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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劳动者权益浅析/王建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46:26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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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劳动者权益浅析

王建锋


摘要

  餐饮行业是传统的用工大户,也理应成为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现阶段我国对餐饮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餐饮企业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其中有用人单位的因素、劳动者个人的因素影响,也有大部分是由行政监管方面的缺失造成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针对餐饮行业的用工特点出发,从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方面找到突破口,辅之以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工会组织建设、劳动者及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互相协调配合

关键词:餐饮企业;劳动者;劳动法;权益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现代社会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古老而传统的餐饮行业显示出新的活力,优秀餐饮企业不断涌现,将中华美食发扬光大,外国餐厅大量入驻,中西饮食融合程度加深。把“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在这一行业可谓发挥得淋漓尽致。据中国烹饪协会2009年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至今,风险投资与股民投入餐饮业的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已超过15亿元 ①。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烹饪协会2009年6月19日联合发表的《餐饮蓝皮书》中称,去年中国人平均每人在外就餐消费1158.5元,首次突破千元大关。全年零售额达到15404亿元,同比增长24.7%。中国餐饮业已连续18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成为国际金融危机中逆势上升的一个显著行业 ②。然而,发展的背后是劳动者的辛勤劳作,餐饮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其经营过程中没有太多的科技可言,基本上各项工作都由人力操作完成,餐饮企业也自然成为我国的用工大户。长久以来,餐饮企业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一直被忽视。2007年3月对这一特定行业劳动者来说应该算是不同寻常的日子。洋快餐违法用工事件被有关部门重视,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事件过后,一些大型企业确实做出了整改,而后不久国家又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这一行业中仍有大量违法用工的情况存在,劳动者权利实际上有法无权,权利仅存在于法律之中。笔者曾经是餐饮行业的一员,就此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以下就餐饮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餐饮企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完善等方面作出了剖析并提出建议。

一、 现阶段我国餐饮业劳动关系的特点

1.在餐饮企业劳动者中农民工占大多数。随着我国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近几年来,这些农村富余劳动力大批流入城市,成为新的劳动力资源。低端的传统服务行业以其技术要求比较低,用工量比较大,成为农民工首选的就业方向。城镇专业商品批发市场、商业零售企业中的厂家营销员,商业储运中的搬运工、酒店服务员都是吸收农民工比较多的地方。其中尤以餐饮服务业是吸收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餐饮服务企业中的农民工比重非常大。从笔者前几年曾经工作过的多家酒楼的情况来看,员工当中农民工占80%以上,此比例虽不能反映全部,但餐饮企业中农民工较多确是个不争的事实。

2.员工工资水平低。从目前的情况看,餐饮服务企业大都能正常发工资,但工资水平普遍较低(这实际上也是餐饮业人员流动快的原因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2009年7月29日公布的数据: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4638元,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是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其平均工资分别为9885元、10349元和11661元 ③,住宿和餐饮业又是三行业中最低。此统计数据并不包括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餐饮业恰好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较大比例的行业,通常来说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员的待遇又不及其他类型企业员工。如果算上未作统计的在内,那么平均工资比统计的数据还要低些。

3.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一些餐饮企业特殊的环境和在餐饮业劳动者的特点,使得餐饮企业在劳动者使用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上有别于其他行业。一方面是在星级酒店和规模较大的酒店中,在用工方面比较正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比较重视。另一方面在一般的私营酒楼、餐厅则情况不容乐观,企业经营者出于对自己获利的考虑或是迫于经营的压力,根本不在乎劳动者权益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相应保障了。总体上看,餐饮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大企业好于小企业,知名企业好于一般企业,星级饭店(酒店)好于一般宾馆饭店,特别是一些星级饭店、跨地区的连锁公司(集团)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上还是比较到位的,员工有正常的休息休假及其他相关的福利待遇。

