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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02:56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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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0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

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权力行使安全、项目建设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实现“投资高效、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促进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教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

第四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环节及内容:

监督管理项目各方主体应在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执行规定和履职的情况。重点监督管理以下关键环节的行为:

(一)招标投标:招投标综合监管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入综合州、县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有无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有无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等问题。
(二)合同订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追加工程量、隐蔽工程量: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备。

(四)变更设计: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是否存在违规变更项目内容。

(五)工程实施:是否按合同组织实施;是否按期开工;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理;项目建设情况是否公开;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了职责。

(六)资金使用: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现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规模、超概算投资;是否根据建设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七)竣工验收:是否按合同建成;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了竣工决算和审计;是否按职能分工、审批权限和项目验收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实行“123”全过程预防措施。即一个项目要制定二个方案(项目实施和廉政建设),做到三个同步(项目实施与廉政建设同步设计制定、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检查验收),对全员进行经常性地教育,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制约机制,全过程进行预防。

(二)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已建成项目或编造虚假项目套取政府项目建设资金。
(三)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承发包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投标。不得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严禁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签假合同;对不适宜招投标的特殊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改变建设内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地下等隐蔽工程,应通知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工程量的验收。
(五)依法实行监理。不得委托不具备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得委托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造价骗取资金。
(六)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其非生产性建设支出。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防止高估冒算、虚报多领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
(七)向同级审计部门报审开标前的栏标价或标的、中标后所签合同和补充合同;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经审计部门的审计后,才能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价款结算。

(八)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申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与项目有关各种资料齐全。
  第六条 项目参与单位的职责:
(一)承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依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准则、规范以及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开展工作。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等级,在核定的等级和经营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三)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负责。不得违反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不得虚假列支工程费用骗取资金。实行项目经理等“五大员”有效证件押证施工制度。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主体部分完工之前,不得承担其他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
(四)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和价款支付进行严格监管。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串通,违规降低质量验收标准,虚报工程造价,虚假签证冒领工程款物。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完整保存与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档案。
第七条 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切实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依法、高效、廉洁对项目全过程监管,重点对招投标、合同履行、资金使用、追加工程量和变更设计、地下和隐蔽工程量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控制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管理部门必须公开涉及项目审批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依法对项目的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和重大项目的现场勘验,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时限予以批准;对需要补正的,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批准,并按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不得擅自设定或变相增加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收费项目等;不得干预或插手项目承发包、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其他项目建设活动;不得借审批项目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报批规定及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报批工作;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计划的严肃性;从严控制扩大和缩小规模、变更建设内容、提高标准的超概算的审批;统筹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同步履行工作职责。

(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对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的,不予拨款;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对已查实违规违纪的,在下次拨款中予以扣回。参与地下等隐蔽工程量的验收。
(六)审计部门应对项目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做好项目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严格审计开标前的栏标价或标的、中标所签合同和补充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参与地下等隐蔽工程量的验收。对较大的项目采取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对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

(七)招投标管理办应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建筑业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计价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

(九)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等单位的收费监管。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按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一)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二)督促涉及项目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有关廉政建设制度,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重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三)督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高效、廉洁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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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14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为防范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将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对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少数企业,经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贸委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现有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境外期货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二)期货品种的进出口量在全国同行业名列前茅,套期保值需要量较大。
  (三)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
  (四)有必要的营业场所、通讯设备等交易设施。
  (五)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六)符合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法规、政策。
  二、企业申请境外期货业务须申报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格式附后[略])。
  (三)境外期货代理机构情况表(格式见表一[略])
  (四)进出口权有关证明。
  (五)境外期货交易及实物进出口情况表(格式见表二[略])。
  (六)境外期货业务操作程序情况说明。
  (七)境外期货保证金及结算方式情况说明。
  (八)场外交易(OTC)情况说明,包括:
  1、场外交易对手;
  2、场外交易商品品种;
  3、场外交易使用的衍生工具种类;
  4、1996、1997、1998年场外交易规模;
  5、场外交易业务操作程序;
  6、场外交易保证金及结算方式说明。
  (九)199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境外期货业务部门人员情况表(格式见表三[略])。
  (十二)境外期货业务负责人简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境外期货业务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简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对交易人员的授权情况。
  (十五)境外期货交易业务规则、管理办法。
  (十六)与境外代理机构的期货代理协议。
  (十七)所采用的信息系统租用协议。
  申报材料需按以上顺序装订。
  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须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并分送申报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后联合上报国务院。
  (三)国务院批准后,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行文批复。
  (四)企业凭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五)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批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设立境外期货业务专项外汇帐户。有关境外期货外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专项外汇帐户有关证明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于1999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按要求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
  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域区金融大街16号金阳大厦
  邮 编:100032
  电 话:88061117 88061120
  传 真:88061111
  联系人:张晋生 汤进喜
  国家经贸委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63193223 63193225
  传 真:63193224 63193309
  联系人:鲍立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 编:100820
  电 话:68028459
  传 真:68034014
  联系人:陈良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
  邮 编:100037
  电 话:68402141
  传 真:68402272
  联系人:陈志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五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级别名称与适用范围。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的助理级资格名称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名义,在中小企业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也可在大企业中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二、评价办法与科目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并实施本地区考试。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三、证书效用与注册管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与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参照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需要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序进行。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保密与考试回避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人 事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