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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4:31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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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从流通环节制止月饼、茶叶、酒类、保健品、化妆品等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加强节约工作有关精神,商务部定于今年第三季度在商务领域组织开展以“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为主题的抑制商品过度包装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日益突出,不但造成了资源浪费,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抑制商品过度包装,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商品过度包装所造成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助长奢侈浪费、畸形消费不正之风等严重后果,切实发挥流通环节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商品过度包装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流通环节的引导作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流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不生产、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不搭售无关商品。同时,要积极引导商品生产与流通企业在适度包装、科学定价、合理营销等方面通力合作,充分发挥流通环节对生产环节的引导作用,形成遏制过度包装的良好基础,杜绝过度包装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对重点流通企业,要密切联系、加强监督,切实把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落到实处。

  三、组织开展社会倡议和新闻宣传活动

  为扩大社会影响,商务部拟于8月中旬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以“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为主题的社会倡议活动,倡导厂家不生产、商家不销售、消费者不购买过度包装商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社会倡议活动,引导商品经营者的包装销售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适度包装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意义,为整个专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做好相关标准、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

  自《月饼》(GB19855-2005)发布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过度包装现象明显减少。为进一步抑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商务部正在组织制订《预包装食品包装规范》、《制止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有关部门也正在组织制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和规章的出台,将为加强监督执法提供基础和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2005年第33号)、《月饼》国家标准和即将出台的各项标准、规章,指导生产者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指导商家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包装标准的商品。

  五、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商品过度包装的专项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当地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抑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专项检查。在8月下旬至9月上旬,对商品零售场所、饭店(酒店)等经营单位执行月饼等商品包装标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依法予以下架处理。请于9月18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商务部。商务部将组织督查组,赴各地督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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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6〕17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州交通局制定的《甘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 O六年十月十二日


甘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中:乡道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五条 甘南州交通局作为工程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如下达任务、技术业务指导、施工图设计批复、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资金、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对工程竣工后的养护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交通部颁部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甘肃省交通厅和甘肃省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农村一、二级公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9%;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0米,当受地形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方可采用极限半径农一级30~15m,农二级15~12m;路面为10厘米厚天然砂砾路面。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注重排水设施和防护工程(如挡土墙、过水路面、涵洞、边沟等)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九条 投资 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公开招标,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议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但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乡道设计由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咨询中心组织设计文件评审,提出设计审查意见,由甘南州交通局综合规划科批复,项目可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村道设计由项目所在县市交通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包括路线纵断图、构造物设计图、路基设计表),报州交通局综合规划科审核、批复,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征得农民同意,同时也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州上对各县市的资金拨付,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的办法。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执行,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对州上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必须当年开工,村道当年完成,乡道按计划建设年限完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工程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州、县、乡应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乡道要由州级交通主管部门派驻监理,村道要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监理。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切实保证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如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同时做好施工保通工程,维持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要纳入县乡公路固定资产统计报表,进行统计管理。每月20日前报送月报。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将竣工工程数量如实计入统计年报,工程统计用表按州局统一印制下发的表格进行填报。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后,由所在县市交通局向州交通局上报开工报告,州交通局给于开工报告批复。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工程完工后,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工程验收按照省局制定的《甘肃省行政村通农机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乡道由省公路局或州交通局组织验收,村道由州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各县市交通局按“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养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管、自养。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做好竣工资料归档及交接,各种资料由县市交通局按规定归档立卷,州交通局出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报送省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均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予以修复。
第五章 奖惩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甘肃省行政村通农机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工程优良率达80%以上,州交通局将依“以奖代补”或在下年度计划安排中优先考虑的方式给予奖励;工程验收为不合格,令其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将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扣除整个工程补助资金,在下年度将不予安排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自行开放交通,如违反规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在公路检查中,如发现已建造成失养的农村公路,州交通局将在下年度不予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南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50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9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妇幼保健保偿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妇幼保健保偿服务,是指医疗、保健单位向自愿参加保健保偿服务的孕产妇和0—6岁儿童(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的保健保偿服务。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幼保健保偿服务工作。
第五条 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早孕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母乳喂养及卫生保健咨询指导,产后42天检查等;
(二)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访视,定期健康检查,儿童眼、耳、口腔保健,育儿保健和营养咨询指导等。
第六条 服务对象参加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的,应与医疗保健单位签订妇幼保健保偿服务合同。
合同文本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自妇幼保健保偿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缴纳保健保偿服务费。
第八条 医疗保健单位收取的保健保偿服务费,应定期上交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医疗保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技术或责任等原因,致使服务对象在保健保偿服务期内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疾病时,医疗保健单位应按规定给予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服务对象在保健保偿服务期间发生下列疾病的,由医疗保健单位予以补偿:
(一)孕妇临产或分娩时,出现臀位及横位情况;
(二)孕产妇发生子痫;
(三)42天以内婴儿及产妇患破伤风;
(四)儿童患Ⅲ度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五)儿童患Ⅲ度营养不良疾病;
(六)儿童患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在保健保偿服务期内未按妇幼保健保偿服务合同约定接受保健服务,或不执行医嘱而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疾病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单位与服务对象就补偿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可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具体鉴定程序参照卫生部《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保偿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医疗保健单位要建立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