酸碱度偏中性,得1分。
1

河海滩涂盐碱地区,地下水位在4米以下,得1分。
1

示范区是传统的苜蓿种植地区,得1分。
1

(二)基础

设施建设

(6分)
有良好的灌溉条件,得1分;有节水灌溉工程设施与配套设备,得1分;有输水管道、水罐车等基本灌溉设施,得1分。
3

电力供应有保障,得1分;井电配套、配有发电机,得1分。
2

有储草棚、堆储场、青贮窖、农机库等,得1分。
1

二、田间管理(15分)
(一)示范

区标示

(4分)
有示范标示,注明种植品种、示范片区域范围、面积规模、产量、实施单位、责任人以及包片专家,得2分;有标识图,注明示范片区位置、涉及乡镇村组、田间设施、田块编号等,得2分。
4

(二)品种

选择(3分)
栽培品种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地特点,得3分。
3

(三)施肥

(2分)
根据牧草生长情况,适时施用氮、磷、钾和有机肥,得2分。
2

(四)农药

(2分)
有预防苜蓿病虫害的防控技术措施,得2分。
2

(五)新型

技术应用

(4分)
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得1分;种子包衣技术,得1分;根瘤菌接种技术,得1分;土壤整改技术,得1分。
4

三、设施与设备(10分)
设施与设备(10分)
有苜蓿种植机械,得1分;有苜蓿刈割机械并带有压扁部件,得2分;有苜蓿搂草、翻条、并条机械,得2分;有苜蓿干草条捡拾打扫机械、青草条捡拾卷捆及缠膜机械,得2分;有苜蓿种子收获及清选机械,得1分;有二次高密度加压机,得2分。
10

四、收获与加工(20分)
(一)收获(12分)
在苜蓿的孕蕾末期或初花期进行收割,百株开花率1%以下,得3分。
3

刈割时土壤0.63厘米的表层已经干燥,得1分。
1

留茬高度为7. 6~10厘米,得3分。
3

上层草含水量30%左右时翻晒和并垄,得1分。
1

打捆时苜蓿草的含水量22%以下且在早晨或晚间空气湿度较高时进行,得2分。
2

草捆打好运到仓库后进行田间灌水,得1分;在灌水之前清理干净干草,避免遗草在田间腐烂发霉,得1分。
2

(二)加工

(8分)
码堆时草捆之间留有通风口,得2分;避免水浸,底层草捆未与地面直接接触,得2分。
4

二次高密度打捆在草捆贮存20天后含水量低于12%时进行,得3分。
3

高密度草捆打完后进行封塑包装,得1分。
1

五、生产水平和质量(20分)
(一)生产

质量(11分)
旱作条件亩产超过500 kg,灌溉条件亩产超过1000 kg,得2分;示范片区苜蓿单产比当地平均水平提高10%以上,得2分;在苜蓿种植第3~5年,单产稳定在以上水平,得1分;苜蓿鲜干草折算比例为4︰1,得1分。
6

有检测部门出具的苜蓿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1分;苜蓿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粗蛋白质(CP)含量18%以上,酸性洗涤纤维(ADF)低于35%,中性洗涤纤维(NDF)低于45%,相对饲用价值(RFV)大于125%以上,得4分。
5

(二)草畜配套建设(3分)
示范片区和奶牛养殖场(小区)签订供销合同,每个单元示范片区为1500头以上奶牛提供优质饲草。得3分。
3

(三)示范带动作用(3分)
带动周边农民提高苜蓿种植水平,当地苜蓿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得2分;当地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得1分;
3

(四)生鲜乳质量(3分)
奶牛饲喂示范片区生产的优质苜蓿以后,生鲜乳质量有明显提高,乳蛋白含量3.0%以上,乳脂肪3.5%以上,得3分。
3

六、苜蓿标准化生产科技推广和培训(10分)
(一)培训

(5分)
有生产技术规程,得2分;有组织培训记录,得3分。
5

(二)科技推广(5分)
有集成配套技术推广,得2分;租赁和购置取样器,得1分;租赁和购置便携检测仪,得1分;有其他技术推广设备或资料,得1分。
5

七、档案管理(10分)
档案管理

(10分)
工作档案完整,有相关批示文件以及资质文件,得2分;有实施方案,得2分;有生产记录,得2分;有产品物理形状描述和常规营养成分分析,得3分;有项目总结,得1分。
10

