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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9:10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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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索道、缆车、漂流、餐饮、住宿、体育、娱乐、商品销售、摄影(像)等交通、服务项目的准入权。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制订、经营者的确定、签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订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具体设置方案。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经所在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的决定。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经核准的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经营者签订协议,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原住居民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

第九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为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的成交价款。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三)协议履行期间的安全生产、资源保护、生态建设措施;

(四)项目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五)相关设备、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六)经营权到期或终止时的债务和资产处置;

(七)发生不可抗力时经营权和经营期限的处置;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应当由签订该协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由签订该协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涉及公共安全和维持风景名胜区正常运行的旅游客运等项目,在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取消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其运行和服务的连续性。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接管时,原经营者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维持正常营运。

被接管的项目原经营者的债权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接管项目后,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误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揽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尾随兜售商品或者强买强卖的;

(三)为违法经营或者其他违法活动提供便利的。

1年内违反前款规定累计3次以上的,取消其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其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协议:

(一)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之日起1年内没有实施开发计划或者开展项目经营活动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二)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协议:

(一)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食品、卫生等安全事故的;

(三)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的。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在投资、建设、经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实施的项目经营活动,经营期限未届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原定经营范围和剩余年限签订项目经营协议;经营期限届满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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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最新修订版)

外交部


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最新修订版)
  

(外交部 2001年4月)


  前 言

  第一部分 常驻手续

  一、办理《外国记者证》

  (一) 如何申请在华常驻

  (二)办理《外国记者证》的手续

  (三)《外国记者证》的延期

  (四)《外国记者证》的补发和注销

  二、申请签证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一)办理《健康证明书》

  (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三) 办理出入境手续

  三、护照和财物报失

  第二部分 新闻采访

  一、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二、采访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三、在北京市采访申请程序

  四、赴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申请程序

  五、如何采访本国及第三国领导人访华活动

  六、如何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活动

  附:(一)外交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二)其它部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第三部分  生活帮助

  一、 租用或购买住宅和办公用房

  二、聘用中秘及服务人员

  三、学习中文

  四、纳税

  五、子女就学

  六、亲友来华探亲或度假

  第四部分 联络部门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国务院各部委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

  六、北京市市属各区、郊区县外办

  七、各主要新闻单位对外联系电话

  第五部分  附件

  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二、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简介

  三、外交部网站简介

  四、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前 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了常驻机构并派驻记者。为了给外国记者在华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我司在《外国驻华记者须知》和《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手册》的基础上,编写了这本《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

  《指南》融权威性、服务性和实用性于一体,内容几乎涵盖外国记者在华工作、生活的各个层面,例如,如何办理《外国记者证》,如何在华进行新闻采访,如何聘用中文秘书,如何租、购办公和居住用房,如何交税等。相信《指南》会对记者朋友在华工作有所帮助。

  《指南》“附件”中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是外国记者需要了解的重要文件,请认真阅读。自《指南》出版之日起,原《须知》和《手册》即行废止。

  编   者

  二OO一年四月

  第一部分 常驻手续

  一、办理《外国记者证》

  (一) 如何申请在华常驻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依照《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每年常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目前,外国记者可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常驻。外交部新闻司(以下简称新闻司)是负责管理外国驻华记者的职能部门;经外交部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外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省外办)分别负责管理外国驻沪、驻粤记者。

  外国新闻机构如欲在华派遣常驻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可直接向新闻司提出,也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向新闻司提出。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1、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2、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拟常驻城市;

  3、派遣记者的职业记者证明文件。

  获批准后,即可派遣记者来华常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人为其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任的记者身份。

  (二)办理《外国记者证》的手续

  《外国记者证》是记者在华的身份证,是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的必备证件,应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采访时须出示受检。外国驻华记者进行采访或旅行,须随身携带《外国记者证》、本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

