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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减刑制度的新探索——“分阶段预减刑期”的思考/汤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3:52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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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减刑制度的新探索
…………“分阶段预减刑期”的思考

汤斌


内容提要:公正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体,在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执法问题一直在这一对矛盾中前进、发展、变革再前进再发展再变革。一直以来,理论界就在实践过程中,就减刑制度的存在与否、现行减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实际操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建立在以监狱法为基础,以矫正理论为导向,与监狱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实施科学管理,严格执法的“分阶段预减刑期”是新时期罪犯减刑制度的新探讨,是我们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我们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关键字:罪犯 减刑制度 探索

随着我国加入 WTO,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作为监狱机关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罪犯减刑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以监狱法为基础,以矫正理论为导向,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实施科学管理,严格执法的“分阶段预减刑期”这一全新的减刑模式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分阶段预减刑期”的概述
“分阶段预减刑期”这一概念主要有三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分阶段理论,主要是指监狱机关将罪犯的改造刑期,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改造行为标准分成改造初期、改造中期、改造后期三个阶段 ,将罪犯的改造行为纳入一个循序的、递进的改造过程中,分阶段考核,量化罪犯的改造行为理论。二是预减刑期理论,指由法律法规预先作出规定,对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的罪犯预先按既判刑期的一定比例(有待专家考证)计算出预减刑期,罪犯刑期将由实际执行刑期和预减刑期两部分组成的理论。三就是分阶段与预减刑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罪犯知道只要在服刑的每个阶段的每一个过程中,只要能够遵守法律和监规纪律,自觉参加劳动,并主动接受教育,在经考核合格后,就可以被核减掉每个阶段内的预减刑期。相反,如果在阶段改造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行为或未达到法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评定不合格的,就将被依法撤消所取得预减刑期资格的一种减刑机制。
这一减刑制度的科学性就在于,监狱机关根据比例核算出每名罪犯可以得到的预减刑期,只要罪犯在执行期内没有违规行为发生,就能够获得预减刑期的减免,相反,如果因为违规或未达到法定条件,就不能获得预减刑期的减免。通过不断的正反激励措施,罪犯的改造动力不断增强,能够有效地防止部分罪犯受功利思想的影响,入狱后为了减刑而阶段性的表现积极或者讨好管教人员,甚至采取一些违法手段来实现减刑的“功利改造”“伪改造”行为,使罪犯能够始终如一地自觉改造,避免监管失控情况的发生。
行为管理科学认为,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有动力,罪犯的改造也不例外。从罪犯改造的功力构成来看,主要是由内驱力(正确的思想意识),推力 (管理措施环境氛围)和引力(主要是减刑,假释等奖励)三个因素构成这三股力量,经过整合形成罪犯的改造动力,促进着罪犯改造。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监狱系统普遍推行了规范化管理和计分考核制度,并使之与分级管理、分级处遇和公正文明执法连成一体,形成了比较科学系统的管理激励体系,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发现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诸如激励缺乏层次性和持续性,激励手段单一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改造,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构建全过程、递进式的长效激励机制是有必要的,是新形势下,探索监管工作的重要课题。全程递进式的罪犯改造激励机制,主要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目标激励就是让罪犯个人的改造目标和分监区,监狱的整体目标相结合,使其在制定和实现个人改造目标的过程中,不仅把握自身改造的努力方向,而且要符合分监区、监狱的总体目标,明确自身在整体中的价值和责任。二是数据激励,把罪犯的改选表现科学地分析,量化成具有可比性和说服力的数字。通过这一体现罪犯改造最真实性的考核数据,既可增强他们的改造信心和成就感,又能使他们看到问题和不足,在改造过程中使他们既感到有压力,又感到有吸引力,
全过程递进式的罪犯改造激励机制的运行主要还体现了三个原则:1、时效性原则,注意最佳时效,切勿坐失良机;2、持续性原则,三种激励方式要结合进行,不可间断,要自始自终地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全过程;3、实效性原则,要讲究实际方式、方法,要制定符合规律的运作模式。
“分阶段预减刑期”这一全新的罪犯减刑制度就是全程激励机制的最好诠释,它既能把有效的激励模式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又能在实际操作中符合科学性、规律性。
