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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50:33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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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

国核安函〔2009〕26号


各有关单位:

  2009年2月27-28日,我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委员会议,审议了湖南桃花江、湖北咸宁、江西彭泽等三个内陆核电厂厂址选择阶段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评结论,讨论了《核电规划厂址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有关问题,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专家委员会 纪要 函

  抄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核集团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集团咸宁核电有限公司,中电投江西核电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附件:

  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2009年2月27日至3月1日,2009年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湖南桃花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湖南桃花江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审议了湖北咸宁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咸宁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咸宁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和江西彭泽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江西彭泽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江西彭泽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研讨了有关核电选址评价指标体系。

  专家委员会27名委员,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湖南省环保局、湖北省环保局、江西省环保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湖北咸宁核电有限公司、中电投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及清华大学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名单见附)。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湖北咸宁核电有限公司、中电投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及清华大学分别就湖南桃花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湖北咸宁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江西彭泽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的审评,核电选址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及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专家委员会委员就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三个内陆核电厂址两评报告审评

  (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湖南桃花江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咸宁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咸宁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及《江西彭泽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江西彭泽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总体审评结论是合适的。

  (二)建议如下:

  1.鉴于湖南桃花江、湖北咸宁核电厂厂址的小风和静风频率均较高,目前对该条件下的大气弥散特征尚不明确,建议上述业主单位针对本厂址区域的小风和静风条件下的扩散模式作进一步研究,对相关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2.关于内陆核电厂厂址的非居住区边界:

  (1)鉴于内陆核电厂厂址大气扩散条件的复杂性,待最终的气象模型和机型确定后,申请者应对非居住区大小重新进行评定。

  (2)建议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内陆核电厂申请单位对非居住区边界计算过程中采用的事故源项、照射途径以及大气弥散因子等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

  3.由于内陆厂址的受纳水体为河流(或湖泊、水库),对公众照射途径比近岸海域更多、更敏感(如饮水、灌溉、汇水区域内的沉降物汇入到受纳水体),建议各业主单位就进入受纳水体的源项、流出物的累积效应、受纳水体的扩散特征和流出物通过液态途径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核电厂的设计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考虑液体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针对内陆核电厂环境特点,加强事故情况下放射性废液排放源项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4.建议进一步分析冷却塔对周围环境及放射性气载流出物输送的影响。

  5.鉴于内陆厂址人口密度较大、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等特点,建议业主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早考虑应急计划的相关事项。

  6.建议针对内陆厂址条件进一步提高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的技术水平,尽量考虑采用最佳可行技术。

  7.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早落实区域性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设。

  二、关于核电选址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一)在我国核电加快发展的背景条件下,开展核电选址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对进一步规范我国核电选址工作,保证我国核电的有序和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评价指标体系较全面地反映了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和区域规划等方面的选址要求,指标范畴和设置层次较为合理,所提出的厂址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可行,能够满足本项目评价任务的要求。

  (三)建议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指标体系,例如课题名称、受纳水体功能划分等问题。 

  附: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与会人员名单
  http://www.mep.gov.cn/info/bgw/haqh/200903/t20090326_1357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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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是否可请男方再给予生活费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是否可请男方再给予生活费的答复

195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云南省人民法院:
通奸仅系一方得以提出离婚的理由,给付生活费系为保护经济能力的弱者,两个问题性质不同,不能含混。故女方纵因通奸经判决离婚,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者(指家庭财产分割后而生活仍困难者而言),依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认为女方因通奸而经判决离婚,男方即可不给予生活费,显系从男性中心及封建思想出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十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十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十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十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

  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防止和救治森林火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实现全省连续3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的奋斗目标,促进全省各项建设事业的稳步发展,现就“十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

  “十五”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林业工作方针的战略性转变,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以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为中心,加速推进装备现代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火和科学防火,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为发展生态林业,加快生态省建设,建设秀美吉林,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主要奋斗目标是:力争实现全省连续3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具体指标是:每年的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1‰以下;平均森林火灾控制率在5公顷?次以下;森林火案查处率达到95%。