  新任记者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须在抵达中国后7个工作日内,持该机构总部负责人(董事长、或正副社长、或正副总编辑、或正副台长等)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以下简称新闻中心)、驻沪记者到上海市外办、驻粤记者到广东省外办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须提供办公和居住地址、交6张近期护照照片,填写一式两份“外国记者注册申请表”,领取新闻司颁发的《外国记者证》(驻沪记者的《外国记者证》由上海市外办颁发,驻粤记者的《外国记者证》由广东省外办颁发)。

  兼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如欲兼任其它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须按《条例》规定,由有关外国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向新闻中心(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明兼任机构的《外国记者证》。 

  代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离开中国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其派遣机构要求派遣代任记者的,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事先向新闻司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代任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和职业记者的证明文件。来华临时代任常驻记者的注册手续与常驻记者相同,在领取新闻司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目前为上海市外办和广东省外办)颁发的“临时”《外国记者证》后方可开始采访活动。一俟常驻记者返任,代任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活动,并向原发证机关交回临时记者证。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轮换其常驻记者,应提前30个工作日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按《条例》第5条向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新任记者领取《外国记者证》的同时,被轮换的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报道活动,并将本人的《外国记者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如被轮换记者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离任手续,将影响新任记者驻华手续的办理。

  外国常驻记者如停止在华业务活动,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新闻司(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将《外国记者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办妥有关税务事项、结清房租和各种应付费用。离境前将《外国人居留证》交边防检查站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新设常驻新闻机构,该机构负责人需在办理《外国记者证》的同时,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并持该证和新闻司给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安局)的函到公安局办理制作该机构公章的手续。(驻沪、粤外国记者分别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办理上述手续)。首席记者(负责人)轮换,则请继任者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到新闻中心办理变更机构负责人手续。

  (三)《外国记者证》的延期

  常驻记者的《外国记者证》有效期为1年。新闻中心于每年12月集中办理记者证延期手续,新任常驻记者的记者证有效期一律发至当年年底。记者须在该证期满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送验、延期手续。逾期申办,须由本人说明情况。逾期30天,且无正当理由的,则自行丧失外国常驻记者资格。临时记者证的有效期按新闻司批准的日期为限(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延长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交新闻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在京常驻记者办理记者证延期手续需持:

  1、由记者所属驻京分社首席记者签发的记者证延期申请信;

  2、2张护照照片;

  3、当年的记者证或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旧证需交回注销)。

  驻沪、粤记者分别向当地有关部门申办记者证延期手续。

  (四)《外国记者证》的补发和注销

  驻京记者的《外国记者证》一旦遗失,须立即书面报告新闻司,说明原因,并登《北京日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并见登报声明剪报后可补发。(驻沪、粤记者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如记者证损坏,可持旧证到新闻中心换领新证。

  二、申办签证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一)申办签证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家属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J-1签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非记者身份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申请Z签证。一般情况下,签证上只标明入境有效期而无停留期。驻华记者入境领取《外国记者证》后应尽快到常驻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申办本人和家属的居留手续。

  (二)办理《健康证明书》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疫局)为驻京外国人办理《健康证明书》。检疫局在出具《健康证明书》之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体检(16岁以下儿童免检),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8∶00—13∶00。参加体检时须空腹,并持本人护照、一张护照照片。《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朝阳区和平里北街2号

  电话:64216273

  邮编:100013

  (三)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持J-1签证的记者和持Z签证的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亲自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电话:84015292、84015293或64047799转4301、4302,邮编:100007)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常驻记者须交验《外国记者证》,申请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字或加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公章;

  3、租房合同或购房的相关文件证明;

  4、近期护照照片2张;

  5、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须提供新闻司的证明;

  以下情况须新闻司提供证明:

  1、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变更工作单位;

  2、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变更签证种类;

  3、持J-2签证的记者办理签证延期;

  4、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返回签证。

  持《外国人居留证》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中国居住期间应随身携带《外国人居留证》,如居住期超过一年,应每年到常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一次。

  2、《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如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任何一项若有变更,应在10日内持相应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新闻中心,驻沪、粤记者应通知当地外办。