二、 中小型餐饮企业的劳动关系的现状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在一些规模较小的酒楼、餐厅中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一般情况只需要填写入职登记表。这其中有企业方面的原因,有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老板认为一旦和他们签订合同,在合同期如果想解雇员工就要受到劳动法的制约;也有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有的员工认为一旦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流动。事实上有些老板和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都了解不多,连形成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合同的意识也没有。虽然2008年1 月1 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着实让用人单位忙活了一阵子,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劳动局的抽查,一些签订包含所有应记载事项的总字数不足千字的‘一页劳动合同’。由于各方积极性不高,即便是签订‘一页劳动合同’,并不全员签订,大部分人是不签的。很多时候签了也只是由用人单位保留一份,劳动者手里不留有合同文本。更有一些企业拟定了包含有排除劳动者权利、加重劳动者义务的“霸王条款”的合同,要求员工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以此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

2.社会保障不能有效覆盖 。一方面,一些企业采取种种办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很多企业老板就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故意逃避缴纳保险费。“员工流动性大,危险程度不高,员工不愿意参保,参保缴费难度大”,成为许多企业搪塞社保部门检查的“挡箭牌”。一些业主说:“效益不好,正常发放工资已经很不容易,哪还有钱去买保险啊。”有一部分企业迫于政策压力,不得不给农民工办理保险。但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喜欢玩点“猫腻”,虽然相关文件规定所有员工都必须参保,但总是有应对方法,干脆把员工名册给改了,导致员工人数“缩水”,一百多名员工的企业,上报的名额只有二三十人。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一般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含量比较高或重要岗位上的员工。再就是申报缴纳基数“缩水”,不按企业实际工资额缴纳保险费,而是按最低缴费数为参保标准。另一方面,一些员工对交社会保险问题也不够了解。有的是自己不愿投保,认为自己流动性大,交了保险也没用。特别是来自一些农村的服务员、后勤工人,很多人认为今后还得回农村,交了保险也是白交,还不如让企业多给点钱

3.法定休息休假制度不能得到执行。一方面,工作时间长,规模较小的饭店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也是常有的事情,可以说是从早忙到晚。一般酒楼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是9—10小时,劳动法规定的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对这一行业的普通员工来说似乎很少见。另一方面,节假日休息基本上没有,一些小餐厅根本不给员工安排休息时间,一个月31天都得上班,一般比较大些的酒楼都会给员工安排休息的,每个月3—4天不等,也就是说有的是工作10天休息1天,比较正规的酒店则按劳动法规定每周安排员工休息1天。由于餐饮服务行业比较特殊,法定假日基本上都要上班,一些正规的酒店会支付加班工资,但更多的企业是没有支付加班费的,能给补休一天就谢天谢地了,很多连补休的机会都没有。

4.劳动者其他权利不时受到侵害。一是自由择业权受到侵害,近年来,由于‘民工荒’的出现,作为以招用农民工为主的餐饮企业招聘比较困难,便出现了一些企业限制员工辞职的情况。通常在这样的企业里面是很难辞职的,一般来说企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一个月写申请,但由于没有专业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申请书也只能交员工的直接上级主管,要是部门主管不想员工离职的话一般不会批准。以至不少员工不得不选择自动离职。二是企业以克扣工资方式管理员工,很多企业喜欢‘罚款’,比如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迟到一分钟罚一元、迟到一小时罚一天工资、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不服工作安排罚款十元等。虽然是不合法,但确实是太常见了。另外,餐馆、酒楼拖欠工资、员工集体讨薪的报道也不时见诸报端,劳动者获得报酬权受到侵害。