二、“分阶段预减刑期”的实施依据。
1、矫正理论依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文明也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刑罚的预防性和矫正性。诞生于19世纪的教育刑理论观点认为,刑罚逐渐从犯罪行为转到了犯罪人方面,集中表现为刑罚的个别化,注重对犯罪人的矫正,防止他们再犯罪为宗旨。随着这一思想在20世纪的迅速发展人们开始重新为监狱定位,认为监狱不再纯碎是惩罚犯罪的国家暴力机器,其存在有自身的价值基础,是法治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综合设定。监狱纪律的最终目的是矫正罪犯,而不是对其施以报复性的惩罚,政府应将良好的改造表现减少刑期的做法取代以时间计算刑期的做法,矫正理论的合理内涵使其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
现代矫正理论的特性,就在于它强调了教育刑论的核心价值在于扩大刑罚的教育矫正机能,压缩刑罚的强制威慑机能,积极引导人们走出报复性惩罚的误区,转而采取理智和宽容的态度,即对犯罪人以理解、教育,感化和同情,并给予必要的信任和安慰,在潜移默化中使其增加对政府和热爱生活的良知,最终摆脱消极因素的桎梏重获新生。
2、法律依据
减刑是司法机关对于在服刑改造期间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 ,依照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监狱执行刑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从这一法律明文规定。《刑法》第四条又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适用法律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化,它具体体现在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和行刑上一律平等为实现这一原则,修行后的刑法协调了相关的法定刑罚。可以看出,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只要达到法定条件,就有获得法律奖励的权利,且这一权利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所有的服刑人员都可能被减刑,前提是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不应再有一些比例数字来制约和控制,用数字比例来限制这一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定,有悖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分阶段预减刑期”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分阶段预减刑期”着重说明了的是所有服刑人员都具有获得减刑的权利,至于能否减刑,主要看,其自身的改造表现是否符合标准达到法定条件。
3,激励理论依据
能够充分发挥减刑措施的激励作用。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不仅有思想而且有感情,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感情联系或者信任关系,这种感情和信任可以因某些因素而削弱或者因某些条件而增强,而且感情、信任往往成为主体积极实现某一愿望的力量源泉。恩格斯说,人们“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们行动起来”,这一著名论断成为现代管理科学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20世纪后期美国心理学家弗鲁姆提出了颇具影响的“期望理论”。其要点是:人们在行动中的激励力量或动力是一个人某一行动的预期价值和该人认为将会在达到预期目标的概率之乘积。公式为:激励力量或动力二期望值x效价(这里激励力量指的是调动个人积极性、激发内部潜力的强度。期望值是据个人的经验判断达到目标的概率即可能性。效价则是达到目标后满足个人需要的价值,即主观有用性。)
从这一方程式可以看出,一个人对他所追求的目标的价值看得越大,估计能实现目标的概率越高,他的动力也就越大。或者说,激励力量越大,其内部的潜力也就越充分地调动起来。当一个人对达到某一目标漠不关心时,那么效价为零,其动力为零。而当一个人宁可不要达到某一目标时,效价为负数,动力自然为负。同样,即使效价再大,期望值为零或负值时也毫无动力可言。只有期望值和效价同时为最大时,动力才为极大值。这一理论对指导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监管人员应当充分利用这一理论,采用多种形式手段来激发罪犯的感情、动机,把他们的期望值和效价推向最大值,这样才能促使他们的内心焕发出巨大的改造动力。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其预期的激励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具体表现在:部分罪犯并不把减刑看成是政府对自身的宽大和宽容,不愿做艰苦的世界观改造,而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用假改造来骗取减刑”,或者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减刑。当减刑目的达到或刑期无法再减时,就会故态重萌,消极等待刑满出狱。据调查,减刑后余刑不长或者无减刑希望的罪犯 绝大部分不积极改造,甚至出现少数人宁肯禁闭、严管也不愿参加劳动的情况。监狱又无权将减去的刑期再重新恢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减刑前后的悬殊表现,给新人监的罪犯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损害了减刑制度对罪犯不健康心理的矫正作用,使监狱处于不减不行减又不好的尴尬局面。实行“分阶段预减刑期”可以较好地克服这些问题。监狱通过预先告知减刑期的方式,使每一名罪犯都切切实实地看到可得的减刑期并不因为自己的罪行深重而有所区别,随之便萌发出最大期望值和效价,推动改造动力显示为极大值。不难看出,“分阶段预减刑期”既能使罪犯感受到政府对自己的宽大而主动接受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来创造业绩,争取获得减刑早出狱,又能使其不敢松懈麻痹,投机取巧,确保改造积极性不发生大的波动,将减刑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真正做到“不想跑、不愿跑”。
4、实践依据
