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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31:37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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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7]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泛开展,规范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工作,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行业各单位和个人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交通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部名义组织的全国交通行业其他专项表彰活动、以交通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性团体(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名义联合组织的表彰活动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交通部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推荐、评选和命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文明委)负责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工作,交通部精神文明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承办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央交通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或其下属单位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含部海事局、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在京机关单位)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交通部其他京外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表彰种类和计划

  第六条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设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奖项。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包括以下三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文明行业;
  (二)全国交通行业文明单位;
  (三)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包括以下两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二)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连续三次获得或保持全国交通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并复查合格的,可授予相应的“标兵”荣誉称号。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领导审定,可设立其他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项目,有关具体的推荐条件和评选程序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当年表彰前5个月提交表彰计划,经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名额数量:
  (一)表彰全国交通文明行业的数量,每次不超过参评行业的10%,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50个;
  (二)表彰全国交通行业文明单位的数量,每次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200个。
  (三)表彰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的数量,每次不超过参评单位的25%,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251个;
  (四)表彰全国交通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的数量,每次不超过全国交通行业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对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奖励表彰,不得超过受奖励表彰总人数的15%;
  (五)表彰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数量,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60名。 表彰对象重点向基层倾斜,正县处级(含)以上干部不超过申报名额的1/3。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妇女同志的比例。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推荐评选范围