三、 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

1.企业经营者方面的原因。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之道,在于赚取更大的利润。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无视《宪法》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取消员工休息休假,以榨取劳动者更多的劳动力“剩余价值”。认为劳动者只是作为赚取利润的工具而存在。什么权利不权利的都只是写在法律文本上的文字而已,即使有用也只对国家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跟我打工就得听我的。当有人提出要求按劳动法规定行使权利时,通常被认为自不量力,成为受鄙视的对象。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在餐饮企业工作的多是农民工,他们本身的文化程度不高,所从事的工作也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老板一不开心就可以随时将自己“炒鱿鱼”。“维权也就意味着失业”。有不少员工认为自己就是一打工仔,确实没资格同财大气粗的老板讨价还价,“做得过就做,做不过就走人”。缺乏法律意识,权利受侵害了也是自认倒霉。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小农经济和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影响,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大多思想不统一、内部不太团结,以至于不能形成强有力的组织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监管方面的原因。我国《劳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责任有义务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了劳动规则实施监察。因而,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地深入用人企业对其用工状况和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状况进行监察,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不能仅限于“等举报”的被动履责方式。然而,现实中劳动监察部门对餐饮企业并不太重视,一方面是因为餐饮企业劳动纠纷相对建筑、制造行业来说,并不算严重,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的情况也比较少。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力物力是有限的,要做到至善尽美也确实力不从心。另外,在实施劳动监察过程中,不仅企业不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工作,而且员工自身也不愿或不敢对劳动监察人员“说三道四”,他们既怕影响自己赚钱,又怕老板将自己“炒鱿鱼”。

4.组织方面的原因。餐饮企业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劳动者很少加入工会组织。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斗争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④。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餐饮行业工人当然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就餐饮行业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员工没有加入工会,不少私营餐饮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也有不少企业经营者阻挠组建工会组织,同时劳动者方面对建立正式劳动者组织的要求也不强烈。正式组织的缺乏,使劳动者缺少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 加强餐饮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1.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一是劳动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要督促和监督企业在录用劳动者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仅为应付检查签订名义合同的企业,一经查处,依法从严处理。(2)督促和监督企业按照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实现。(3)针对餐饮企业用工的特点,加强对企业执行休息休假制度的检查力度,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罚则予以处罚。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企业违背劳动者意愿而与劳动者签订含有“霸王条款” 合同的行为。为此可在劳动部门建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举报制度,给举报者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对违背劳动者意愿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惩处。三是由各级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税务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实现对企业更有效的监管。

2.在实施《劳动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监督检查和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不断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制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司法保障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最有力的保障。劳动保障监察行使法律赋予的主动调查处理权,如能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司法的有机衔接,通过司法的强制措施权保障监察执法有效开展,劳动者权益将能得到快速、低成本的救济 ⑤。

3.努力完善餐饮企业基层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我国目前的餐饮服务行业里面多数员工之所以没有参加工会,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员工想加入而企业本身没有工会组织;二是企业有工会而劳动者不想加入。对于第一种情况需要地方总工会或行业工会抓好餐饮企业基层工会的组建工作,对于人数不多的餐饮企业可采取多家企业联合建立工会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形式让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对于第二种情况需要企业工会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引导,让他们了解工会的性质、职能,了解加入工会后能给自己带来何种好处,从而吸引劳动者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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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文化部


