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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5:51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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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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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807号

1991-06-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要求,为适应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参考格式附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后印发基层税务机关,依照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格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经办人与电话   建设项目所在地点   开户银行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单位  
建设项目批准日期和文号   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建设项目建设起讫期限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其  中 建筑面积(m2) 备  注
建筑工程投资额 设备购置投资额
           
           
           
           
           
           
           
           
           

纳税单位:(盖章) 税务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表列项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2.“工程名称”栏,按单位工程填写,“项目性质”栏,填“基建”或“更改”。
       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交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4.零税率项目亦应填报。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施工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

竣工决算数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补(退)税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合  计                      
备  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税务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各一份,申报单位留一份。
     2.“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填列。
     3.“累计”栏,应填列自开工之日起的累计发生数。
     4.年度实际完成数按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竣工决算数按财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
     5.零税率项目,亦应填列。
     6.经税务机关核准延(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或另列附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的规定以及办案程序的要求,为了有利于执法工作,特制发公平交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就检查证发放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发放范围:
1、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考核符合上岗要求的办案人员(包括主管局长);
2、每个工商所可发一个。
二、适用范围:检查证适用于检查在我国境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三、制发机关:检查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放。
四、持证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必须文明礼貌、廉洁公正;
3、不得将检查证转借他人;
4、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得以证谋私,徇私舞弊。
五、证件的管理:应严格控制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对检查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备案。对调离岗位或违反纪律的持证人员,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检查证,交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销毁;对严重违反纪律的,除收回检查证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丢失检查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各地应于每年年末将检查证的发放、遗失、增补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的检查证管理情况及持证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抽查。
六、检查证发放使用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工作证》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