  第十一条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是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建设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及和谐交通,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交通行业以下子行业,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一),在建设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及和谐交通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文明行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运管管理机构、稽征管理机构、水运管理机构等行业管理机构;
  (三)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五)交通部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六)交通部救助打捞局各直属救助局、打捞局;
  (七)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一级单位;
  (八)中央交通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一级交通类企业;
  (九)交通行业内其他由五个以上相对独立单位组成的子行业。
  第十三条 交通行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二),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交通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 “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三),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班组;
  (五)引航机构;
  (六)政务大厅;
  (七)行政执法支队(大队);
  (八)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五条 交通行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四),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第十六条 交通行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五),在推进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 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推选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六、七、八)、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3000-5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各交通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央企业集团、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申报。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央企业集团、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进行初审,将拟推荐名单在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集团以适当方式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并征询当地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向部文明办推荐;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要责成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不予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拟定候选名单。
  (四)根据需要,部文明办可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后,提出最后入选名单报部文明委;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取消被举报单位评选资格。
  (五)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央企业集团、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推荐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命名程序,参照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命名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央企业集团、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有关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审核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推荐先进集体类表彰,其实质性内容在公示之前应在省部级社会及行业媒体上进行过报道。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央企业集团、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等主管部门推荐的,部文明办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推荐材料。其他交通行业不属于上述单位系统归口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核推荐。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部批准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将正式印发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决定,并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对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荣誉证书。
  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表彰的,在报部领导批准后,可以举行表彰大会的形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也可视情况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可比照省级文明行业、省级文明单位的物质奖励标准。
  第二十五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全国交通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在推荐表彰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奖牌,其中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必须在窗口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奖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各交通行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组织检查与填写意见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由部文明办组织复核,经部文明办复核合格后,部将予以重新认定,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
  对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复核,采取单位自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考核并上报书面复核意见以及部文明办视情况组织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在有效期内,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强制撤销命名:
  (一)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纪,发生腐败案件;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一条 如受到表彰的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部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失效,并将情况及时报部文明办。
  第三十二条 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奖牌、奖章、奖励证书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相关上级管理机构收回。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三十三条 推荐、审查、表彰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任何各个环节均不得向被推荐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央企业集团、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本系统、本单位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奖章、奖牌、荣誉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交通部统一监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部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生效前部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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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年秋冬季农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年秋冬季农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上半年,经过各级政府、农业科技人员、农业战线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民的努力,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农业工作取得了成绩。夏粮在面积减少的情况下,仍然取得了较好收成;棉花面积有了恢复性增加,长势喜人;农民收入有所增长。但由于今年多数省区局部自然灾
害严重,对全面完成全年农业计划带来很不利的影响。但从全局看,加强农作物后期管理,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夺取全年农业丰收还是有希望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今年秋冬季农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抓好秋季在田作物的后期管理,力争全年农业获得较好收成。要突出抓好秋粮生产,适时灌水、施肥、防虫。受旱地区的抗旱工作不能放松。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南方应积极利用各种闲散耕地和灾荒地,尽可能扩大晚秋粮食作物或蔬菜面积。适合发展再生稻的省、区,要抓
好再生稻的生产,力争扩大再生稻的面积,提高单产,使再生稻能有一个好收成。发展再生稻用的优质化肥,有关部门要保证及时供应。秋收要做到精收细打,尽量多收,棉花生产要以保桃增重为重点,分类指导,不失时机地抓好棉田管理。密切监视和积极防治第四代棉铃虫,减少越冬基
数。要广泛宣传国家最近出台的棉花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棉花生产的积极性。
二、及早安排好秋冬种工作,为明年夏季粮油丰收打下好的基础。今年秋冬种工作总的要求是,扩大面积,主攻单产,确保粮油稳定增产。要突出抓一个“早”字。播种面积早确定,早整地;各种物资早准备;重点科技推广项目早安排;冬季农田水利建设早部署;农业结构调整计划早
出台;及早落实各项增产措施。首先,要调整结构布局,合理安排茬口,扩大优质小麦和油菜的面积。特别是要把南方冬季农业开发作为秋冬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冬粮、冬油和冬菜等作物的种植。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耕地撂荒。其次,要千方百计增加物资投入
,尽早做好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利用多种途径积造农家肥,施足底肥,力争消除白籽下田现象,提高播种质量。第三,积极推广各项增产技术。各级农业部门要尽早摸清种子的余缺底数,组织好余缺调剂,备足良种。各级技术推广部门要做好播前的技术培训,积极推
广各种实用增产技术。
三、抓紧修复水利水毁工程,加强今冬明春水利建设。今年我国水旱灾害较重,再次暴露了水利基础设施脆弱、抗灾能力差的严重问题。城市不设防,河道不清淤,清障不彻底,排灌设施老化失修等,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今年的灾情。要认真总结今年水旱灾害的教训,真正确立水利作
为基础产业的地位,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水利的投入。要及早部署今冬明春水利建设,把组织群众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当前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水利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旱涝兼治。洪涝灾害严重地区,首先要抓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及老化失修设施的维修配套,同时要
重视抗旱设施的建设;受旱地区要大力开源节流,同时也要抓好防洪除涝工程的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大力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为明年防汛抗旱、夺取农业丰收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引导农民广开生产门路,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加。灾区更要及早行动,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力争以秋补夏,以丰补歉,以副补主,努力做到减产不减收。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支援农业生产。秋冬种是一年农业生产的开始,秋冬季农业生产战线长,任务重,各级政府一定要把秋冬季农业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来抓。商业、电力、供销、交通、铁路、银行等部门要以支持农业为己任,协同作战,为农业的增产增收创造条件。

要保证农产品收购资金到位,坚持不“打白条”。总之,各级政府一定要总揽经济工作的全局,突出农业重点,切实加强领导,把秋冬季农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1994年9月5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5-03-21

教体艺[2005]2号


  教师教育的开放性与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对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教育要根据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的要求,调整培养目标要求、课程结构和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法和培养模式,强化实践环节,增强毕业生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为培养适应学校美术教育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我部成立课题组研制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题组在对国内外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审议修订的《课程方案》及《关于<课程方案>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综合大学、师范院校、艺术院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中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设有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点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以现有高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和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正在形成。要加快建设一支体现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就必须构建一个开放的、充满生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为适应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学校美术教育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具备初步美术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合格的基础教育美术教师和社会美术教育工作者。

  二、培养规格

  1.领会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规和方针政策,热爱美术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2.具有人文精神和现代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艺术素养和审美水平,文化视野开阔,具有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的使命感,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和善于探究的学习态度。