自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88)教高三字006号〕下发以来,文化系统试办了一批《专业证书》教学班。其后,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98)教成字011
号〕和《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的精神,文化系统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纠正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掌握入学条件和招生范围不严等问题
,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在,复查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为进一步提高文化系统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适应文化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国办发〔1993〕3号)以及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精神,现决定在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为做好这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业证书制度性质与用途的认识。
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它不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
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若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专业的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性质与用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尽快纠正那种将《专业证书》等同于学历毕业证书,以为证书拿到手,就可以享受相应层次学历的一切待遇的模糊认识和看法。
二、严格掌握入学条件和招生范围。
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三)具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或从事岗位工作三年并在其它文化业务岗位工作五年,累计工龄八年),所学专业对口;
(四)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从事戏剧(影视)表演、戏曲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教育、音乐表演专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三十岁),如有特殊情况须另行报批。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申报部门(或部直属单位)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组织推荐和选拔,经学校考核(含文化考试和专业知识考查)合格后入学。
已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因工作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可免试入学。
部属各普通、成人高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刊登广告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招收港、澳、台、外籍华人插班学习。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专业证书》教育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用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不得交承办学校和其它单位代理。用人主管部门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纳入本部门人才结构调整和培养规划,避免
盲目培养和办班。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在落实承办学校后,向教科司申报。经教科司会同人事司审核批准后开班。
地方文化系统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向同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开班。已批准的专业,由申报部门报文化部教科司、人事司各一份材料备案。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因专业性较强确需跨地区举办教学班和招生的,申报部门须征得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部教科司批准实施。
向文化部教科司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申报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应认真填报《〈专业证书〉教学班报审表》(附件一)①;新生入学后,承办学校应向教科司报送《〈专业证书〉教学班录取学员登记表》(附件二)②。
注①② 附表略。
四、从实际出发,认真确定专业和培养目标,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确定。确需增设新的专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科学论证,后办审批专业手续,有专业才可办班。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我部教科司会同有关司局,或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组织有关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制订。对我部制订并下达的《专业证书》教学计划,文化系统应当按照执行。对我部未制订
教学计划的专业,有关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在向教科司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时,应同时送审该班教学计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应将经地方教育部门批准办班的教学计划报我部教科司备案。
各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必须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订《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特点,增强针对性、实用性,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规格质量要求,但不要机械套用学历教育中“专业课”
的教学内容和程序,也不要将普通专科教学计划进行简单删减作为《专业证书》班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一般应设置十门左右的课程,理论教学总时数不低于八百学时。
五、加强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组织适当力量管理这项工作。要经常组织教学检查,注意掌握教学情况,及时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
部属普通、成人高等院校设有音乐、美术、戏剧、戏曲、舞蹈、文化管理类专业及工艺美术类部分专业,有雄厚的师资队伍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应按照自身办学能力和有关规定积极接受委托任务,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学校应实行统一规划和领导,建立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委托单
位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精心安排师资力量,严密组织教学,确保应有的培养规格。必须建立学员的学籍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应独立负责《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管理,不得由其它单位代管,也不得与其它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培训中心、中等专业学校和未经国家教委批准
备案的高等学校联合办学。
部属院校可参照文教函(1992)1924号通知中“干部专修生和专业进修生”的收费标准,收取《专业证书》教学班学员的学费。
六、严格《专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制度。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在学习结束时,承办学校应向委托部门和审批部门报送学员成绩册备核。由教科司审批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使用由教科司统一印制的“文化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使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证书》。
《专业证书》由承办学校盖印,委托部门(或部直属单位)验印,学校颁发。
七、以前我部所发关于《专业证书》教育的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10月13日

关于驻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关于驻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及经济建设的发展,省(市、区及各部门)际间在政务、经济、文化及信息方面的横向交往越来越多,派驻我省的办事机构也不断增加。为促进我省与外省、市的横向联系,加强对驻晋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均可在我省设置一个冠以驻晋字样的办事机构。
二、部队系统设驻晋字样办事机构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限于一个军级以上单位只设一个。
三、外省、市企、事业单位设立驻晋办事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工业、交通运输、物资、商品流通及科技方面的特大型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并有来晋投资计划和项目;二是暂无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办事处为投资前期做准备工作的。办事处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内不投资则予撤消。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晋设置办事机构的省、市、自治区政府或部门及部队,均应向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部队持军以上主管部门)关于在山西设置办事机构的文件(载明办事处的工作任务、性质、级别和人员编制情况),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按程序
报省政府批准。
五、凡经我省批准设立的企事业驻晋办事机构,须持批准文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理注册登记。
六、驻晋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归口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思想政治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党委代管。
七、办事机构如建新房,需与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联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八、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人员,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的,由太原市公安局审核办理(一般限于十五人左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调配,除其主管部门配备的人员外,需我省配备的人员,干部由人事部门按所需条件帮助选调,工人可按我省劳动部门有关政策申请解决。省外调入人
员按编制人数,凭该省会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公安部门要准予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调入人员中,夫妇有一方原在太原市工作的,可落居民户口。同时扣减集体户口人数,其子女户口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由我省调配的太原市以外的人员一律不迁户口,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可
由当地转来太原市。由驻晋办事机构建立集体户头,按市区定量标准办理供给关系。
九、驻晋办事机构人员的调换或离休、退休、退职,按哪来哪去的原则办理。
十、属于行政性质的驻晋办事机构,需下设经济实体的,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另行审批。



199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