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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20:42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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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鼓励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在本省的实施和商用化,提升本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创新型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
第三条 省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发明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技、专利、经济、教育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人员为单数。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人员为单数。
第五条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
省专利奖的奖励经费从省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省专利奖授予对本省自主创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
省专利奖重点奖励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
第八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省注册或具有本省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有效专利,权属明确;
(四)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国防专利或保密专利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九条 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专利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第十条 省专利奖候选人、候选单位(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省专利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对象、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专业进行汇总、分类;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的省专利奖候选对象及项目,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专利奖候选对象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交书面意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异议的调查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和复审,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40日内将异议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者名单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人事部门应将省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发明人、设计人的档案,并作为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与被评审的候选对象或者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省知识产权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同时,予以公开曝光。属于处分对象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省专利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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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精神,加快推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升级、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三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中,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等日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年龄不超过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人才。

(二)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且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人才。

(三)对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鼓励的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攻关、重要科研基地建设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人才。

第五条 领军人才申报的项目须与其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来莞创业的申请人原则上要与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相一致,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二)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三)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六条 市财政对确定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照项目分类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自有资金与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1:1。

(一)创业扶持(分A、B、C三类)。

1.创业A类。经专家评审确定为A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1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向每个引进领军人才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5年内免交租金;或给予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月,限期5年。向领军人才每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5年内免交房租;或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限期5年;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购买仪器设备等有关科研支出,可获得50%的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创业B类。经专家评审确定为B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6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住房补助和科研资助等扶持资助标准与上述创业A类相同。

3.创业C类。经专家评审确定为C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4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住房补助和科研资助等扶持资助标准与上述创业A类相同。

(二)创新扶持(分A、B两类)。

1.创新A类。对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领军人才,其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定为A类的,给予100万元创新资金资助。首次给予4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项目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2.创新B类。对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业的领军人才,其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定为B类的,给予50万元创新资金资助。首次给予2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项目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七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共同管理、联合下达,支出范围包括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专家评审费、有关人员(包括专家、领军人才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在莞食宿费、监理机构服务费及其他工作经费等。相关评审费、差旅费、食宿费标准参考《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监理机构的服务费参照粤港招标立项监理机构服务费率。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全年接受申报,分批评审。办公室负责在东莞政府网、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开设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栏,并与有关网站合作发布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的相关信息。应聘者登陆东莞市人事网(http://dgrs.dg.gov.cn)进行报名并填写《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书》。办公室还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赴国内外重点城市招聘海内外领军人才,进一步宣传、推介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和我市的创业环境。欢迎各方面专家和社会各界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各方面领军人才。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书》(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知名专家对所报项目的评价资料;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论文(摘要)、产品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需核对原件,同时申请人应同年没有申请其他城市的引才计划。

第十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确定人选、签定合同等。

(一)资格初审。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依据申请的条件与要求,对《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提交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的人选。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成立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专家评委会设主任1人,由两院院士或知名专家担任;委员6至10人,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科技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担任。按不同专业领域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7至9人,聘请行业学术造诣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课题技术领域、有评价分析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知名专家组成。

(三)综合评价。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邀请有关科技风险投资、知识产权、财务、管理等专家和相关部门领导、企业家组成综合评审小组对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是否通过进行综合评价。并综合领军人才层次、项目自主创新能力与市场前景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类(创业A、B、C类,创新A、B类)推荐。

(四)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价意见,提出初步建议人选,经办公室审核后,将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进行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签定合同。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由项目落户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与领军人才签定相应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暂未达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办公室将积极向用人单位举荐,力求为高层次人才找到发挥作用的机会和舞台。

第十二条 加强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可委托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每年由办公室对本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十三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国家机关、各党派团体、地方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办公厅研究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本会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研究室、各局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