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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刘生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3:15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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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盗窃QQ号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刘生晖

【内容提要】:腾迅QQ作为一款当前使用最广泛的即时通讯软件,以其强大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普遍使用。但是盗取QQ号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目前仍无定论。本文将着重从犯罪构成、犯罪特点及立法建议等几方面对本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QQ号 通信自由 数据通信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但从来没有哪一款网络软件像腾迅QQ一样,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全方位地冲击着青少年的生活。人们的阅读、交流、娱乐乃至部分商业活动越来越多地在QQ上进行。可是,在我们惊叹QQ创造的一个又一个奇迹时,QQ又为网络犯罪埋下了隐患。
今年1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备受网民关注的国内首宗盗卖QQ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拘役各6个月。我认为这一判决是合理的。有关盗窃QQ号的犯罪,我将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一、如何认识QQ号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应用,通信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计算机数据通信日益成为现代通信主要形式,网络电话、电子邮件、实时短信等现代数据通信方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腾讯QQ作为一款即时通信软件,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QQ邮箱等多种功能,并可与移动通讯终端等多种通讯方式相连。我们可以使用QQ方便、实用、高效的和朋友联系,加之它具有极为广泛的应用范围、极快的传输速度,短时间内它就被数百万人接受、使用。而QQ号不幸被盗则面临着网络好友失散、客户流失等严重后果,给我们生活、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QQ是否属于财产呢?众所周知,QQ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免费服务,申请、使用均是无偿的。所以它不具备价值,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甚至也不同于用金钱买来的一些网络游戏帐号。所以QQ号码只是一种通信代码,本质上是无偿的用于数据通信的网络通信服务,所以法院对盗窃QQ号的行为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合理的。
二、确认盗QQ号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法律依据和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第252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符合此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此罪。而对于此类涉及网络犯罪案件,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QQ中存有大量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资料和聊天记录,这些应当属于上述《决定》中的数据资料,所以盗QQ号是此类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构成要件是: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上所述,盗QQ号属于截获数据资料,直接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所以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定罪,但可能会影响量刑的轻重。
(三)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截获、篡改、删除他人QQ中所保存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截获,是在与他人聊天的过程中通过某种网络工具或不正当手段盗取QQ号码及密码;篡改,指盗取QQ号后篡改他人QQ中的个人信息,意图达成某种目的;删除,指擅自删除他人QQ中的相关资料、聊天记录,使他人将无法看到本来聊天记录的内容。在这三种行为中,截获为篡改和删除的必要前提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就应当可以构成此罪。
(四)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指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包括与他人正常通过QQ通信交流的自由和为自己的数据资料保守秘密的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QQ中的数据资料。公民的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存放在QQ中,都有个人密码进行保护。采取任何方法盗取密码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行为。
此外,成立本罪除了必备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有严重情节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指盗取他人QQ号多次,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盗取QQ号犯罪的特点
盗取QQ号的犯罪是当今信息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与一般侵犯通信自由罪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严重危害公民隐私权利。QQ作为实时短信服务,它比普通话音通信和邮件更能反映通信者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行为方式特点、个人喜好、具体资料、性格特征等。例如在聊天记录中涉及到的有关个人生活、工作和经济状况的一些信息,以及曾向他人发送过的个人、家庭和居所的照片等。基于这些原因,盗取QQ号的犯罪更为严重地危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利。
2、隐蔽性强。QQ信息的收发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行为人除了可以偷看被害人操作,记下登录密码,也可以用密码破解软件或通过多次尝试非法获取他人登录密码,然后就可以在世界各地登录、使用他人的QQ号码并获取其中信息,而行为人的身份、作案地点很难被发觉。
3、反复作案可能性大。行为人一旦获取了他人QQ号的密码,而未被人发觉,行为人就会肆无忌惮,轻易地多次作案。而且行为人窃取到密码后立即更改,被害人再也无法取回QQ号码。如此一来,必然会危害到更多人的通信自由权利。
4、犯罪危害后果严重。盗取QQ号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个人数据隐私权,对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构成严重侵害。而且这种犯罪往往与其它犯罪有密切联系,很可能被进一步利用来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给正常社会秩序造成巨大隐患和严重危害。