  3、如不慎将《外国人居留证》遗失,应立即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备案,说明遗失情况,并凭上述机关出具的证明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尔后,可持报载声明、本人护照及相应证明申请补办《外国人居留证》。

  4、持J-1签证的记者和持Z签证的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任职期满回国,出境时除需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外,还需缴销《外国人居留证》。

  (四) 办理出入境手续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如在《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内需一次或多次出入中国国境,应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出境时您的《外国人居留证》将被边境检查机关依法收缴。

  办理相关签证应提供下列证明:

  1、有效护照和有效《外国人居留证》、《外国记者证》;

  2、加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公章的签证申请表;

  3、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提供新闻司的介绍信。

  三、护照和财物报失

  外国记者在华停留期间如不慎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报失,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护照号码及其有效期限。失主在获取《护照报失证明》后,可即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新护照,并持新护照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签证手续。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遗失护照并取得新护照后,还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上护照号码的变更手续。

  财物遗失后应及时到公安局报失,缴验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回答有关询问,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以便公安机关找到失物后联系。

  第二部分 新闻采访

  基本要求

  外国记者来华短期采访,应提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相关外办或有关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妥记者签证后即可入境。

  被有关部门邀请的各类代表团的随行记者,只能随团采访与该团活动有关的内容,如需超出此范围采访,须由接待单位事先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申请。

  外国记者进行采访活动时,如因特殊情况需架设无线电发报机和安装卫星通讯设备、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讯设备,须事先向外交部及中国政府通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或有关部门在查验批件后将协助安排。

  外国常驻记者只能以其在新闻司注册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从事新闻报道工作,不得用注册以外的新闻机构记者名义发稿,或者从事注册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外国常驻记者进行采访或旅行,须随身携带本人护照、《外国记者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如遇被采访单位或中国公安人员查验证件时,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一、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新闻司负责受理外国新闻机构在华常驻记者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申请。

  1、外国常驻记者如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提前3周向新闻司提出采访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代表的新闻机构、采访哪位领导人及采访提纲等。

  2、新闻司接到记者申请后,将视情作出具体安排。 

  3、如短期访华记者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事先向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接待单位提出申请。

  二、采访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1、外国常驻记者如欲采访中国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负责人,须提前向该部门或单位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何人及采访提纲等。采访外交部部级领导向新闻司提出申请,采访外交部司级领导可直接向有关司提出申请。

  2、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外事部门接到采访申请后,将视情作出具体安排。

  三、在北京市采访申请程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市属各区、县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要求并接待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其它单位邀请、接待外国记者采访的工作。

  1、外国驻京记者如欲采访北京市有关负责人,须向市外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何人及采访提纲。市外办将视情予以安排。

  2、外国驻京记者如采访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城区、近郊区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该部门或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采访远郊区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北京市外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3、常驻上海、广东的外国记者如欲采访北京市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北京市外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4、常驻记者如采访北京市的非开放地区或单位,须事先向市外办提出申请。

  5、若短期来华记者欲进行上述采访,须由接待单位向市外办提出采访申请。

  四、赴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在其辖区的采访要求并接待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其它单位所邀请、接待外国记者采访的工作。

  1、外国驻华记者申请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单位及辖区内其它单位采访,须提前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的具体要求。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项目和采访提纲。

  2、外国驻华记者若要求采访省级负责人,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申请,并附采访提纲。

  3、外国驻华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须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同意。记者可事先直接向有关外办提出申请,说明采访日期和具体要求,经同意后方可往访。如记者只去开放地区旅游,可自行前往,但不得进行采访活动(开放地区一览表见附件)。

  4、外国驻华记者如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市、自治区外办提出申请和采访计划,经同意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后即可前往。

  五、采访本国及第三国领导人访华活动程序及受理办法

  1、外国驻京记者如采访由外交部接待的第三国领导人或代表团的访华活动,须组成联合采访组,原则上仅限于采访总统、副总统、总理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外长、联合国秘书长等代表团的活动。采访组一般由8人组成。

