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24:10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医发〔2006〕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1999年7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保证澳门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起顺利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开展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
一、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
二、委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7名委任议员;
三、委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
四、委任推荐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委员;
五、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和从中选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并就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根据检察长的提名任命检察官;
七、提出公元200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案;
八、草拟并提出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必备法案;
九、会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委员;
十、其他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