矫正理论,已越来越多地被各国的司法实践运用,且已经显现出较为突出的改造和矫正效果。西班牙规定,只要罪犯工作劳动两日即可折换刑期一日,意大利表现好的罪犯每服刑6个月即可减刑20日,监狱作出决定通知法院。巴基斯坦和缅甸两国实行的刑期减免制度分为普通减免和特殊减免,普通减免是凡判刑4个月以上,表现良好的罪犯,根据工种由监狱长决定每月减免6—8天的刑期,特殊减免指凡抢险救灾,劳动出色,学习努力或考试合格的罪犯,根据所判刑期获得减免2—4个月的刑期,并分别由典狱长,总监和联邦政府作出决定,南非把减刑称为赦免,一般罪犯可被赦免1/3的刑期,有前科而且被判处2年以上刑期的囚犯,赦免时间不能超过刑期的1/4,监禁期间又犯罪并被加刑的囚犯不被赦免。
在其它一些发达国家,减刑适用的标准更为灵活在美国的马里兰州,刑期折抵奖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获得3种刑期折抵奖:一是良好的行为,有良好行为的罪犯,每月可获得5天至10天的刑期折抵奖励,有违规时予以撤销。二是工作情况相当于参加劳动每月可得到5天的折抵奖励。三是特别活动,相当于参加文化学习,比赛得奖获得证书或学历等。可额外获得5天至10天刑期折抵奖励。
在加拿大,挣得赦免制度规定罪犯每月可挣得最多15天的赦免(10天参与计划,5天给予好行为)有轻微狱内犯罪行为或受到不良表现警告的丧失1天至2天,严重违反监视则失去当月赦免数,也可能丧失以前挣得的赦免。泰国、新加坡及香港地区的监狱犯人的减刑都是由法院直接授权给监狱审批的,凡是表现好的犯人,监狱有权给予减刑,减刑制度为原则期的1/3(屡犯为1/6)。受到减刑的犯人如表现不好在1/3(或1/6)的减刑期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三、“分阶段预减刑期”的具体运用。
1、刑期分阶段
罪犯改造期间往往要经过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可从其对改造环境的不适应,基本适应和适应及获释前的阶段来划分。每一阶段,罪犯的心理呈现出不同的状态,而不同的心理状态势必表现出不同的改造行为。不同阶段的激励有不同的效果,如何把减刑的效果发挥最大化,有待于“分阶段预减刑期”的实践运用。
改造初期,此时的罪犯改造面临着诸多的取得解决的问题。身份上由一个普通公民到一个服刑人员间不能适应,行为上由一个相对自由的人到相对不自由的人变不适应,对监狱这个陌生环境具有朦胧恐惧等感觉。此外,由于身份变化而带来的思想,心理变化也困扰着罪犯,如何使其尽快完成由不适应到基本适应这个过渡阶段,不仅取决于罪犯自身的感知能力也取决于外部力量的正确疏导。他们第一次减刑期的幅度、力度,将直接影响其下一阶段的改造心理和观念,如果达到初期郊果将为以后的改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改造中期。通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对周围环境已由不适应到基本适应。惶惑、焦虑、紧张心理基本消除。但是由于犯罪心理的惯性存在,罪犯之间不良心理品质的影响,常态改造心理时常会尝到冲击,自我改造的动机表现出起伏。这时,需要及时地施以正反激励控制,引导矫正罪犯继续踏实改造。这时的减刑运用也是十分关键的。
改造后期。由于刑期已过大半最困难时期已经过去,对自由显得越加渴望,同时对改造投入的热情也较更高期望,获得最后一次减刑机会。与此同时也解决了部分罪犯获释前出现的低落现象。
2、考核办法
考核是监狱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的综合考查和评定,考核的结果是实施罪犯“分阶段预减刑期”的依据,所以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分别是“分阶段预减刑期”的能否顺利实施,能否发挥出最佳效果。
(1)、考核的主体是监狱机关,《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日常考核制度。”由此可见,监狱是考核的实施者,是考核主体,考核权应当属于监狱。
(2)、考核的客体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行为表现,主要包括: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考核这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其中以基本规范考核法为主。
(3)、考核依据主要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1994年颁发的《监狱法》。2004年3月2日司法部88号令《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规范实施细则》。待编的《新计分考核加、扣分实施细则》
(4)、考核方法:A、刑期共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采用百分考核法由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组成五个部分共一百分,每个部分为二十分;B、在阶段过程考核中,对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照行为规范五个部分方面,根据要求凡是违反规定或不达标的均予以扣分;C、在阶段考核结束评审中,对总分低于80分认罪服法基本规范分低于12分的,不予呈报减刑期。
3、“分阶段预减刑期”实施程序
(1)罪犯在每一阶段考核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这是罪犯本人对自己在过程改造中对自身考核的一个评价,是罪犯行使权利的一部分,是自愿的原则。
(2)分监区组织罪犯小组评议,是实施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促进的措施,罪犯在改造中有什么漏洞,有多少违规,经过大家评议,行与不行,一目了然,使罪犯明白,自己在改造的同时有多少双眼睛在看着。
(3)分监区根据阶段计分考核结果罪犯现实表现作出阶段评审鉴定报告。一名罪犯在某一阶段的计分考核结果说明,该罪犯在阶段考核中是否达标,对照标准的客观因素罪犯的现实表现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客观考核的不足,罪犯中意见大、民警中意见多的,说明存在一定的问题要重新调查核实,只有综合考虑了主客观因素,才能作出公正的鉴定评审。
(4)由监狱、法院、检察院及社会监督职能机构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分监区提交的鉴定报告在十日内作出裁定,由多个职能机构联系执法是体现法律公平、公开、公正的一个方面。
(5)罪犯对裁定表示不服的,在按定裁定后十日内提出申诉。是体现罪犯具有申诉权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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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97号