  2、外国驻京记者联合采访组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合采访组名单(包括记者姓名、代表机构和车辆号码)。

  3、驻沪、驻粤记者原则上可在当地采访上述代表团的活动,但须向上海市和广东省外办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4、新闻司主管处负责向记者提供来访活动的有关信息、核发临时采访证件、协助记者进入中南海、钓鱼台和人民大会堂采访。联合采访组中的2名记者可前往中南海采访中南海的会见活动。

  5、联合采访组一般可采访会见、会谈、欢迎仪式和代表团的参观游览活动。

  6、所有经新闻司批准的外国驻京记者均可凭《外国记者证》前往机场和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广场采访外交部接待的国宾团的抵、离京和欢迎仪式。

  7、外国驻华记者如要求采访其本国领导人的访华活动,请通过其本国外交部(或其本国驻华使馆)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即可按规定采访有关活动。

  六、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活动程序及受理办法

  1、经新闻司批准的所有外国驻京记者均可凭《外国记者证》前往人民大会堂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离、返京仪式。

  2、外国驻京记者如随行采访中国领导人的重要出访活动,可事先向新闻司相关处询问、报名,以便我照会有关往访国驻华使馆为记者办理签证提供方便。

  3、访问期间,新闻司将尽力为记者提供采访便利,为记者提供主要活动日程、有关材料及讲话稿,并视情就两国领导人会谈、会见的有关内容向随访记者吹风。外国记者采访中国领导人出访活动的交通、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附:

  一、外交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外交部每周二、四下午2∶45分在外交部新闻发布厅举行例行记者招待会,由外交部发言人向新闻界发布有关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来访消息,阐述中国政府对重大国际、地区问题的立场、态度等,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外国新闻机构驻京记者可凭《外国记者证》参加外交部例行记者招待会。

  在例行记者招待会时间之外,外国常驻记者如想了解中国外交政策等问题,可向新闻司新闻发布处提出(电话:65963342),也可通过新闻中心约见外交部发言人(电话:65882585、65882586)。工作时间之外,可拨打问询电话13910869861。

  新闻中心不定期举行背景吹风会,欢迎外国常驻记者和驻华使馆新闻官参加。活动通知将由新闻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发出。

  二、其它部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设有答问电话(电话号码:65592311),负责受理外国记者有关  中国国内问题的问询。

  2、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都设有发言人,主要负责发布有关本部门的新闻。外国记者如有需要,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询(请查阅第四部分)。

  第三部分 生活帮助

  一、租用或购买住宅和办公用房

  外国驻京记者及新闻机构租用住宅和办公用房可向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要求,请其安排。该公司可为你提供合适的房屋,同时负责房屋的管理、修缮等事宜;亦可在朝阳区、东城区范围内租用或购买外销房。如欲更换住房和办公场所,应书面通知新闻中心。驻沪、驻粤记者按当地有关机关规定办。

  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23号

  电话:65324849,65321040

  传真:65594620

  二、聘用中秘及服务人员

  外国驻京记者或新闻机构如欲聘用中国公民担任翻译、秘书、办事员、厨师、司机、招待员、花工、通讯员、电工、制冷工、水暖工、油漆工、木工、维修工、搬运工、清洁工、门卫、传达、杂工、女工等各类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可与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相关业务部联系,向其提出用人要求,内容包括欲雇佣人员的性别、年龄及专业等。人事服务公司将在一周内物色好人选,并向有关外国驻华新闻机构或常驻外国记者推荐。如该机构或记者对提供的人选表示满意,则可与人事服务公司相关部门商谈具体雇佣条款。谈妥后,由人事服务公司和该机构或记者签订《聘用中国雇员合同》。人事服务公司根据合同,可为驻京记者及短期来华记者提供各类长期和临时服务人员。服务公司拥有上述人员3700多人,其中翻译和办事员1140人,可用英、法、西、日、德和阿拉伯等20多种语言为你提供服务。