总分
100



  验收专家签字:

  附件3:

2012年省(区、市)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实施方案

(编写格式)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联系人/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电子邮件地址: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一、项目实施背景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的重要性、可行性分析。

  目前的项目工作基础,主要包括苜蓿种植面积,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三类申报对象的种植情况,分布区域(经纬度),单产,质量,饲喂奶牛效果等。

  二、项目实施目标与建设标准

  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及预期收益。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发布的项目考核标准,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项目建设标准,细化相关指标。

  三、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主要开展的工作和项目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苜蓿种植品种,种植面积,收贮和加工比例;苜蓿病虫草害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高产集成技术推广和应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田间灌溉排供体系建设数量及规模;培训班组织方式及人员培训数量等。

  四、项目单位与任务分工

  项目参加单位,承担任务量,经费分配等,并详细说明项目承担单位情况(附表)。

  五、项目组织和保障措施

  项目组织单位和组织方式,包括项目申报方式、管理方式、审查方式、验收方式和监督检查方式等。

  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扶持政策、技术支持、宣传发动、资金投入、考核奖励等措施。

  六、项目单位意见

  七、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八、有关附表

  附表:项目承担单位情况

   项目单位

名称
项目所

在地
承担项目任务(亩)
资金安排

(万元)
项目单位类型
成立

时间
已有种

植面积

(亩)
灌溉方式
机井

(套)
贮草棚

(平方米)
已有技术装备
有无不良记录

合作社人员数量

(个)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奶牛养殖企业奶牛存栏

(头)
滴灌
喷灌
旱作
设备
数量

(台)
价值

(万元)

1
1、拖拉机

2、播种机

3、叉车

4、压扁割草机

5、搂草摊晒机

6、拾捡打捆机

7、二次高密度加压机

8、苜蓿草块加工机

9、苜蓿颗粒加工机

10、其他



  注:1、项目所在地需明确市、县(区)、乡镇,并标明经纬度;2、不良记录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媒体曝光等。


附件:
农办财〔2012〕8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29_27743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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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法字〔2003〕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平房区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政府和单位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三)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现有的公有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的;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三)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公布的当年住房标准的。
  本条前款(三)项所列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随着城市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廉租住房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一)实物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
  (二)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赁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
  (三)租金核减。对符合条件已承租被认定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核减。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适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对已取得实物配租、租金补贴资格的,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排序先后办理;无法确定排序先后的,可以采用摇号的方式排序。
  在轮候期间,廉租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给予变更登记。
  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置的,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兑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物配租。取得当年实物配租资格的,应持《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二)租金补贴。取得当年租金补贴资格已租赁住房的,应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房屋所有权人,由房屋所有权人持该通知书,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结算。
  (三)租金核减。取得租金核减资格的,应将《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核减通知书》交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持该通知书,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在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和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实行拆迁安置与解决廉租户的居住相结合、危房棚户区改造资金与廉租住房资金相结合、拆迁摸底调查与廉租户的申报核定相结合,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 建购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免交有关费用。
  (二)购买用作廉租住房的旧腾空房,免交交易手续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第十七条 实行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每年对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查一次,发现情况有变化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实物配租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按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连续两年不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应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二)对租金补贴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同时停发租金补贴。
  (三)对租金核减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出资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按直管公房管理。
  单位自建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管理。
  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设立专门账、册、表、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参照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对所管理的住房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兑、转借、调换的。
  (四)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五)改变廉租住房使用用途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不得按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出售。
  第二十三条 租住廉租住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城镇廉租住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博州政办发〔2005〕82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等9个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新农产字〔2004〕1号)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博州党发〔2005〕2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范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和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⒈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
⒉企业经营的产品。经营中农产品加工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5%以上。
⒊企业规模及税收。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
⒋企业效益。企业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不亏损,不拖欠农民原料款。
⒌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⒈龙头企业申请表;
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介绍材料;
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⒋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以下证明材料: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额情况以及企业是否欠折旧,是否亏损等方面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情况;
⒌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⒍县级农经部门出具的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的证明;
⒎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⒐由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⒑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认定和运行监测

第六条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评审,并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能进能出。
第八条 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被取消资格。
第九条 运行监测从企业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次年开始,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工作。具体办法是:
⒈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5月底之前,龙头企业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材料包括:龙头企业监测表、享受扶持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⒉县市级材料汇总与核实。当年6月,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对本地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意见,报送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⒊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并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