科技部有关单位,重大科技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门、总体组: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认真总结以往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突出重点、加强创新"的原则,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此《意见》已经科技部2002年第8次部务会研究通过。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各专项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好专项的启动实施工作。

附件: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

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更好地落实"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源,在我国的若干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经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批准,科技部在"十五"期间重点组织实施12项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这批专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正逐项启动实施。为确保重大专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协调运作,现提出专项启动实施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关于实施思路
1. 在目标上,注重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创新突破,通过专项实施,开发新产品、建立新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2. 在机制上,认真总结"九五"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积极引入和探索新机制,大力推进"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的实施,成为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突破口,通过专项凝聚人才和队伍。
3. 在组织上,集成多方优势,大力促进中央各部门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结合,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共同推进机制。
4. 在实施上,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和投入模式,实现产、学、研的结合。
5. 在管理上,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锐意改革。
二、关于专项启动问题
1. 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专项目标要求和特点分重大创新或公益性研究类和产业化开发或工程示范类两类项目实施。
--提高管理效率,不搞一刀切。每个专项的具体管理方式,根据其具体特点和类型分别确定。
--推行项目责任制,责任到人,层层落实。技术攻关、技术咨询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各专项应认真做好专家负责人的选择、确定工作,专家负责人要对专项实施的技术路线、重点任务等技术层面工作负责;每个专项可根据需要设立由各方面专家和行政官员组成的总体组,共同组织和推进专项的整体实施工作,已列入863计划的重大专项其总体组应充分吸收有关领域和主题的专家、领域办成员等参与;有重大工程依托的应实行业主负责制;行政协调及产业化示范类专项则充分依靠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部专项主管司主要领导要对专项实施成效全面负责。
2. 原定目标可进行必要调整
--各专项在考虑与原有方案目标衔接的基础上,应按照"突出重点、实现创新突破、3~5年可开发新产品、建立新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原则,对已有目标作进一步的收缩和凝练。已启动或论证的项目若目标和经费调整较大,应重新论证,未调整的项目可不再论证。
--专项目标的论证应邀请国内、国际的同行专家,包括863、攻关及973计划等方面专家进行,同时应充分征求部门、地方、企业等多方面的意见;对目标、任务争议较大或不确定性强的可开展进一步研究;部分专项目标可采用公示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3. 经费投入需优化调整
--科技部各专项主管司可在现有的经费范围内,根据确定的目标及集中投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一是将各自预留的今明两年的滚动调整经费用于专项的实施,二是对未启动的其他项目经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加大对专项的投入,三是支持对已启动的项目根据需要做相应调整,以加强专项实施。
--各专项组织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全社会的投入,特别是加大企业自筹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资金投入的力度。
--科技部积极争取财政增加对专项的经费投入,今明两年新增经费原则上用于专项中科技攻关项目的滚动加强。
4. 启动的程序和要求
启动步骤:
1)进行专项目标、经费调整,提出各专项具体工作方案,包括落实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等,并报科技部批准;
2)科技部主管司组织专项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3)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专项主管司经报主管部长批准后实施;
4)逐项批复专项的实施方案;
5)签定课题任务书,落实专项的实施。
启动要求:
1)专项的目标必须重点突出,明确具体,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突破的关键技术及其具体技术指标;二是将取得的专利类型、数量及标准、人才等指标;三是产业化类项目应明确产业化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
2)专项启动前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对专项的目标进行专利等查新和分析,分析可能取得的成果的专利等情况,并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应用的相关对策、措施和建议;各专项的课题及技术路线落实过程中,也应有必要的专利分析。对在启动时难以查新的专项,视具体情况建议只针对目标进行有关分析工作,在其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具体成果及知识产权再开展专利查新和保护工作。
