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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6:45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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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如坚持提出罢免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五十人的,罢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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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人事函〔2010〕43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到未获得安全评价资质单位是否受理的请示》(浙安监管科技〔2010〕8号)收悉。现就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有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安全评价人员可以变更登记到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在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2.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制定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安全评价师的变更登记,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要求办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变更登记,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要求办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