  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下属4个业务部,分别负责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机构。具体如下:

  新一部:美国、英国媒体

  地址:北京光华路44号

  电话:65947018、65025809、65324651

  新二部:日本、挪威、斯洛文尼亚、荷兰、南斯拉夫、新加坡、西班牙、爱尔兰、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媒体

  地址:北京光华路44号

  电话:65324332、65025814、65021475

  新三部:意大利、匈牙利、葡萄牙、德国、瑞士、韩国媒体

  地址:北京三里屯六街3号

  电话:64638213、64638418、64638214

  三、学习中文

  外国驻京记者学习中文可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语言中心提出;驻沪、驻粤记者学习中文可分别向上海市外办或广东省外办指定的机构提出。

  四、纳税

  外国驻华记者到任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持《外国记者证》、《外国人居留证》、护照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以及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签发的本人工资证明信原件,必要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到常驻地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登记及纳税手续。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华工作的外籍记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常驻记者属居民纳税人,应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短期来华记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驻京记者及短期来华记者应主动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个人所得。除个人所得税外,外国驻京新闻机构及个人的其它有关税收如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均由涉外分局负责征管。

  外国驻华记者进口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采访器材等,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向常驻地进出口岸的中国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手续。进口自用汽车,还须向常驻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和申领牌照手续等。上述进口物品,非经常驻地海关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

  驻京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请自行向北京市涉外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申报;与驻京新闻机构相关的税收向涉外税务分局申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6号

  电话:64022931

  邮编:100009

  一、个人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别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2.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各项应税所得规定了所得地的判定原则。依法在下列来源地取得的个人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履行职务或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稿酬所得以稿酬的支付地为所得来源地。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财产转让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其它财产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8.偶然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如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而获得的奖励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五、子女就学

  如果你的学龄子女想在北京就学,有三类学校可供选择:中方对外开放的学校、国际学校和使馆学校。中方开放学校同时接收中外学生,学校有独立的外国学生部,或有专人负责管理外籍学生,每年学费在一千至三千美元左右,采用双语教学,以中文为主。

  中方对外开放学校:

  北京市第一幼儿园   地址:东城区汪芝麻胡同19号   电话:64041851

  芳草地小学      地址:日坛北路1号       电话:65094328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地址:东直门外新中街12号   电话:64169531

  六、亲友来华探亲或度假

  外国驻华记者的亲友短期来华探亲度假,须持该记者签字或盖章的邀请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构申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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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9]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耕生产在即,正是种子销售和农民选购种子的高峰期。从总体上看,今年农作物种子供应总量充足,质量较好。但也存在种子价格上涨、种子市场启动较晚、部分品种结构性偏紧等问题。为切实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种调度,满足生产需求

  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春播用种需求,抓紧落实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协助企业尽快供种到位,指导种子调运和区域间调剂。重点抓好杂交早稻、两系杂交稻及早制晚用品种、玉米高产密植品种、棉花优质杂交种、大豆高产专用品种的调度及品种布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确保春耕生产用种安全。

  二、加强市场监测,稳定种子价格

  今年种子价格总体有所上涨,既有受去年农资、用工等制种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也有个别新品种供求不足、少数企业通过控制品种垄断价格的影响。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跟踪种子供求和价格走势,加强种子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行情,强化宏观指导,搞好信息服务。要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稳定种子市场价格,防止出现大的波动。

  三、加强专项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要按照我部的部署要求,以水稻、玉米、棉花及本地主要作物种子为重点,以种子质量指标、标签标注、许可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为主要内容,坚持普查与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认真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各地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销户。良种补贴种子要做到100%检查,其他市场销售种子检查比重要达到50%以上。要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正确引导农民科学选购种子,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

  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根据《种子法》规定和我部总体部署,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级农业部门的属地市场监管责任。对春耕备耕期间发生的重大假劣种子事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依法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发生大案要案的地方,要坚决予以通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春耕备耕和全年农业生产顺利展开。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