3)专项课题的设置必须围绕确定的目标,集中且彼此关联,形成有机的系统工程,不应形成"口袋"项目。
4)论证的专家组由本领域17~21位技术、经济、市场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组成,可以吸收部分国外的专家参加,其中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必须要有1/4以上来自企业界的专家参与,经济、金融方面的专家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专家的人选要跨计划选择,充分吸纳863、攻关及973计划的有关专家参加。
5)论证的重点内容:一是目标,即在实施期内有无创新,最终的成果能否满足国家需要;二是运行机制有无创新和改革,能否保证获得突破;三是产业化类项目企业参与程度与具体措施,能否实现预定的规模及效益。
6)承担单位的选择,根据专项的不同类别可采取不同的方式。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专项,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面向全国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和承担人。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专项和课题,经科技部同意后择优确定承担单位。产业化的课题应尽量选择有能力的企业作为牵头承担单位。
三、关于机制创新问题
1. 加大企业参与力度
--与产业化相关的项目在落实承担单位时,必须明确和落实企业的参与。
--企业牵头(含转制院所)的课题数应达到产业化课题总数的1/2以上。对需多个企业参与共同承担的课题,可由有较强协调能力和开发力量的科研院所牵头,采取成果产权共享等多种方式,联合或组织企业参与专项的攻关。
--专项的目标确定、可行性论证等过程必须吸收企业界的专家参加,征求企业对专项目标等的意见。
--加强专项面向企业的宣传,为企业参与专项的攻关做好招投标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让相关企业关注专项的实施和进展,提高中标率。
--鼓励并帮助产业化条件和机制好但研究开发力量较弱的企业,联合有关科研院所和高校承担共同专项任务,将与专项相关的工程中心等基地建设向企业倾斜。
--加强对企业承担的专项课题的监督,具体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企业在申报专项课题时,须附企业研究开发力量、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等有关材料;二是企业在签定课题任务书时,须附加产业化所需的企业配套投入及经费到位计划等承诺条款;三是在课题实施时,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监督和跟踪课题的实施进展。
2.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的作用,鼓励地方牵头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集成与整合,并按一定比例(一般在1∶3以上)匹配产业化经费。
--强化激励机制,项目启动前应在任务书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关系、转移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包括对于承担单位无法实现产业化的创新成果,组织与实施部门应提出促进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联合承担专项的课题,也可以采取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方式组建新的股份公司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实现多企业联合享有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人员可采取技术入股、期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
--加强对创新性强的小项目、非共识项目以及学科交叉项目的特别关注和支持,对有独立思考能力和独创精神的青年人才及团队及时给予支持。
--加强计划集成,科技部的863、攻关、973计划及基础性工作、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计划工作应优先支持12个专项。
3. 具体落实"专利、人才和技术标准"战略
--每个专项或课题实施前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专利查新和分析,并与已做专利查新情况作对比,并将具体的专利、技术标准和人才指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各专项要研究提出专利和标准的发展战略,专项总体组内应有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鼓励青年科学家牵头承担专项的研究任务,优先支持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
--加强专项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合作的机会,加强核心技术的合作和引进,引进优秀人才,引进必要的专利和技术标准。
--建立发明专利补助机制,每年在计划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专项实施过程取得创新性成果的国内外专利申请补助。
--积极协调国家专利局等部门,建立专项专利及标准申请的"快速通道",加快专利及标准等审批时间。
4. 完善滚动机制
--建立快速吸纳创新性成果与人才的滚动机制,在专项国拨经费总量中预留5%~10%的经费作为预备费,及时滚动支持最新发现的与专项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创新技术与人才。
--建立专项的绩效评价机制和"优增劣汰"的运行机制,在及时吸纳优秀项目进入专项实施的同时,对执行与实施不利的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对于竞争性强的项目,在起步阶段难以确定承担单位的,可先选择2~3家同时予以支持,待实施半年到1年后,再择优确定1家重点支持。
--各专项每年应举办一次学术或技术交流研讨会,广泛吸收863、攻关、973计划在内的国内外同行专家参加,及时发现与专项相关的创新性技术和成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
5. 探索风险投资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通过银行贷款、风险担保、国家贴息支持等手段,鼓励金融资本尽早介入专项取得的成果。
--以国家重大专项投资作为"引导投资"用于前期技术创新阶段的投资,在专项实施1~2年取得阶段成果后,选择一些产业化明显、市场前景好的成果,委托中介机构有目的地组织一些成果推介、对接活动,鼓励社会风险投资参与项目,形成利益风险共担机制。
