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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14:29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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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部署从今年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专项行动总体要求,全力配合开展专项行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紧紧把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能分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强化执法措施,以煤矿、非煤矿山为重点范围,以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重点内容,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整合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借助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采取有力措施,以煤矿、非煤矿山为重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加快整合后续工作进度,从源头上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的状况,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提升。加强对参与整合矿山的监督检查,严防参与整合矿山企业突击生产,严防整合主体矿山未取得全部证照前组织生产。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集中力量,开展勘查、采矿许可证清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业权进行逐一排查,对已过期或已办理采矿登记的探矿权,要及时按规定注销勘查许可证;对矿山已关闭或已过期的采矿权,及时按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要切实加强矿业权登记数据库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对已注销、吊销的探矿权、采矿权,及时从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移除,对数据项不全的,予以补齐,确保登记系统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6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过期矿业权清理情况报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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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刘亚利


  所谓房屋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房者,买房者支付价款的民事行为。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起来,但同时房屋买卖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至今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加之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了解或认识上有偏差,致使商品房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千差万别,近年来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批手续不全:1、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健全或开发施工的资金不足,导致新建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潜伏了无法及时取得产权证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入住的危险。2、擅自将租赁给他人的房屋、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单位集资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导致买受人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取得产权证或无法及时使用房屋。3、房屋销售广告宣传与实际项目的质量或环境差距悬殊,使房屋买受人无法获得理想中的房屋,无端增添许多烦恼。
  (二)、房地产市场变化过快:由于房屋属于价款较高的大宗商品,而房屋买卖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每当房屋市场的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都有许多买家或是卖家,特别是期房或必须在一定期限后才能过户的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或交付房屋。受市场影响而大量发生的另一类纠纷就是房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于国家对房地产贷款实行紧缩政策的背景下。由于银行对于个人房贷审查严格,特别是对购房人的资信或首付比例要求提高,让很多购房人出现贷款难或者首付增多,从而使许多购房者或者客观上凑不齐首付的购买人无法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
  (三)、交易机制不健全:很多人将合同与物权变动混为一谈,一些人以买卖的房屋未进行登记过户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完成了房屋交付就自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是否及时办理买卖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并不在意,由此给一些心术不正的售房方留下了进行欺诈或毁约的机会。
  (四)、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这是引起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其中因为对交易定金的处理、面积误差的解决方式、房屋质量标准、房屋入住条件、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协商解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又最为集中。
  二、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对策
  根据以上对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纠纷产生原因的分析,不同的交易主体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是各不相同的。由于买受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所以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方的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前,购买期房的要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购买现房的主要审查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应要求售房方出具相关单位同意其对外出售的文件,以确定这类房屋进行转让的条件和期限;购买二手房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是否已被列入拆迁范围;2、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仔细辨认房主身份证与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一致性;3、是否存在抵押、租赁情形;4、是否与他人共有,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5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的,还应对中介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调查。
  (二)签约时的每一条款要约定得明确、具体、细致、规范。
  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约定不明之外,法律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都是支持的。所以,尽管开发商在售房时使用的基本都是政府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但这种格式文本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所以,购房者对以下条款特别要明确约定:1、面积的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2、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3、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等;4、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具体日期;5、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及处理方式;6、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行使解除权的时限、方式等。
  此外,在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以下问题:1、明确房屋交接责权,应注明房屋交验时间,须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的具体事宜,卖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票据;2、明确双方违约责任,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3、如通过中介公司,应明确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和需要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承担主体和比例;4、如果购买的是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则必须明确如产权不能实现转让后的解决方式
  综上,房屋买卖决不是像普通商品一买一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如何合理确定合同的内容,同时避免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上犯常识性错误。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使我们尽可能多地掌握主动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2001年10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等飘行体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球是指直径为两米或两米以上可充气升空的,用于各种庆典活动的彩球。

本办法所称飞艇(包括其它变形体)是指可充气升空的飘行体。

个人不得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的施放业务。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气象局是本市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市容环卫、工商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于气球、飞艇充气的制氢缸、储气瓶等设备,应按规定实行年检,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严禁无证使用。

第五条 制氢、充气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专门培训,取得消防安全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无《上岗证》的,不得制氢充气。

第六条 制氢、充气、放气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配有专门的防静电和消防安全设施,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制氢、充气、放气场地应符合要求,并设置禁烟、禁火的专门标志。

第八条 施放气球、飞艇等飘行体应设置专门固定物,升空区与高压供电设施、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危险的设施和场地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第九条 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必须经市气象局审核同意,领取气球、飞艇施放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 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制氢缸、储气瓶依法进行检查鉴定。

第十一条 经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的施放业务。

第十二条 10个以上气球、飞艇的施放活动,必须经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审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鲁木齐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3日公布施行的《乌鲁木齐市气球、飞艇施放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