四、完善该项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在现代社会,电子信息传输与社会各领域活动正常进行息息相关。盗取QQ号的犯罪可能影响到多种社会法益。例如盗取他人QQ号并与他人通信时,这种犯罪侵犯的是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和公民隐私权利;盗取QQ号后侵用他人购买的Q币、网络硬盘等侵犯的是财产权或相关财产性利益;利用他人身份与他人通信或发布一些控制信息,更有可能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见,像QQ这类的信息传输安全对信息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受到刑法保护。同时,由于它涉及多种法益,不能为一种法益所包括,对这类侵犯数据传输安全的犯罪单独立法要比依照其它刑法处理更有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惩治。
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国内法律中建立这样的立法,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把利用技术手段、故意实施的非授权拦截计算机数据的非公开传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认为这一犯罪立法对解决各国刑法对拦截、盗用网络数据信息犯罪(以盗QQ号犯罪为代表)的立法有重要意义,能为网络数据传输和网络信息交流提供重要法律保护。而且这一公约是第一个反网络犯罪的国际法律文件,对协调一致立法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借鉴该公约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非法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罪”(不知该罪名是否恰当)。这不仅是我国法规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且对于保护信息安全,保障社会信息化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01年11月23日订立
2、王云斌:《网络犯罪》,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3、赵廷光主编:《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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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9〕9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专用卡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是指经我市相关企业的主管部
门审批,由企业等非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在特定行业领域
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非银行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是指专用卡发卡企业在专
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是指为我市专用
卡发卡企业办理专用卡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存款账户,是指用于办理各项专用
卡资金收付业务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持
卡人缴纳的押金、充值资金的归集以及与相关各参与方的资金结
算等。
  专用卡发卡企业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是指具备一定条
件,并与专用卡发卡企业签订协议,从事专用卡交易转接、数据
清分、资金清算等业务的公司。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资金清算管理
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七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应当将专用卡资金委托专用卡资金
清算公司进行资金清分及清算。
  第八条 专用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诚信的原则,

确保专用卡资金清算准确、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天津市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相
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卡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发行专用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业
金融机构作为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应将持卡人缴纳的押金及充值资
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全部转入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开立的专
用存款账户内。
  第十二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对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无权擅
自挪用,不得使用任何支付结算工具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开展清
算业务前,应与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签订
三方专用卡资金管理协议。协议应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资金结算范围;
  (二)资金清算、授权扣划结算的生效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交易清分数据的传输方式;
  (五)资金清算的各参与方;
  (六)资金清算与结算方式;
  (七)对账方式;
  (八)防范错误操作的措施;
  (九)过失与差错责任承担;
  (十)清算费用及计提方法;
  (十一)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以及专用
卡资金开户银行三方协议签署后,应在15日内向人民银行天津分
行备案。
  第十五条 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的规定,将专用卡发卡企业的相关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天
津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与各相关参与方的资金交易数据
应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交易转接并清分。
  第十七条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应于清分系统日终后对当日
发生的交易数据进行清分并生成资金清算净额,于次日将清算资
金的支付指令提交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的专用账
户应实行授权扣划的资金结算方式。即专用卡发卡企业按照三方
协议授权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根据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提交的清
算资金支付指令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直接扣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

并完成与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专用卡资金清分数据以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数据
为准进行清算。对于清算完成后对账不符的各方应查明原因再行
调整。
  第二十条 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只能根据三方协议接受专用
卡资金清算公司的清算指令进行资金结算,不得接受专用卡发卡
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支付请求,不得擅自划转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用卡资金管理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多边账
务核对。即专用卡发卡企业与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专用卡发卡
企业与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专用卡发卡企业与相关清算参与者、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与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之间的账务核对,要

确保账务的平衡。
  第二十二条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可向
专用卡发卡企业收取清算手续费。收费标准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
府指导价。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
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绝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资金清分及清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专用卡资金的;
  (三)擅自挪用专用卡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应对专用卡发卡企业开户
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专用卡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对超出专用卡结算范围的资金,有权拒绝结算;对专用账户和资

金结算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
  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应主动、及时与专用卡发卡企业和专用
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账务核对,并妥善保管相关对账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应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天津监管局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商业银行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及资金结算等情况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应每月向人民银行天津分
行报告所有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分清算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从事专用卡资金清算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延误资金清分清算支付的;
  (二)将不同专用卡发卡企业的专用卡资金混合清分、清算;
  (三)擅自向三方协议以外企业或组织划款的;
  (四)擅自挪用专用卡资金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财政局和专用卡发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
加强对专用卡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天津市审计局应定期或不定
期对专用卡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抄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银行
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截留、
挤占、挪用专用卡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24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蒋定之

2012年12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实行火化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作如下处理:

“(一)尚未将遗体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实行火化;

“(二)拒不执行前项决定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三)已将遗体土葬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丧主在3个月内将坟墓平毁遗体火化,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与碑志,或将骨灰葬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堂;

“(四)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墓穴1000元罚款。”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