四、关于组织管理问题
1. 领导小组
--专项的实施是科技部的重中之重工作,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按需设立各专项的协调小组。对于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多地方联合推进的专项,可设立部际(含地方)的专项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各个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决策,可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执行机构,挂靠科技部专项主管司、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
2. 专项组织实施各方的职责定位
科技部:重大专项由科技部党组统一领导,负责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决策。科技部内综合司局重点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科技部内各专项主管司重点做好专项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专项总体目标的选择和确定、专项总体组专家的物色与选择、专项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等工作,为科技部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科技部有关中心重点协助相关司做好专项的跟踪、监督等辅助管理工作,为专项主管司管理提供必要的咨询、参谋与服务。
组织部门(地方政府):专项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专项的组织部门或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的作用,组织部门应调动和集成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相关资源共同推进专项的实施;地方政府尤其要在促进专项成果的产业化方面,组织好本地区的企业参与专项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保障。
专项总体组:对科技部和专项组织部门负责,在科学和技术层面进行专项的研究任务和实施方案设计,参与专项的可行性论证、招投标、评估、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咨询意见。对于没有明确组织部门的专项,专家总体组可参与专项的部分实施管理工作,行使相关的组织部门职责。
企业:重点做好产业化的衔接、产业化机制的设计和运行工作,保证产业化资金的落实和到位,解决好利益共享机制,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进行必要的推广和应用。
3. 科技部内各司(中心)职责分工
综合司局:
1)研究提出重大专项的实施管理意见,规范专项的管理;
2)负责专项工作总体协调。计划司在司内成立工作小组,每个专项设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与反馈;
3)提出批复专项可行性方案建议;
4)提出专项的资金配置建议方案;
5)协调专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跟踪专项的总体进展,及时汇总专项进展情况并定期向科技部党组汇报。
专项主管司局:
1)提出各个专项的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的组织机构;
2)组织提出各专项的实施目标,组织编写专项的可行性方案,并组织专项的可行性方案论证;
3)组织专项的指南发布或课题的招投标工作,落实专项的实施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等,组织签订课题任务书;
4)组织成立专项的总体组,开展专项的实施。建议每个重大专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专项的信息专报等工作;
5)落实各专项的实施,督促专项的进展,协调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根据情况及时提出调整专项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等,定期向科技部党组汇报各专项的进展及阶段成果。
有关中心:
充分调动并发挥有关中心的作用,协助各专项主管司开展工作,具体职责由专项主管司视专项具体情况与有关中心共同商定。
4. 加强实施监督
--各专项可按需设立"专项专家咨询监督小组",可一个专项设立一个小组,也可几个相近的专项共同成立一个小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等专家组成,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监督项目执行,对项目的目标调整、举报投诉等提出咨询意见,专家组由专项主管司负责聘请,一般每个专家组5~9名左右。
--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加强对专项的跟踪、监督和管理,以及进展情况的绩效评估。专项的中期评估将全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实行监理,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实施全程跟踪。
--加强对重大专项的监察和审计,配合科技部监察局等不定期开展专项的经费审计等有关工作。
五、2002年工作进度安排
● 1月~3月重点抓好各专项的目标、经费调整以及实施管理方式等落
实工作。
● 4月~6月重点抓好各专项的论证、招投标工作,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
成所有专项的批复及启动工作。
● 争取10月左右向国务院作专题汇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出政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业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发展电子书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电子书是指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数字化的出版物,本意见具体所指的是植入或下载数字化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电子书已发展成为一种知识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新型出版物的主要形态。由此形成的电子书产业包括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产业环节,其产业链由内容原创、编辑加工、数字转换、芯片植入、平台投送、设备生产、市场销售和进出口贸易等环节构成,是出版发行和互联网、数字化等高新技术相融合的产物。

