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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3:52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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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0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从根本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令第85号)的规定,市政府对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

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因职能转变,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10份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发文单位
废止理由

1
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东府令

第45号
2002.1.17
市人民政府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财政局行使。

2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

第56号
2002.5.30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3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

第57号
2002.5.30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4
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东府令

第58号
2002.5.9
市人民政府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建设局行使。

5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府令

第62号
2002.7.21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

6
东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
东府令

第65号
2002.11.8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代替。

7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东府〔2003〕
64号 2003.6.25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8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
东府〔2003〕
65号 2003.6.25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9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实施细则》
东府〔2003〕
107号 2003.10.23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10
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通告
东府〔2003〕
133号 2003.12.9
市人民政府
已被《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东府〔2007〕76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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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教思政〔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落实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在部分省市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在全国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总体要求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大中小学是培养人才、传承文明、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是面向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代代相传、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和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2.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遵循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廉洁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2)坚持与和谐校园建设相结合。(3)坚持与师德建设相结合。(4)坚持与大中小学生的受教育程度和认知能力相结合。做到大中小学廉洁教育区分层次、整体衔接,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4.小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开展纪律教育和做人做事基本道理、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通过开展介绍名人名言和英雄人物事迹活动,安排学生学习历史上有关清正廉洁故事、老一辈革命家的高风亮节和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等活泼多样的方式,引导小学生逐步认识自我、认识社会,不断规范自身的行为习惯,为形成良好的品德奠定基础。
  5.中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开展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初中阶段主要引导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廉政法律法规,结合一些正面的典型进行讨论,理解个人成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理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引领学生感悟人生意义,提高道德素质。高中阶段主要引导学生学习我国廉政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点,结合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树立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中等职业学校还要加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6.大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和主导,加强法制和诚信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引导大学生树立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不断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良好心理品质,逐步形成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职业观念。
  二、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7.科学把握各教育阶段开展廉洁教育的方法。要结合青少年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认知规律,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使廉洁教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对小学生和初中学生,要多采用形象直观的方法和生动有趣的活动形式,让学生在体验、感悟中得到启迪,逐步形成正确的认识。对高中学生和大学生,要以理性思考和辨析为主,通过说理、讨论等形式,使他们对廉洁的认知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层面。要安排一定课时,开展廉洁专题教育,并组织开展以廉洁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实践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和吸引力强的实践活动,给广大青少年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要大力弘扬淡泊名利、廉洁奉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秀教师典型和艰苦朴素、勤奋学习、自强不息、报效祖国的优秀学生典型,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师生。
  8.发挥课堂教学在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把廉洁教育与学科建设、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廉洁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关系,深入挖掘并整合现有学科的廉洁教育资源。把廉洁教育与课堂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学习知识、增强能力和提高认识的过程中受到廉洁教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9.把学生课外活动作为廉洁教育的重要载体。紧密结合一些各具特色的传统学生课外活动项目,如中小学生的团日、队日和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大学生党日和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开展廉洁教育活动。
  10.努力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廉洁教育中的整体合力。发挥学校在廉洁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衔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配合的廉洁教育网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大中小学廉洁教育落到实处
  11.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把廉洁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正气,引导广大教师用崇高的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以“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影响和教育学生。
  1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学校管理,营造开展廉洁教育的环境。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廉洁自律风范,着力构建思想道德和党纪法规防线。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完善校内管理制度。
  1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开展廉洁教育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高度重视学生社区、学生公寓、网络阵地等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注意挖掘校内资源,营造校园廉洁氛围,发挥身边廉洁典型的作用。要加强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宣传橱窗、校内广播电视、黑板报、校报(刊)等载体,大力宣传廉洁教育有关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建设开通廉洁教育专题网页或网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廉洁教育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主题班(队)会、典型事迹报告会、学生论坛、案例辨析等主题教育活动,寓廉洁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
  14.建立健全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广电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共青团和妇联等相关工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高度重视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务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15.为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提供保障。加大督查力度,促使大中小学将廉洁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培训和指导,在教师培训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增加廉洁教育内容。建立健全工作研究机制,帮助基层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推进廉洁教育深入开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991年7月4日 市政府令第13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认定、批准进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按国家科委颁布的文件执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市科委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审批及发证。


  第四条 关于进出口业务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同市外贸各公司实行工贸、技贸结合,参与外贸经营。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企业经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产品出口创汇额,提取一定金额(人民币)设立奖励基金,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第五条 关于金融信贷
  (一)市级各银行根据开发区需要,要优先保证后贷资金投入,支持开发区内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对出口创汇的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二)市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审批开发区内企业发行债券,向社会集资。
  (三)开发区内企业申请贷款,自有资金应有比例不足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放贷。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建的,不受规定存足时间的限制。
  (四)建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成熟时,经批准可成立风险投资公司。


  第六条 关于税收征管
  (一)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并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减按15%率征收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创汇额或按规定批准为替代进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销售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凡从事生产高新技术目录内的产品,可优先纳入成都市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一至二年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确定征免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原则上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七)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的税收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关于财政和物价
  (一)经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二)开发区内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为四至七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第一年折旧允许达到30%。
  (三)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四)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省管理价格(包括国家、省定的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以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国家、省管理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八条 关于土地使用
  (一)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由市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征用,按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并采取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和有偿出让、转让为主的经营方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开发区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商业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期满可续签合同。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抵押、赠与、出租,可以兴办各种企业,也可以按开发区规划从事开发件房产经营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本着简化手续、优先安排的原则,进行审批。
  (四)进入开发区的三线调整单位,如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经协商同意,可将应交纳的一些费用作为开发区参予投资入股处理。
  (五)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商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以前免交场地使用费。
  (六)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兴建、扩建、改建生产用房,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缓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关于进出口货物关税
  (一)开发区内地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或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允许开发区内企业招聘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企业可根据科技人员的贡献和技术水平,参照国家专业职称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定本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民办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分配制度上,一般实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民办科研单位,其用工形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对原属全民、集体的职工保留其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在离开开发区时,由管委会出具行政、工资关系证明,可到其他全民、集体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