  3.掌握学校美术教育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解并把握学校美术课程的性质、价值和目标,能胜任学校美术教育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辅导, 能参与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具有初步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开发、设计美术课程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汉语言表达能力,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应用方法,能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美术教育活动。

  5.具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

  三、课程结构及学时分配

  本专业总学时数为2600—2800学时,按教育部规定,其中公共课程学时数为720学时,专业课程学时数约为1900—2100学时。

  必修课程占专业课程学时数的比例不少于60%。

  实践环节可安排20—22周时间。

  课程安排见下表,表中的选修课是示例性的课程门类。

学习领域
必修课
选修课

美术基础
绘画基础

设计基础(平面、立体)

工艺基础
色彩学

透视学

构图学

造型语言基础

艺用解剖学

美术教育理论与实践
中小学美术教学论

美术教育实习
中国美术教育史

外国美术教育史

教学多媒体设计与制作

教育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美术理论与历史
艺术概论

中国美术史

外国美术史

中国民间美术

美术鉴赏与批评
美学

中国画论

西方美术理论

现当代美术思潮

外国现代设计史

美术表现与创造
美术表现

设计与制作
中国画 油画 水彩画

版画 水粉画

雕塑

摄影摄像 多媒体艺术

书法 篆刻

陶艺 纸艺 编织

美术与人文教育
文化艺术名著导读
艺术社会学 艺术人类学

博物馆教育 美术馆教育

地方美术教育资源

视觉文化与传播

世界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

实践环节
军训、社会调查、劳动、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答辩、艺术实践、

艺术考察、就业指导等



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的说明

  一、课程设置的背景

  当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教育呈现出多元办学模式,以现有高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和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正在形成。美术学的学科建设在培养目标、指导理念、运作机制、评价方式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如何规范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以保证人才质量,这对美术学的课程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对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中小学校美术教师队伍在人文素养、教育观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现状不能满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对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进行改革。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克服重技能、轻人文的弊端,丰富课程的人文内涵,以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突出课程的师范性,立足于为提高国民文化素养和审美水平培养高素质的基础教育美术教育工作者。

  3.强调课程设置的综合性,克服专业面过窄、分科过细的弊端,把相关的学习内容加以整合,建构具有综合特点的课程。

  4.注重课程设置的开放性,扩大课程平台,留给学生更大的选择空间,满足不同发展方向的需要,为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课程支持。

  三、关于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本方案对培养目标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培养“合格的基础教育美术教师和社会美术教育工作者”,并根据培养目标对本专业的培养规格从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人文素养、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以及身心素质等方面提出了五条规格要求。

  四、关于课程结构和学时分配

  本方案课程设置包括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

  本专业总学时数为2600—2800学时,按教育部规定,其中公共课程学时为720学时,专业课程学时约为1900—2100学时。

  必修课程占专业课程学时数的比例不少于60%。

  实践性课程包括社会实践(军训、社会调查、就业指导、劳动等)、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答辩、艺术实践、艺术考察等,可安排20—22周。

  为整合优化有关教学内容,形成综合性课程,同时又保证学生能够建立均衡完整的知识结构,本方案设置了“学习领域”。各个学习领域具有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教育价值,每个学习领域中设置若干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列出了供选择的课程门类。学生修习必修课,每一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覆盖,不能有缺漏,以保证在每个领域中获得必备的知识基础;其中“美术教育理论与实践”领域的两门课程必须全部修习,以体现课程的师范性。

  选修课所列出的仅仅是示例性的课程门类。学校应根据本校教育资源的优势,积极开发选修课程,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和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美术教育实习是保证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美术教育实习在保证时间安排的前提下,要妥善合理地分配时段,建议在起始年级就安排美术教育实习,让学生接触、熟悉基础教育美术教育实际,及早培养职业意识。

  五、关于本方案中必修课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教育部将组织编写各有关课程的教学指导纲要,供各校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