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1号
关于加强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现就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根据下列标准要求,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1);
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3、《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95-2002)。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用于指导企业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及控制,并作为重型汽车及其发动机型式核准的必备技术文件。制订要求和内容见附件一。
三、生产企业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经核准后备案;生产企业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增补和修改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并备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必要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和程序见附件二。
四、自2005年7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对其机型不予型式核准。2005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机型,必须在2005年7月1日前完成《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补报和备案,未完成补报和备案的发动机机型,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自2005年9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型式核准的车型,必须在2005年9月1日前完成《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补充申报,未完成补报的车型,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五、生产企业每年应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年度例行监督检查,每年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其结果将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足够信息质疑生产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时,将对该生产企业加强监督检查。
七、凡现场核查存在重大整改项目和(或)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应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经核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机)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组织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制度。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年度例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查和现场核查。
九、进口车(机)按本公告规定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检查。
附件:1.《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2.现场核查内容和程序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40.doc
3.《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4.抽样检查办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42.doc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43.doc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4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编办、中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扶贫办、纠风办: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有七项重要政策措施已明确牵头单位,并正在协调落实),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国家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关于“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复垦基金等要相对集中使用,向主产区倾斜”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四)关于“2004年要增加资金规模,在小麦、大豆等粮食优势产区扩大良种补贴范围”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在春耕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五)关于“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试点”问题,由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六)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程,鼓励乡村建立畜禽养殖小区,2004年要启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问题,分别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牵头,会同质检总局、财政部、中央编办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七)关于“加快实行(对农产品)法定检验和商业检验分开的制度,对法定检验要减少项目并给予财政补贴,对商业检验要控制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问题,由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八)关于“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提出实施意见。
(九)关于“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关于“改革农业科技体制,较大幅度地增加预算内农业科研投入。继续安排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资金。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问题,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农业部、林业局、水利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一)关于“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国家推广机构和其他所有制推广组织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水利部、中央编办、人事部、林业局等部门组织落实。
(十二)关于“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三)关于“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质检总局、中农办、银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纠风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五)关于“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六)关于“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七)关于“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法制办、民政部、商务部、水利部、工商总局、中农办、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八)关于“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质检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银监会、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的问题,由商务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二十一)关于“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扶持出口生产基地”问题,由商务部牵头,会同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抓紧启动园艺产品非疫区建设”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建设部、林业局、质检总局、商务部等部门组织落实。
(二十三)关于“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监测和及时通报国内外市场供需、政策法规和疫病疫情、检验检疫标准等动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问题,由商务部牵头,会同财政部、质检总局、农业部、林业局、保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和商品协会”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民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二十五)关于“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中农办、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六)关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作为工作重点,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规定,今后每年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等部门负责落实并向国务院写出专门报告。
(二十七)关于“要进一步增加(“六小工程”)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交通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八)关于“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九)关于“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问题,由税务总局牵头,会同财政部、法制办、农业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关于“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十一)关于“健全扶贫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问题,由扶贫办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制订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认真加以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在一个月之内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按各自职能分工,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特别是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有的政策措施需增加相关单位参与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报来后,国务院办公厅要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