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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七/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4:06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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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七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下)

唐青林 项先权


  (一)品牌战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从“小沈阳”迅速蹿红看品牌战略与商标保护
  2009年春晚由赵本山、小沈阳、毛毛共同推出了小品《不差钱》,小沈阳因此迅速蹿红。和原名沈鹤相比,小沈阳这个艺名很好记。但是如果从品牌管理的角度看,作者认为以“小沈阳”作为艺名有所缺憾。
  作为运动员李宁退役后,由于其名字“李宁”深为中国的广大百姓熟悉,所以其注册了“李宁”商标;赵本山的名字也可以注册商标使用,“本山”家具、“本山”药业等。惟独小沈阳不能将“小沈阳”注册为商标,生产“小沈阳”酒。因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所以,除非“小沈阳”再换一个艺名,否则“小沈阳”想进行品牌延伸存在法律障碍。
  作为企业,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试想,如果你的商标在某个国家是触犯禁忌的,你企业的产品还能顺利进入该市场并热销吗?
  2、字号与商标保护相互结合的战略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如果在公司名称命名的过程中考虑到公司字号和公司商标一致,是不错的商标战略。客户只要记住了企业字号,也就记住了企业商标;或者,记住了商标,也就记住了企业的字号。这样,容易让客户记住自己的字号和商标。下面我们以深圳方正欲傍“北大方正”被判更名的著名案例,来说明字号和商标合一的品牌战略的意义。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大方正公司)原员工因离职后创办了深圳市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方正公司)。该公司使用“方正”为企业字号,生产MP3等电子产品。
  2007年1月,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将深圳方正公司起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深圳方正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深圳方正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将“方正”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又注册了“方正”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深圳方正公司成立之后,在名称中使用“方正”字号,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认为深圳方正公司与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存在关联,深圳方正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该案件中,如果北大方正只是将“方正”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而未申请商标,那本案可能将是另外一种结果。这充分说明了字号与商标保护相互结合的战略非常有意义。如果企业字号也作为商标进行了保护,那么遇到类似问题,就可以诉诸法院,要求依法解决。
  企业在字号与商标领域的法律风险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可能被诉侵权;或者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字号使用,自身的商标权遭受侵害。防范该类法律风险的方式为:
  (1)不要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2)避免与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国家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二)商标被抢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我国一个商标从申请注册起算到正式审批下来,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于是不少中小企业往往采取先投放市场、然后再根据实际市场效果再决定是否注册商标的策略。
  这种策略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当产品热销、品牌知名度上升的时候,被他人抢注商标的法律风险很大。许多企业的商标被抢注后,企业不得不花高价从抢注者手里回购,从而给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防范该类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不要先行使用商标、等到商标已经培养成熟后才申请注册。应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先申请商标。
  (三)防御性商标注册缺失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其著名商标在各种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以防被别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该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由于这种商标具有防御作用,故称为防御商标。例如,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先后受让或者自己注册了“国美电器”、“国美”、“COME”、“GUOMEI”文字和图形商标、涉及九个类别。
  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近似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因为同一类别的商品中,存在多个近似或类似的商标,将直接导致商标权淡化。(2)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被抢注的法律风险。商标法除了对驰名商标实施跨类别保护外,并不对一般商标实施跨类别保护。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名称商标,必然导致企业商标权淡化,影响企业形象,限制企业未来跨行业的发展。
  法律风险防范策略: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应考虑未来可能涉足的行业,提早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为自身企业的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四)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商标转让未一并转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一般情况下,转让的商标往往都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余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不被转让人和受让人重视。然而,由于这些商标极易混淆或者淡化转让的商标,一旦出让人自行使用或者再将这些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将给受让人造成严重损害,也会造成市场对涉及的商标的混淆。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防范法律风险的方式为:审查转让商标是否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商标转让未办理备案登记
  商标转让必须要依法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如果自行转让商标而未办理登记,就要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防范法律风险的方式为:转让注册商标之时,就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五)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超出商标使用权范围的法律风险。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商标注册的使用范围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否则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许可方则也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2)有些企业故意隐瞒实际的生产人名称和产地。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3)未将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六)未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拓宽国际市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商标注册的时候,应考虑商标的国际注册。有些企业在国内默默发展壮大,未在国外申请商标。当某一天企业实力强大、想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却发现企业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了。
  防范这类法律风险的方式是,抢先在自己未来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以使自己的品牌不因别人的抢注而不能进入。具体方式是,可以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就可以一次申请,而同时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中获得注册。