2.我国电子书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重要的生产和消费国家。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成长、数字阅读需求的迅速扩大,以及大众领域、专业领域和教育领域孕育的广阔市场空间,给电子书产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电子书原创内容不足、编校质量低劣、相关标准缺失、版权保护手段滞后、市场竞争无序、产业监管缺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等一系列制约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

3.发展电子书产业,有利于促进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打造方便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提高中华文化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发展电子书产业作为当前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二、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培育电子书产业,以促进新闻出版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及配套措施,促进内容、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强化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切实推动电子书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5.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加强科学规划和宏观调控,把企业作为发展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电子书产业各个环节的积极性;坚持重点扶持与协调发展相结合,通过项目带动、品牌带动,促进电子书产业全面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有效管理相结合,发挥政策杠杆作用,促进电子书产业良性发展。

三、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6.丰富电子书内容资源。支持和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应用高新科技,积极开展出版内容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制作,形成传统出版单位与电子书生产单位及著作权人之间的良性合作机制,促进传统优质出版资源转化为电子书内容资源。

7.优化传统出版资源数字化转换质量。提供原创内容的互联网出版单位,要加强网络编辑专业队伍建设,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健全内容审校制度,提高网络出版物的编校质量,提供更多的导向正确、格调高雅、积极健康的电子书内容资源。

8.搭建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推动传统出版单位、发行单位、数字化技术提供商,依托各自资源优势,联合搭建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版权清晰、使用便捷、服务周到、利益兼顾的国家级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

9.提高电子书生产技术水平。鼓励手持阅读器生产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重点在电子显示、操作系统、版权保护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不断改进产品外观设计,完善使用功能,丰富阅读体验。

10.实施电子书产业重大项目。推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示范性的电子书产业项目,将电子书生产企业纳入国家数字出版基地重点支持领域,推动电子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提高电子书产业的集中度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11.落实电子书品牌战略。支持电子书生产企业做强做大优势产品,打造一批深受消费者喜爱、社会认知度广、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书品牌。

12.培育电子书消费市场。积极开展各种数字阅读体验活动,培养新型阅读习惯,拉动电子书市场需求。鼓励开发面向大众、面向农村、面向教育的普及型产品,不断拓展电子书产业的市场空间。支持和鼓励电子书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提高我国电子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13.加快电子书标准制订。组织成立电子书标准工作组,研究制订电子书格式、质量、平台、版权等方面的行业及国家标准。加强对电子书的质量检测、认证等工作,为促进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14.依法依规建立电子书行业准入制度。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从事电子书相关业务的企业实施分类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内容原创、编辑出版和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运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芯片植入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的销售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进口经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电子书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5.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分析电子书产业发展现状,准确把握未来发展走向,加快研究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16.加快电子书行业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书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订电子书相关法规和管理规章,为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17.优化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新技术条件下科学合理的数字作品版权授权使用机制,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切实维护各方面的权益。加强出版物市场监管,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构建健康、有序的电子书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

18.加强电子书行业自律。适时成立电子书行业协会,鼓励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参与其中,共同规范电子书的生产和销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组织各种发展力量,协助政府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电子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9.深入开展电子书相关理论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电子书产业发展走向,深入探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律,积极研究新观念、新技术、新方法给电子书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电子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0.加强电子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电子书产业领军人物,统筹抓好行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电子书产业领域的经营专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