  二、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期间,要以提高林区社会文明程度为突破口,全面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求从根本上减少人为火灾的发生。要把森林防火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两个文明”建设和“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划和目标,坚持常抓不懈。要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宣传广度和深度,在全社会产生广泛效应,不仅要彻底消除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死角死面,而且要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火意识上狠下功夫,把森林火灾防范意识融入到每个人的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全社会主动预防森林火灾的新格局,实现林区生产和经济建设与森林防火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体系

  全面落实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森林防火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十五”期间,全省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权责划分原则,全面实行森林防火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行政“一把手”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其他领导为单项工作责任人,建立起责任明晰的森林防火组织领导格局。对因失职或渎职情形,导致预防或扑救不力而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要严肃追究行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岗位责任制。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工作职责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层层按岗位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并要建立起严格的岗位责任履行监管制度,逐个岗位明确岗位责任监管责任人,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万无一失。

  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确定森林防火安全标准,实行森林防火安全监督制度。要定期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断提高事前防范水平。对存有森林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努力提高森林防火设施现代化装备水平

  加快专业扑火区域性布局和配套建设的步伐,逐步改变过去以群为主、以专业扑火为辅的扑火力量建设布局。要继续加大林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的力度,深入探索各类扑火队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新办法,提高专业扑火战斗力。改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资源配置方式,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扑火力量分级布局、联动作战、装备精良、设施配套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体系。加快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信息中心建设步伐。森林防火是一项具有处置突发灾害事件性质的抢险救灾工作。各地必须加大对各级指挥、信息枢纽的建设力度,用现代化手段和装备建设高效、即时、无盲区的火场通讯传输、火场实况信息、火险监测预报信息及决策指挥网络。要确保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稳定,剥离兼有职能,引进高素质人才,保证森林防火现代化指挥信息系统运转的顺畅、高效。   不断加强森林部队建设。森林部队是森林防火、灭火的一支重要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用兵单位要切实关心、支持森林部队的建设,帮助部队改善装备水平,提高战斗力。要努力协调增加森林部队的编制,合理调整布局,不断改善驻防条件。森林部队要加强自身军政素质建设,充分发挥主力军、突击队作用。

  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力度。“十五”期间,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前没有纳入的,要抓紧增补,从2002年起按年度实施建设。有关部门要将是否将森林防火设施、装备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森林防火安全监督和行政领导责任制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严格督促,并作为上级投入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森林防火资金保障机制

  搞好森林防火是各级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体现政府行为,就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加大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与单位自筹自防相结合的投入机制,推进森林防火工作社会化、现代化建设。对森林防火经费,省和各地财政要根据财力状况给予安排,并努力增加投入规模。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标准,以满足森林防火基本需求和优先保障为原则,切实落实好森林防火各项资金。对国家和省投入、补助的森林防火资金,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投放和管理,严格选定、审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自筹配套经费,严肃查办挪用、占用行为和责任人。

  六、突出搞好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

  重点森林火险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易发森林大火的重大隐患区。要作为社会性系统工程,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抓紧实施综合治理。“十五”期间,县以上单位都要集中各方面力量,完成本地重点森林火险区的综合治理工作,达到省里规定的安全标准。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各市州组织实施治理;跨市州行政区域并在全省具有重大意义的,由省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逐级配套的办法进行。形成全省统一的综合治理规划,尽快提高重点火险区防扑火综合能力,为实现3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奠定坚实基础。

  七、大力推进依法治火和科学防火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必须依靠法制,实行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坚持和实施“四个一律”等制度的基础上,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制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逐步形成以《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为主,以健全完善的火源管理、预测预报、扑救抢险等各项制度相配套的较为完备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加大执法部门对森林防火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坚持依法办事,不断规范森林防火行为。加大对林火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涉案人员,要依法查处。

  加大森林防火基础科学、预防预警科学及管理学的研究力度。要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全省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预防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强新型高效防火装备及指挥决策软科学的研究工作,探索与国际减灾运行机制接轨的管理和运行体制,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