  (七)争取获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关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影响范围广、被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悉,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特殊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认定方式。行政认定是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司法认定是指,由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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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
现将《民航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按此规定做好我局有关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民航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第一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由办公厅统一组织协调,办公厅负责分办和督办,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具体办理和答复。
第二条 办公厅负责领取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由我局办理答复的建议和提案。领取建议和提案后,办公厅要逐件清点、认真核对和分析,征询有关司局的意见,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要在转办会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重新调整承办单位。
第三条 根据“ 两会” 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情况,办公厅拟定我局办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对建议和提案情况的综合分析、分办意见及需要重点办理的内容等。对涉及多个司局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厅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第四条 收到办公厅转来的建议和提案后,承办司局要认真核对,如有不属于本司局职责范围的,须写出书面意见,于3日内向办公厅说明情况,由办公厅重新调整承办司局,切勿延误不告或自行转交其他司局办理。对重新确定承办司局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司局应抓紧办理,按期完成答复工作。
第五条 有承办任务的司局要明确一位司局负责同志牵头本司局的办复工作,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及催办等工作,并逐件落实具体承办处(室)和人员,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政策和业务的同志承担办复工作。
第六条 我局单独办理(独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我局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我局与其他部委分别办理(分办)的建议和提案,我局负责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答复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内容。我局为主、会同其他部委办理(主办)的建议和提案,我局要在充分采纳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答复意见,由我局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送有关部委。其他部委为主、会同我局办理(会办或协办)的建议和提案,我局应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部委,由主办部委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涉及局内多个司局业务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司局要主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后,提出答复意见。
第七条 各承办司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建议和提案。在办理中,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答复,做好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必要时可采取当面征求意见(京外代表和委员可委托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办代表民航总局征求意见)、邀请代表和委员参加专题会议、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凡是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并在解决后再次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说明原因,争取理解和认可。
第八条 所有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最终要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答复文稿要意见明确、文字简洁。承办人员起草答复意见,经所在处(室)审核,再经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后,送办公厅秘书处核稿,办公厅分管领导复审,最后报总局领导签批。所有答复意见统一编号为“民航答字[××××]×号)”并加盖民航总局的印章。
第九条 建议或提案的答复意见要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对于我局独办、分办或主办的建议或提案,还要标注办理程度,注明联系单位和电话。办理程度标注在复文的右上角处。
标注人大建议的办理程度: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我局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基本解决,我局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了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标注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度: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第十条 复文要按照要求寄送。一般通过机要交通寄送,不能通过机要交通寄送的,要用挂号信函寄送。
我局会办或协办的建议或提案:答复意见寄送主办部委。
我局独办、分办或主办的建议:办复意见要分别答复并寄送联名建议的每位人大代表(不能只答复第一领衔代表),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l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部委时,应同时抄送有关部委。寄送复文时,需一并寄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见附件1)。
我局独办、分办或主办的提案:委员提案,寄送第一提案人l份;党派团体提案,寄提案单位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寄召集人3份;党派小组提案,寄该党派机关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3份;以上复文坶须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3份、国务院办公厅l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部委时,应同时抄送有关部委。寄送复文时,需一并寄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时限要求:
“两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属于我局会办或协办的,承办单位要在每年5月15日前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部委;属于我局独办、分办或主办的,承办单位要在每年6月14日前答复完毕。
“两会"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时限为从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在3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司局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司局办理工作的书面总结送办公厅,总结应包括主要问题处理情况、与代表和委员沟通情况、采纳代表和委员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上一年度未解决问题的跟踪办理情况等。办公厅汇总承办司局总结后,于8月底前分别对我局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和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同时向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报送提案复文电子版。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有关材料由办公厅统一归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年3月15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30日法刑临二(55)字第135号关于林嘉秀(女)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来函已收悉。如果来函所说的男方康继光曾来信表示同意离婚,他在美国已另行结婚以及他曾两次给他们的父母来信索要离婚证明等情况都有确实材料可以证明,可以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对争取康继光回国问题,不至于发生不利影响。但如果上述情况不能证实,则在处理上仍应特别慎重。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